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健保!

我現在是在地區人口投保,若學校幫我保健保,差在哪裡呢?

由於目前絕大多數各大學都未依法替兼任助理投保健保,導致大學兼任受雇者,只能以「地區人口」類別在區公所投保健保,或 是以眷屬身份加保在配偶、父母名下,自行承擔雇主(校方)原應承擔的健保費用。若以「地區人口」計算,一名兼任助理每月必須繳交749元的健保費,倘若資方(校方)依法作為其投保單位,該名兼任助理將僅需支付281元,其中差了468元!對一名月領8,000的學生兼任助理而言,每月多繳這筆接近500元的健保費用,並不是小數目!

一名兼任助理在一間學校任職,月薪8000元,要繳納的健保費用:

  一般保費 補充保費 總計健保費用
兼任助理普遍狀況

749元

(區公所投保)

0元 749元

落實資方依法作為投保單位

(102.7.1起)

281

(校方投保)

0元 281元

 

我是一個博士生,我同時在很多間不同的學校當兼任老師與兼任助理,那我的健保要由誰來投保?

健保只能有一個投保單位,倘若你在多間以上學校兼課,可以選擇一間授課時數最長(工資最高)的學校,作為自己的主要投保單位,其他間學校再繳交補充保費。

 

那我去職業工會用「無一定雇主」的身分投保如何?

事實上,兼任教師、兼任助理依法是不得在職業工會投保的。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如果要符合「無一定雇主」資格來投保職業工會,須達成三個要件:

(1) 不是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2) 經常於三個月內,都有兩個以上的雇主。

(3) 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

對於兼任教師、兼任助理來說,皆屬於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且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與工作報酬皆為固定。因此,不合乎「無一定雇主」的資格,依法不得投保於職業工會,且其雇主有投保之義務。

而且,到職業工會投保對於兼任教師、兼任助理來說,也不是最佳選擇。由於職業工會是讓無一定雇主或自營工作者投保的單位,因此自己需繳交健保費用的60%(但若是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則只需負擔30%的健保費用)。以前述例子來計算,月薪32,000的兼任教師,每個月投保在職業工會下,所要繳交的保費將會是981元,這都還未計入加入職業工會需繳交的每月經常會費(通常為100-300元不等)。

 

我要求學校幫我投保勞健保,但它們卻拒絕(有的說除非我工作每週超過12小時才會幫我健保),那我該怎麼辦?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規定,只要是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或是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則有為其投保的法定義務,法律中並未將任何的兼任受雇者排除在外。校方所謂「周工時須超過12小時,才有投保義務」,根據的是衛生署於民國84年公布的函釋內容。但事實上,全民健康保險法並未授權衛生署有排除雇主投保義務的法律解釋權力,因此,衛生署的函釋雖具行政命令的效果,但在明顯牴觸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下,當屬違法,也無效力。

同時,從實務層面來看,許多青少年寒暑假期間於校外打工,其週工時多數也未達12小時以上,依法雇主卻仍有為其投保勞、健保的義務。勞委會也多次以主管機關之身分,宣導提醒雇主的勞、健保義務。由此可看出,只要是受雇者,無論專、兼任,雇主皆有為其投保勞、健保的法定義務。

因此,若校方拒絕為兼任教師與兼任助理投保健保,我們可以要求健保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規定:當投保單位未依法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