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教師/兼任助理健保權益Q&A

◎ 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到底是什麼?和兼任教師/兼任助理有什麼關係?
自今年1月1日起上路的二代健保,對於民眾未列入一般保險費計費的其他所得,如「高額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等,都將計收補充保險費。也就是說,對於受僱者而言,只要是任何「自非所屬投保單位領取之薪資所得」,單次給付達5,000元以上,就必須扣繳2%的補充保費(雇主則得另外再扣繳2%,共4%提繳為補充保費)。兼任教師與兼任助理在微薄的所得外,也得再繳納這筆補充保費。
 
◎ 現在的補充保費,對兼任教師/兼任助理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補充保費對於薪資所得,從勞資雙方都同樣扣取2%的做法,違背一般健保費用中勞資雙方的分攤比例應為1:2(現行一般健保費,總額為投保薪資級距的4.91%,其中勞方約負擔1.47%,資方約負擔2.94%,政府負擔0.49%;也就是勞資政分擔為3:6:1)。補充保費扣除對象經常是弱勢的非典型受雇者,如兼任教師、兼任助理,豈有要這些人負擔更重、雇主卻負擔更輕的道理?
 
再者,由於目前各大專院校多數都未依法替兼任教師、兼任助理投保健康保險,大部分的兼任教師、兼任助理,可能都是以「地區人口」類別在區公所投保健保,或是以眷屬身份加保在配偶或父母名下。因此對於兼任受雇者而言,除了已要繳納正常的健保費,所有的薪資收入都還會被計入為「自非所屬投保單位領取之薪資所得」,得繳納全數薪資的補充保費。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在三間學校,各兼4學分的兼任教師,其一個月的薪資大約是3萬2千元左右,該名兼任教師從今年起要繳交的健保費用為:
區公所投保749元+補充保費640元(32,000*2%),共1,389元。
然而,一個月1,389元的健保費用,卻是相當於月薪92,100元的一般受雇者的健保費用(92,100*4.91%*30%=1,357元)。
 
換言之,兼任教師明明只有月領3萬元的薪資,卻需要承擔相當於3倍收入的一般受雇者之健保負擔。很明顯地,這是完全不符合原本補充保費的立法精神。
 
◎ 聽說當研究、教學助理的學生已經不用繳補充保費了,那還有什麼問題嗎?
雖然,日前健保局表示將修改二代健保規定,將「依舊在學」的兼任助理納入「基本工資以下免扣繳補充保費」的對象。但是這種作法,並未真正碰觸到校方應承擔兼任受雇者社會保險義務的核心問題。倘若校方依法替兼任教師、兼任助理投保健保,那事實上,不論是大專生或研究生而言,在校內的薪資原本就不需要繳交補充保費。政府以便宜行事的作法,將學生納入免扣繳補充保費的對象,反而是讓大家忽略了自己身為受雇者,雇主卻未依法共同承擔員工健保責任的不合理事實。
 
再者,若以校方作為投保單位,對於研究、教學助理而言,每月繳交的健保費用也將大大減少。由於目前兼任助理的薪資大多低於基本工資(18,780元),因此,勞方要負擔的健保投保金額將會是最低級距的277元。然而,倘若校方不替其依法投保,政府只是免除了大學生、研究生的補充保費責任,他們依然得要繳交一般的健保費(例如至區公所投保,得負擔749元)。很明顯,根本的解決之道不只在於將某些身分的人排除適用補充保費,而是該讓應承擔起主要投保責任的單位—雇主、校方—負擔他們法定上應有的義務。
 
◎ 你說問題的源頭一部分在學校沒依法承擔起投保責任。我只是兼任教師/兼任助理,真的也可以要求學校幫我投保勞保和健保嗎?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與第15條規定:只要是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或是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則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換言之,按照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只要是受雇者,其雇主便有投保健保之法定義務,無論專、兼任受雇者皆然。現實中許多學校沒有幫兼任教師或助理投保,不過是便宜行事的脫法行為。
 
◎ 我在很多間不同的學校兼課,那我的健保是要由誰來投保?
由於健保只能有一個投保單位,因此倘若在多間以上學校兼課,則可選擇一間授課時數最長(薪資最高)的學校,作為自己的主要投保單位,其他間學校再繳交補充保費即可。
 
以前述例子來說,倘若依法回歸由校方加保,則兼任教師應繳的健保費用為:
最主要收入來源的學校為投保單位:投保金額18,780(健保最低投保金額)
1.保費:18,780*4.91%*30%=277元
2.補充保費:(若其餘兩間學校薪資共2萬元)20,000*2%=400元
即每個月保費1+2=677元。
遠低於前述得自行去區公所加保,還要負擔全數補充保費的1,389元。
 
◎ 要學校幫忙投保太麻煩,我去區公所以自己名義投保健保,不就好了嗎?
倘若在區公所投保,就如同前面所述,在二代健保上路後,對於兼任教師/兼任助理而言,將是被剝兩層皮。
 
