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違法屬實,勞委會立刻擴大調查!

行政機關未盡保密之責,明顯瀆職!
校方立刻擔起雇主責任,而非製造分化!
高教工會「學校欠我勞健保」具名檢舉行動 聲明
2013年12月10日
 
11月高教工會推動「學校欠我勞健保」具名檢舉行動,已有49名學生兼職勞動者出面檢舉,檢舉對象包括台大、政大、交大、清大、成功、中山、中央、中正、師大、新竹教育大學、彰師大、台藝大、高醫大、輔大、世新、長庚等16所公私立大專院校,共累積85筆檢舉項目,目前已全數送入勞委會勞保處與全民健康保險局進行檢舉。
 
針對檢舉函,勞委會已於11月14日回覆(參看附件一),表示已發文各地勞保局、衛生福利部,以處理調查事宜。勞委會於公文中明確表示:「本案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防止陳情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減失或洩露」,並以「密」等級處理;亦即檢舉人學生的具名檢舉行動以及其個資,應受行政單為完整保護。
 
校方任意公布檢舉人姓名,此為打壓行為,嚴重違反個資法! 
 
然而,檢舉行動進行近一個月,勞委會的調查結果遲遲未出,卻已有檢舉人接到通知,校方(資方)作為被檢舉對象,卻以「調查」之名聯繫各處室、所辦,甚至國科會計畫主持人(老師),「詢問」該單位或計畫主持人是否幫該名檢舉人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也有檢舉人學生,直接接獲校方的「詢問」電話
 
經查,勞保局以調閱資料為由,於發送至校方的公文中,直接點名該校之檢舉人,要求校方提供檢舉人相關資料,而此公文並未加密!而得到檢舉人資料的校方,本應善盡保密之責,卻擅自公開檢舉人姓名與資料給各相關單位、系所辦與處室,甚至通知計畫主持人老師,此種洩露檢舉人個資之舉,已嚴重違反個資法附件二:勞保局將寫明檢舉人姓名之公文直接發給被檢舉學校之一的中山大學,中山大學校方並轉發各處室、系所辦與計畫主持人)
 
勞委會或勞保局、健保局,在未經檢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檢舉人資料提供給被檢舉單位,此舉已幾乎等同於直接公開檢舉人個資,明顯「洩露」該檢舉人身分,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註一),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註二)之嫌,更是明顯的行政疏失!勞委會、勞保局便宜行事的結果,造成校方得以對單一檢舉人或計畫主持人施壓,甚至使得計畫主持人或學生工作單位,誤以為是自己遭到學生兼職勞動者的檢舉,此舉非但扭曲事實(學生檢舉之對象實為應負投保責任的校方),更對學生檢舉人造成極大壓力。
 
勞委會、勞保局應盡卻未盡保護吹哨人之責,是為瀆職!
 
高教工會認為,學生兼任助理皆受校方聘雇、由其支付薪資,於個別老師或系所的指揮監督下工作,因此,校方握有全數學生兼任助理之名冊。勞委會、勞保局、或健保局若欲調查檢舉人學生是否真有受雇工作但未獲投保之情事,根本無需將檢舉人任何資料提供予被檢舉人,僅需要求被檢舉人校方提供全數學生兼任助理之清冊,並由勞委會、勞保局、或健保局自行核對該名檢舉人是否於其中、該期間有無由校方進行投保勞保與健保的紀錄,即可得知該檢舉情事之真偽,進行裁罰處分。
 
校方未依法作為投保單位,為學生兼職勞動者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此違法事實明顯,勞委會、勞保局作為勞動主管機關,早應主動介入、進行擴大勞動檢查。如此,校方在接受勞動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才無法經由「詢問」各單位處室、計畫主持人、甚至檢舉人本身等「調查」等程序,行對檢舉者施壓之實。今日勞保局竟然便宜行事,以向校方調閱資料為由,逕自洩露檢舉人姓名,全然未盡行政主管機關之責,此舉是嚴重的行政失誤、是為瀆職!
 
 

高教工會認為,學生兼職勞動者檢舉人作為「吹哨人」,出面檢舉校方違法行為、追討自身的勞動權益,勞動主管機關理當予以保護!

  1. 高教工會嚴厲譴責被檢舉校方對於檢舉人學生的各種施壓方式,其洩資行為已違反個人資保護法,勞委會應主動介入調查,並進行懲戒。高教工會將密切監督被檢舉校方對於檢舉人學生,是否有後續的施壓、恐嚇行徑!
  2. 勞委會11月3日函(勞保2字 第1020140605號)保密等級為「密」,然而勞保局發文至各被檢舉學校函(如至國立中山大學函,第10210449917號)卻未加密,並擅自公開檢舉人學生姓名,此舉已經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70 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如此重大之行政疏失,勞保局無法卸責!
 
對此,高教工會嚴正聲明:
  1. 勞委會、勞保局等行政主管機關,應對檢舉人個資盡保密義務。
  2. 如遇個別情況需向資方(校方)調閱檢舉人相關資料,行政主管機關必須先行詢問檢舉人是否願意校方知悉其姓名。
  3. 即便檢舉人同意上述第2點,校方仍對檢舉人有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人(例如計畫主持人、學生檢舉人所在系所、導師或指導教授等)洩露其姓名與資料。
  4. 此「學校欠我勞健保」檢舉行動,學生兼任勞動者作為檢舉人,出面捍衛自身勞動權益、指出校方長期違法行為。高教工會呼籲,行政主管機關應站在維護勞工立場,盡保密之責,並應有確實作為,監督校方不得洩露學生資料。
 
 
高教工會同時譴責勞委會的怠職!檢舉行動已歷一個月,勞委會的調查進度緩慢、結果遲遲未出,甚至未能有效維護檢舉人、洩露個資,致使校方得以各種理由,對檢舉者施壓!對此,高教工會提出以下訴求:
 
  1. 針對目前已送件之檢舉名單(第一批送件日:2013年11月6日;第二批送件日:2013年11月29日),勞委會必須公布檢查時程、即刻回覆調查結果。
  2. 校方未替兼職勞動者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此舉已明顯違法,勞委會作為主管機關,必須即刻組成專案小組,針對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的校方,立刻展開大規模普查!
  3. 確實監督、約束勞保局、衛生福利部等單位切勿便宜行事,應盡到對於檢舉人學生的保密之責,未經檢舉人同意,不得洩露檢舉人姓名與個資給被檢舉人校方。
 
最後,高教工會嚴正譴責各大專院校校方的違法行為,不得再對檢舉人學生進行任何違法施壓,校方應立刻擔負其雇主責任,依法作為投保單位,為校內學生兼職勞動者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
 
聯絡人: 胡清雅 0918 921 381 陳書涵 0978 312 775
 
 
註一、《行政程序法》第170 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註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