台大工會案

今年4月11日,勞委會在台大工會一案上,已經承認了「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臨時工」及「教學助理」三類成員與校方之間,的確存在雇傭關係。勞委會判定,在「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與「臨時工」方面,由於校方對於教學助理的任用標準、工作內容皆有相關規定,也有考核與懲處的權利,因此教學助理與校方之間已經具有「人格從屬性」;而在「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與「臨時工」方面,勞委會無論按照國科會的相關規定,或是《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計畫的執行單位都是校方、研究成果也歸校方,而兼任助理和臨時工的報酬,也是由校方按相關辦法訂定發放,所以他們與校方(台大)之間,也的確具「經濟從屬性」,是「僱傭關係」。(詳見:勞委會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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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台大的案例,可以知道,勞委會已經確認了,各公私立大學內部的學生兼職助理、臨時工讀、教學助理,與校方之間都屬於「雇傭關係」,學生兼職工,當然也就是勞工,受到最基本的勞動相關法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