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助理,就是勞工!組織工會,不容刁難!

研究助理,就是勞工!組織工會,不容刁難!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聲援台大工會之聲明  2012/05/30
 
 
日前消息傳來,由台大研究助理和工讀生為主發起、預定登記成立工會的台大工會,日前(5/23)竟被北市勞工局否准成立。官方理由是「兼任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尚難認定其與該校間存有僱傭關係」,以此質疑他們的「勞工」身分,排除他們發起工會的資格。對於台大工會的朋友們,此次遭遇台北市勞工局的刁難,高教工會在此要對官方的惡質裁決作出嚴厲譴責。這不但是打壓人民組織工會的權利,也是錯誤解釋勞動法令,有被公開質疑的必要。
 
事實上,在當今高等教育日益產業化、研究在形式評鑑影響下得大量生產的今日,研究助理們正是這整個「學術產業鏈」最末端的一環,其勞動權益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一群。籌組工會不過是其最基本的權益,官方都要打壓,究竟是何居心?我們要求北市勞工局的上級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委會,立刻介入此一個案,還給台大工會的研究助理們應有的合法權利。
 

以下,是本會聲援台大企業工會此次遭北市勞工局刻意刁難,所要重申的三個重點:

一、研究助理就是「勞工」,該享有各種勞動法保障:
 
根據當代勞動法的規範,不論研究助理們是否同時有「學生」的身分,這都不影響到他們擔任助理時就是「勞工」,應當受到勞動法上的相關保障。小至基本工資、加班費的保障;大至籌組工會、要求團體協商、依法罷工,都該是他們的權利;否則,這群研究助理必然將成為體制下一群無法發聲的弱勢者,遭遇到更強烈的剝削。歷史上,各種以「實習」、「試用」、「特殊身分(如學生或教師)」…等之名、行排除勞動保障之實的作法,都已經一再被當代勞動法所揚棄;台北市勞工局不應再做出退步解釋,否定兼任研究助理們籌組工會的權利。
 
二、專任或兼任都是僱傭關係,不應差別待遇:
 
細觀北市勞工局回覆給台大工會籌備會的函文,其中對專任與兼任助理之間,作了一個明顯不合理的差別認定。北市勞工局指稱,「專任」的研究助理及工讀生是勞工、有僱傭關係,可以發起工會;但「兼任」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則「尚難認定其與該校間存有僱傭關係」,排除他們發起工會的資格。這種差別認定並不符合勞動法上對「勞工」、「僱傭關係」的定義。
 
根據勞委會的函釋(101年3月27日勞資2字第1010007018號函釋):「有關僱傭關係有無之判定標準,向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依據。」因此,合理的推論這些性質存在與否,和「專任」或「兼任」沒有關聯。現實上,就是兼任的研究助理,也要準時上下班、聽從計畫主持者(指導教授)行事,而換取工資報酬。這就是法律上定義的勞工,該有勞動保障。
 
三、助學金若非薪資,就不該要求其給付勞務:
 
最後,官方(包括日前教育部長蔣偉寧於立法院的報告中)經常聲稱,有些兼任研究助理領取經費的名目是「助學金」,所以不是「薪資」,也就不算是「勞工」。我們要嚴正指出這一判斷的錯誤。一個受雇者領取的費用,名目是叫「助學金」、「生活津貼」、還是「工資」,都不改變其實質上是否是勞工。
 
如果官方要繼續重申「領助學金的助理不是勞工」,也可以,那麼,按照現行法令解釋,這些領取助學金的人們就沒有給付勞務的義務,校方或系所也就不得要求他們從事任何工作。相反地,如果要求他們給付勞務,那就是僱傭關係,該有勞動保障。
 
也就是說,是「領錢不用做事的助學關係」,還是「領錢得要做事、但受勞動保障的僱傭關係」,只能二擇一,不允許有「領錢得要做事、但又不受勞動保障」的脫法僱傭關係。這是當代勞動法的基本要求。
 
高教工會今年4月30日至教育部前,提出高教近來興起的八種「非典型勞動僱用」型態,要求官方立刻介入保障(http://2012theunion.blogspot.com/2012/04/430.html)。其中一項即是關注「工讀生、研究與教學助理最常發生工作規範不明確、工時不穩定、系所工作分配不均的情形」。本會看到以研究助理為主的台大工會預定成立,本是抱以深切期待。但官方卻對其多加刁難,實在應被譴責。
 
本會對台大工會為保障其團結權、勞動權益的進一步行動,將聲援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