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師 別讓權益睡著了

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各報都登載了這則新聞:「開南大學傳出校方有意利用升等期限,資遣或解聘教師,今天十多名師生北上舉辦記者會控訴校方侵害工作權。」事實上,所有大學教師的學術自由、工作權、學生受教權都與此息息相關,想及此,筆者對開南教師願公開站出來爭取權益並揭露校方顢頇傲慢的勇氣,油然生起敬佩之意。

大學教師不應再漠視自己的基本權益,而任令學校行政體系違法濫權。建議大家善用暑期有限的空檔,好好地認識一下目前大學教師身分適用的法律關係。並研究一些法院判例(如開南、稻江案)的法律見解。

目前教師與大學間聘任法律關係適用之法律包括:教師法和大學法。除教師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十四條乃有關教師之重大勞動關係之規範,明白列舉「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共十一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但其中第七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常被校方用來整肅教師。根據「最高法院九六台上二六三○號判決」,「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適用條件是非常嚴格的,學校不應任意曲解之。學校依法解聘教師仍「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大學法也有關於教師之規定。第十九條:「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第二十條「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人事室不可逕自做不續聘決議)」雖然各大學可以自訂章則,但它屬特別法,不應逾越教師法的位階。這意味著許多學校自訂不合理的聘約章則,可能已侵犯教師法的保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卻常以尊重大學自治而縱容之。例如賀德芬教授不續聘案,雖經教評會審議通過,並經教育部核准,但卻遭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定教育部不續聘處分核定係屬違法,而撤銷原處分確定。學校也必須補發不續聘期間薪資。

開南要求教師限期升等,即便該校已將相關措施定為學校章則並納入聘約,但卻遭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認定該校教師申評會組織不合法;校方巧妙重組合法教師申評會重為評議,認為不續聘教師之申訴無理由,教師隨即提起再申訴,該申訴評議委員會認:「再申訴有理由。…原措施學校應依本評議書之意旨另為適法之處置。」這決議狠狠地打了居心不良的校方一巴掌。

在當前高教瀕臨脫序的處境下,各校千奇百怪的違法解聘教師案例勢將大量湧現。大學教師們應該團結起來捍衛自身合法的權益。

2012-07-13 中國時報【周平】

(作者為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主任、台灣高教工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