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理工科學生跟指導教授作研究、領助理薪資,但事實上是在做自己的論文啊!以後晚上做實驗,學生動輒要加班費怎辦?」

Q4:「理工科學生跟指導教授作研究、領助理薪資,但事實上是在做自己的論文啊!以後晚上做實驗,學生動輒要加班費怎辦

對於很多老師來說,聽到自己竟然「資方」,往往心有不安,也很難適應「僱佣關係」與「師生關係」並存的狀況。然而,我們恰恰認為,僱佣關係的確認,是維護良好師生關係最好的方式,因為老師與學生雙方,都能夠明白勞動法令對於一名勞動者的基本保障,就能夠減少教師雇主在無意識下可能過度行使教師權力、進而誤觸相關法令,或造成學生勞工心有怨懟卻有口難言的情況。

如果由於理工科的計畫兼職研究助理、助教的狀況,往往跟教師的計畫案、自身的畢業論文、實驗室生態綁在一起,因此需要在肯定僱佣關係的前提之下,更加細緻地訂定適合理工科實驗室狀況的勞動保障。基本上,我們認為實驗室的關係,仍可依據勞基法對於勞動現場「從屬性」,來確認「僱佣關係」:第一種最單純,也就是學生兼職助理跟著老師做實驗,成果完全歸老師所使用;第二種,實驗生產的成果是老師的,但也是自己的(實驗成果就是論文),除非刻意排除了老師可以使用實驗成果,不然勞動成果同時還是屬於老師的,而計畫成果也屬於學校的,無法以這個為理由,否定僱傭關係。尤其,勞基法上的雇傭關係判定,基本上還包括了勞動現場的經濟、人格從屬性的判定(老師有指揮命令權力、兼任助理有固定的工資與約定好的工作內容、得呈報工作時間等等),並且影響到這名勞動者能否享有勞動法令的保障,因此這樣的僱佣關係多半會從寬認定。至於若真的是「單純發放獎助學金」、學生不用負擔任何勞務、使用實驗室完全是為了自己做論文的狀況,當然就很難算是僱傭關係。

一名老師計畫受雇下的學生兼任助理,在晚上加班做實驗,他的工時、工資就必須依法管制,一旦上班超過8小時,就必須給付加班費。不過,在雇傭關係之下,老師作為雇主,當然有權力決定學生要不要做超過8小時,而不是學生說了算;如果老師清楚表明工作已經結束、不希望學生出勤,學生卻還自願留守研究室,這通常會被解釋為是學生自己想要使用實驗室,這就不會有加班費的問題。

我們必須理解到,從確認校園內部各種既存的勞動關係,到學生兼任助理適用於勞動法令,的確需要一段不斷溝通、相互理解的「過程」。可惜,目前勞動部作為勞動主管機關,卻沒有魄力對違法否定僱佣關係的校方進行開罰、未能即刻進行通盤而細緻的勞動教育,同時教育部作為各大專院校的主管機關,更未能與勞動部同步,反而採取親近資方的立場、對僱佣關係的態度曖昧不明,如此反而使得這個「過程」被不斷延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