譴責交通大學段馨君副教授 違反學術倫理、濫用學生助理,交大勿閃躲卸責,立刻出面! ──聲援交大陳運陞同學(給老師的信)

 

譴責交通大學段馨君副教授  違反學術倫理、濫用學生助理,交大勿閃躲卸責,立刻出面!  

───聲援交大陳運陞同學  

給老師的信

2013年12月24日

(文末附上段馨君教授的聲明,供讀者參考)

連署網頁: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jNM_GVWYrfKq2GojCWNLGyeMzdMyzRsJY4uXdPHxP_Q/viewform

各位老師,你們好:

近日發生交通大學博士生兼任助理陳運陞,向交大校方檢舉教師雇主段馨君副教授,涉嫌過勞壓榨學生勞動力、侵犯著作人格權,並違反學術倫理事件(事件始末見信尾)。對此,我們感到震驚與遺憾。我們呼籲交大校方應即刻針對此檢舉案,進行正式的學術倫理調查,並要求校方應儘速建立一個公正、公開的學術倫理審查機制與檢舉管道。然而,學術倫理的問題,無法脫離教師僱用學生、進行學術生產的僱佣關係看待,因此我們更要以此事件為契機,呼籲所有曾聘任專、兼任助理的教師,反省、檢視學術體制內的勞動關係。

我們認為此事件相當關鍵,因為它彰顯了高教產業內,學術生產勞動關係的特殊性質:作為勞動成果的學術生產,必須遵循一定程度的學術倫理規範,同時它也具有一般僱佣關係的普遍性,必須遵循勞動相關法令的規範。

教師段馨君於發表的專書中,使用兼職助理學生陳運陞所撰寫的部份,又未標明陳運陞之著作人格權,因此有侵犯學術倫理之嫌;而段馨君聘雇陳運陞期間,並未遵循勞動法令,非但委派的工作與約定之內容不符,又任意使用陳運陞的勞動力、致使工作超量,此有侵害學生勞動權益之嫌。而陳運陞向交大進行檢舉之後,交大竟然以「研究助理所寫的論文為助理與教授僱佣關係下的生產成果」,表示教授作為研究生的雇主,可以使用助理所生產之論文。

此顯示出極嚴重的矛盾:如果教授聘雇兼職助理學生屬於僱佣關係,何以交大校方與段馨君無須遵循勞動法令之於僱佣關係的相關規範?再者,倘若雇主教師得以任意使用兼職助理學生的學術生產,此暗示著學術生產可被直接視為買賣商品,因而無須對著作人格權加以規範,那學術倫理規範是否形同虛設?

我們明白,在目前的高教體制下,教師不但必須負責教學、行政工作,更被要求定期「量產」出一定學術研究論文。評鑑、升等,對大部分教師形成了龐大壓力,幾乎必須仰賴專、兼任助理的協助,以完成工作。教師與專任助理、學生兼任助理的關係,在高度工作壓力下,變得既緊密,又緊張。

正因如此,我們必須體認到,教師與助理之間,其實具有多重社會關係:對於一起進行研究計畫的學生專、兼任助理而言,與計畫主持人老師之間,既是師生關係,同時又是勞雇關係。我們必須注意到,在多重社會關係下,教師與學生助理之間,其權力關係往往高度不對等。作為教師這一方,我們必需時刻警惕、檢視自己:權力的行使是否過當?

當校方為了規避雇主責任,而用「師生關係」模糊「勞雇關係」的存在,我們反而應該正面認識到:教師與校方都是學生專、兼任助理的共同雇主。唯有釐清雇主的各項責任,方得讓教師與助理勞雇關係的份際明確化。既然我們聘雇學生、作為學生的雇主,我們便要依法遵守相關勞動法令的基本規範,例如:公正而平等的聘僱過程、合理的工時與工資約定、基本勞動權利保障(勞健保)、適當的在職訓練、合乎學術倫理的使用勞動成果等等,以讓助理在學習與受僱之間,取得最佳的平衡。

以交大事件作為反思的契機,我們呼籲所有曾聘任專、兼任助理的教師,重新反省學術體制內的權力關係與勞動關係,更要正視在這樣認識下,重視學術倫理的特殊意義,並謹守相關規範。

據此,我們認為,必須支持、聲援交通大學兼職助理陳運陞所提出九點訴求(訴求請見陳運陞之聲明書,聲明書中提及運陞撰寫文章的部份,與段出版之專書所重疊部份的證據,見附件一之1之2),並同時呼籲交通大學校方,立刻啟動公開而正式的程序,針對段馨君(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學術倫理進行審查,若查屬實,應立刻予以懲戒;針對段馨君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一事,高教工會受陳運陞委託,要求與段馨君和校方一起公開對話。

感謝各位老師的耐心閱讀!若您認同以上訴求,並聲援陳運陞,請您加入學生與助理的連署行動,前往這個專頁進行連署: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jNM_GVWYrfKq2GojCWNLGyeMzdMyzRsJY4uXdPHxP_Q/viewform

高教工會 敬上

如果您的身份是專、兼職助理、同學,請點給兼職助理與學生的連署書

*事件始末:

交通大學社文所博士班學生陳運陞,在擔任交大人文社會學系教師段馨君研究助理期間,曾應段馨君的要求撰寫計畫報告與研討會論文。事後發現,段馨君於2012 年出版的專書《戲劇與客家:西方戲劇影視與客家戲曲文學》中,在〈尤里匹底斯《特洛伊女人》中的女性角色〉一章,以及〈虛擬文化與電影媒體〉一章中,竟然收錄陳運陞於擔任其研究助理期間,為段所撰寫的研討會論文,而文章內容與專書內文,竟有許多段落完全相同。〈尤里匹底斯〉與當時的工作內容有約1300 餘字完全相同,佔全篇論文的一節;與〈虛擬文化〉一文中相同的部分達約5000 餘字,佔全文約50%(詳見以下連結)。換句話說,段竟然幾乎沒有修改陳運陞於工作期間為她撰寫的論文內容,直接複製到其專書之中,而該書全未提及陳運陞之於該作品的著作人格權。(運陞撰寫文章的部份、與段出版之專書所重疊部份的證據,見附件一之1之2

發現這件事情之後,陳運陞曾經向交大校內的「學術倫理專區」尋求協助,但校方竟然表示,運陞撰寫的文章屬於助理與教授雇傭關係下的生產成果,老師因此能合理使用,而學術倫理的規範範圍,竟只限於學生,不適用於老師。

由於交大學術倫理專區不受理陳運陞的陳情,2013年10月底,陳運陞轉而透過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向交通大學提出申訴,並提出他的聲明(陳運陞2013年10月28日之聲明書,見附件二)。令人失望的是,直至今日(2013年12月20日),陳運陞都未曾收到來自校方的正式通知,告知此案的審理進度與調查結果,校方更未通知運陞參與任何程序內之協調會議。然而,陳運陞卻於12月12日收到來自段馨君的私人信件,威脅運陞若不撤銷檢舉,將採取法律途徑。陳運陞並在12月18日收到段馨君寄來之存證信函,表示將對陳運陞提出刑事告訴。(段馨君之存證信函,見附件三
 

以下為段馨君教授的聲明,供讀者參考:

本人依學校規定之薪資、工時,合理且合法僱用2011年短期9-11月兩個月之兼任研究助理陳運陞。陳運陞非戲劇電影的專長(當時碩士畢,剛讀博一,碩士論文係作日本偽滿州國古丁)。依本人與陳運陞之約定,根據著作權法與實際創意創造完成情形,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均歸屬本人所有。我是著作人,符合學術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