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助理法定勞健保權益,不容「協調」! 拒絕個案認定,勞委會應一體適用,捍衛全國兼任助理權益!

兼任助理法定勞健保權益,不容「協調」!

拒絕個案認定,勞委會應一體適用,
捍衛全國兼任助理權益!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聲明暨新聞稿
2014年1月28日

上週一(1/20)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譴責勞委會、勞保局、健保局卸責,遲遲不依法向未替兼任助理投保勞、健保的學校開罰[1]。勞委會、勞保局竟以新聞稿回應:「教育部將與勞委會釐清研究助理與學校的勞僱關係,勞委會勞保局將依結果儘速辦理催保事宜」,而所謂「會議安排」,竟然直接導向「個案認定」,勞委會將於1月28日(二)下午4:00,與成功大學校方「協調」成大校內兼任助理是否與校方構成僱傭關係。

高教工會對於勞委會勞保局此種「要再釐清助理與學校的勞僱關係」、「再與個別校方協調」的態度與做法,感到強烈不滿,雖然受邀與會,但是高教工會協同工會內兼任助理,決定拒絕出席此「個案認定」的內部協調會議,並以此聲明表達立場。[2]

高教工會認為,勞委會召開此會,是承認大專院校校方雇主得以與勞政主管機關「協定」其依法應負的雇主責任,若開了先河,不但將使全台灣近10萬名的學生兼任助理法定權益繼續受損,更有違勞政主管機關的法定權責,讓受雇者的法定權益,成為官方與個別資方(校方)協商的喊價對象。主管機關應為的是「一體適用」:自台大工會判例確認之後,即刻全面落實校內兼職助理助教、臨時工、工讀生等學生兼職勞動者勞工身分的認定。如今勞委會企圖與各大專院校校方,個別協調、個案認定,此舉恐將成為各大校方持續違法的藉口,更讓廣大受雇者權益成為犧牲品。

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2款,民法第482條規定,「有提供勞務並因此獲得報酬」,雙方即構成勞動給付契約;之間若存在「從屬性」,則更屬僱傭關係無誤,雇主自應依法負擔受雇者的勞健保投保責任。依此標準,學生兼任助理儘管具有「學生」身分、屬於工作時間較短的「部分工時工作者」,但的確有提供勞務、換取報酬的事實,構成僱傭關係,自應享有勞健保等權益。過去長年以來兼任助理遭忽視的權益,非但該立即修正,且應獲得補償。

再者,在台大工會向勞委會提出訴願後,2013年3月,勞委會訴願決定書即認定:學生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與大學亦構成僱傭關係[3]。後經台灣大學校方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勞委會自身以及法院都已判定助理和學校構成僱傭關係,已超過半年,到底還在拖延什麼?

近來,多位大學校長聲稱,要替兼任助理投保勞健保和提繳勞退金,每月得支付2000元左右,是筆沉重的負擔。然而,殊不知,兼任助理長期遲遲未獲校方依法投保,承受的是更多的權益受損。根據推估,兼任助理若未獲校方依法投保勞健保,每1個月所損失的終身權益,就高達約1萬元之多[4]。全國近10萬名兼任助理,每個月受到的損害即達10億元之多,1年達100億以上!特別是勞保權益並無法回溯,再拖延下去、造成大量助理未來請領勞保年金的權益減損,誰要承擔?官方與校方恐已構成有國家賠償責任,切莫再繼續違法!

勞委會怠忽職守,成大校長公然違法
高教工會自2012年2月成立以來,一再呼籲各大學應確保兼任助理含勞健保的各類法定權益,並支持兼任助理加入工會。對於勞委會與各大學主管指稱「各大學可能還不習慣如何因應兼任助理作為勞工」,高教工會亦一再表明立場,歡迎並將協助勞委會針對各大學校方,宣導兼任助理之法定勞動權益。

然而,各校「不習慣」和「有待宣導」,並不代表官方得以繼續縱容其公然違法的言行。近期,更有成功大學校長黃煌煇,於2014年1月15日的成大校務會議上,公開報告:

「第二點,可能牽扯到所有教授和學生的權益,有關碩博士班兼任助理。專任的沒問題,一定照規矩來,照勞委會的聘僱關係來。兼任助理、工讀生、還有臨時工。勞委會非常不合理的要求每一個兼任助理,教學兼任助理和研究兼任助理,或者臨時工、工讀生都必須要由勞僱關係來解釋,若用勞僱關係解釋,就要勞健保費用、退撫費用

假設研究生一個月領2,000元兼任薪資,要繳2,330元到勞委會,含勞健保費用加退撫費用,這很不合理,所以上週的全國大學校長會議我已經正式提案,我們成大正式提案。

我不曉得當時有勞委會的官員在場,話講得很重,真的很不好意思,勞委會的科長是女孩子,我發現她是女孩子的時候,我更不好意思,因為我話講得很重,說「勞委會要錢也不是這樣要法」。