此外,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之規定,只要是屬於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或是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就強制需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依法不得於區公所投保。我們幾乎可以說,現行健保局一方面對受雇者到區公所加保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卻又規劃收取補充保費,客觀上就是要剝削這些最弱勢的受雇者,還幫他們的雇主逃避投保責任。
 
◎ 那去職業工會用「無一定雇主」的身分投保如何?
事實上,兼任教師、兼任助理依法是不得在職業工會投保。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如果要符合「無一定雇主」資格來投保職業工會,須達成三個要件:
(1)不是(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2)經常於三個月內,都有兩個以上的雇主。
(3)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
對於兼任教師、兼任助理來說,皆屬於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且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與工作報酬皆為固定。因此,不合乎「無一定雇主」的資格,依法不得投保於職業工會,且其雇主有投保之義務。
 
再者,其實至職業工會投保對於兼任教師、兼任助理也不是最佳的選擇。由於職業工會是讓無一定雇主或自營工作者投保的單位,因此自己需繳交健保費用的60%(但若是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則只需負擔30%的健保費用)。以前述例子來計算,月薪32,000的兼任教師,每個月投保在職業工會下,所要繳交的保費將會是981元,這都還未計入加入職業工會需繳交的每月經常會費(通常為100-300元不等)。
 
◎ 我要求學校幫我投保勞健保,但它們卻拒絕(有的說除非我工作每週超過12小時才會幫我健保),那我該怎麼辦?
如前所述,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規定,只要是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或是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則有為其投保的法定義務,法律中並未將任何的兼任受雇者排除在外。校方所謂「周工時須超過12小時,才有投保義務」,根據的是衛生署於民國84年公布的函釋內容。但事實上,全民健康保險法並未授權衛生署有排除雇主投保義務的法律解釋權力,因此,衛生署的函釋雖具行政命令的效果,但在明顯牴觸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下,當屬違法亦無效力。
 
同時,從實務層面來看,許多青少年寒暑徦期間於校外打工,其周工時多數也未達12小時以上,依法雇主卻仍有為其投保勞、健保的義務。勞委會也多次以主管機關之身分,宣導提醒雇主的勞、健保義務。由此可看出,只要是受雇者,無論專、兼任,雇主皆有為其投保勞、健保的法定義務。
 
因此,若校方拒絕為兼任教師與兼任助理投保健保,我們可以要求健保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規定:當投保單位未依法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 所以,工會的訴求究竟是什麼?
高教教育產業中的兼任受雇者,在校方為了節省人力成本之下,長期以各種藉口規避身為雇主應承擔的各種勞動保障責任。二代健保更是凸顯了對非典雇用者的雙重剝削。對此,高教工會提出四點訴求:
 
一、落實法定勞健保:兼任教師與兼任助理之勞、健保皆應由校方投保並分擔。
二、勞資負擔一比二:受雇薪資的補充保費應回歸現行一般健保費中的勞資負擔1:2模式;讓補充保費的勞資負擔從2%:2%改為1.33%:2.66%。
三、寒暑假維持投保:校方應以「學期」為單位替兼任教師或助理加保勞、健保。可預知為繼續受雇者,寒、暑假期間校方應無間斷為勞、健保之投保單位。
四、決策納入非典工:根本檢討過去二代健保擬定過程中,排除了非典型工作者(如兼任教師、兼任助理、或社會其他部分工時工作者)的參與。
 
◎ 會採取這些訴求,背後是不是有什麼特殊意義?長期的目標是什麼?
其實爭論這些,目的不只是簡單的想「少繳保費」。更重要的是,目前健保屢傳財政困難,其中一個根本的原因即在於:台灣的資方長期沒有承擔起應有的健康保險責任,經常用拒絕依法替受雇者加保,或用以少報多等手法,來節省成本,而導致健保費用收入不足。
 
如今政府為求擴大保費基礎而規劃了二代健保,卻打從決策過程開始,便高度傾向資方。規劃二代健保的「付費代表」委員們,絕大多數都是資方團體,如工總、商總、工商協進會等,絲毫沒有納入將受二代健保影響最深的非典型受雇者們的參與。結果並不令人意外,補充保費的徵收方式相對於一般保費,反而降低了資方的責任(由2.94%降為2%),而強化了勞方的負擔(由1.47%增加為2%);並且,政府對於拒絕依法替勞方加保的雇主們(包括大學),也沒拿出應有的監督責任來。結果是由最基層的兼任受雇者們得被剝兩層皮。這是我們拒絕接受的狀況!
 
在這現下的目標之外,我們追求要讓所有高等教育體系裡的受雇者,不論專任或兼任,都回歸到享有受雇者最基本的勞動保障,特別是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並且,我們反對專職與兼職勞動者之間嚴重「同工不同酬」的問題。另一方面,我們也將和各行各業的受雇者們站在一起,共同捍衛勞工的權益,反對資方的惡意剝削,以及親近資方利益的政府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