當場教育部長就答應,三個月內要從行政院開始跨部會協調,要召集相關部會(尤其勞委會、衛福部,由教育部召集),去認定怎麼樣的身分才需要勞健保。所以三個月內,我們再處理。」[5]

姑且不論成大校長之發言有否誇大其實,[6]大學兼任助理究竟是否依法和校方構成僱傭關係,要依據的是我國勞動法令進行判斷,豈可容個雇主自行放話認定,或「提案討論」?如今勞委會與成功大學進行「協調」會議,更非法定應採行的程序。

高教工會認為,勞委會應該即刻作為的,是依據法令對被檢舉單位進行調查與開罰(高教工會已於去年11月發起具名檢舉行動,卻遭勞政主管機關百般拖延,甚至出現檢舉人個資遭勞保局洩漏給校方的行政失誤!),並於同時,至各事業單位進行公開的勞權教育宣導,而非再任其有「提案討論」、「協調」的空間。成大校長的說詞,屬公然違法,有違公務人員依法行政的義務,應立即糾正!

關於財務困難的問題,教育部應研擬如何擴大各校教育經費,避免各種排擠效應產生的可能。但財務問題並不構成違法之藉口,進而影響兼任助理與校方的確構成僱傭關係,以及應獲校方投保勞健保的法定權益。兼任助理已經是校園內受雇者中的最弱勢、最無勞動保障的一群,豈可在社會保險環節再受排擠?

據此,高教工會重申:

  1. 針對高教工會已送件之檢舉名單(第一批送件日:2013年11月6日;第二批送件日:2013年11月29日),勞委會必須立即公布檢查時程、回覆檢舉人調查結果。
  2. 校方未替兼職勞動者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此舉已明顯違法,更是普遍存在的事實。勞委會作為主管機關,必須即刻組成專案小組,針對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的校方,立刻展開大規模普查。
  3. 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廢除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違法函釋,撤回週工時12小時限制,依據健保法,立刻要求各大專院校,應作為投保單位,校內學生身分兼職助理即刻納保!
  4. 若查各大專院校違法屬實,勞動主管機關應主動介入,清查、計算校方於違法期間虧欠兼職勞動者之法定權益,並要求校方立即償還。

 

 


[1] 相關新聞資料,可參考:http://www.theunion.org.tw/news/289

[2] 高教工會拒絕與會,但以檢送文件入勞委會,供會議評估使用,文件包括:成功大學於校控基金、系所補助款、計畫案補助款等項目下所聘用之研究生獎助學金助理助教、計畫助理助教、工讀生等勞動身份與校方之間,確實存有僱佣關係之相關證明。

[4] 勞保權益受損部分,以勞保老年給付現行的月退制(即勞保年金)來計算,少投保勞保1年的年資,就將會減少1.55%的所得替代率。倘若未來每名勞工在老年平均能夠領取的勞保年金有15年(65歲至80歲),以碩士以上畢業生終身最高60個月的投保薪資能達到43,900元來推算,那麼,因為他年輕時校方便宜行事「少投保1年的年資」,就將讓該名勞工晚年每年少領取8165元(1.55%x43,900×12),老年終身少領取122,481元(8,184×15)。也就是說,當前每1個月校方應為勞工投保,卻未投保,實質上至少侵害了該名勞工晚年1萬元以上的勞保年金(122,481/12)。這還只是計算勞保的老年給付部分。其他可能發生的職災給付、失業給付、死亡給付…等,都將因校方便宜行事而落空。健保權益受損部分,學生兼任助理若由校方投保健保,則僅需要每月繳交約280元健保費,比起自行於區公所投保得給付749元,每月至少能節省469元。

[5] 此段逐字稿是由一位成功大學會員,根據校務會議影音記錄謄寫、提供予高教工會。完整影音資料可至http://www.youtube.com/watch?v=h-qbnCzq_14&&t=2m45s觀看。

[6] 查成功大學研究生薪資主要的經費來源有:研究生獎助學金(校控)、研究生獎助學金(系所)、國科會計畫補助、頂尖計畫補助,光是校控基金一項下的碩博士生,領薪即從4000~15,000元不等,而系所獎助學金助理碩士級月領薪也達5000元,而計畫兼職助理助教,依據國科會標準,2000元為最低領薪單位(查成功大學全校各單位102年度研究生獎助學金請款明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注意事項),而此計算,並未納入兼任助理長期以來工時遠超過所領時薪之工時、無固定勞動內容、與校方/教師雇主之間權力嚴重不平等等問題。亦即,成大校長黃煌輝稱「低薪高保」,非但言過其實,此誇大言論,卻恰恰反證了學生兼任勞動者在校「低薪勞動」之實情,以及校方閃避雇主責任的投機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