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助理揭發交大教師段馨君違反學術倫理,反被提告妨害名譽? 交大勿閃躲卸責,立刻出面!

研究助理揭發交大教師段馨君違反學術倫理,反被提告妨害名譽?
交大勿閃躲卸責,立刻出面!

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新聞稿

2013年1月19日

(文末同時附上段馨君教授之聲明,供讀者參考)
 

交通大學社文所博士生陳運陞,針對交大人社系教師段馨君副教授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濫用學生兼任助理為其撰寫論文一案,向交大校方提出檢舉,至今已近三個月。日前,在高教工會揭露之下,交通大學終於表示「預計於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調查」(相關細節,可參考:http://www.theunion.org.tw/news/260)。然而,陳運陞卻在今年1月10日收到新竹地檢署的刑事傳票,要求陳運陞以「妨害名譽」的「被告」身分,於1月21日赴偵查庭,亦即,可以確定段馨君副教授已對陳運陞提告刑事訴訟。

交大學術倫理審查機制失靈,「僅用來約束學生」?
事實上,發現自己於聘僱期間所撰寫之文章內容,被整段挪用至段馨君副教授出版專書內之後,陳運陞早在20133向交大校內的「學術倫理專區」尋求協助,要求交大針對段馨君副教授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低薪使用兼職助理勞動力一案,進行調查與懲處。然而校方竟然表示,陳運陞撰寫的文章屬於助理與教授雇傭關係下的生產成果,因此教師雇主能合理使用,而交大學術倫理專區的規範範圍,只限學生,不適用於教師。

由於交大學術倫理專區不受理陳運陞的陳情,2013年10月底,陳運陞轉而透過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方,向交通大學提出申訴,陳運陞並同時提出其聲明與訴求(陳運陞之聲明書,見附件一)。令人失望的是,直至2013年12月底,陳運陞皆未收到來自校方的正式通知,告知此案的審理進度與調查結果,亦未被通知參與任何程序內的協調會議。然而,在此期間的1212陳運陞卻收到來自段馨君副教授的私人信件,內文表示,陳運陞若不撤銷檢舉,將採取法律途徑。1216日,段馨君副教授寄出存證信函,表示將對陳運陞提出刑事告訴(段馨君副教授之存證信函,見附件二);今年1月10日,陳運陞收到新竹地檢署的刑事傳票,段馨君副教授以「妨害名譽」之名,對運陞提出刑事告訴,新竹地檢署並要求運陞於1月21日赴偵查庭說明。

對此,我們深感憤怒!試問交通大學校方:首先,運陞早已於去年3月向學校學術倫理專區提出申訴,卻被告知該專區之規範僅在於「約束學生」,顯示交大對於教師在聘僱學生兼職助理、使用其勞動成果的過程中,可能違反相關勞動法令與學術倫理規範的狀況,根本無法可管!校方便宜行事,就是縱容這類問題教師!

其次,當運陞轉由交大社文所提出檢舉案,要求交大啟動正式的審查程序,交大卻在尚未告知程序內之調查進度、尚未公布結果、亦尚未就段馨君副教授涉嫌違反勞動法令的行為召開協調會議之前,即洩露檢舉學生陳運陞之姓名予被檢舉教師段馨君副教授,致使該教師得以濫用老師權力,對單一學生進行各種形式的施壓!此顯示,交通大學全然未顧及學生處於相對權力弱勢之一方,更未盡保護、保密之責,陳運陞因此轉而尋求高教工會協助。

第三,在高教工會揭露此案之後,交大稱「規定學生申訴後4個月,校方需做完決定與答覆,由於陳運陞於10月底申訴,加上申訴期間正逢寒假,因此,處理時間按規定可延長為6個月」[1],這根本是惡意欺壓檢舉學生的推諉之詞!因為,運陞去年3月即向校方提出申訴卻遭拒,顯示交大內部若非根本沒有審查機制來處理相關案件,就是惡意忽視學生訴求。倘若如此,「四個月」審查期的說法,又是根據何種公開、可信之機制?(交大針對此案的回覆說明,見附件三)

更令人憤怒的是,在交大宣稱的「審查期間」,被檢舉人段馨君副教授,已對陳運陞提出「妨害名譽」的刑事告訴!對此,交大校方靜默不語、佯裝不知,甚至推托段馨君副教授的提告舉動為「教授個人行為」。交通大學放任教師私下對檢舉學生施壓,令人嚴重懷疑,交大有惡意拖延審查時間之嫌,偏袒涉案教師、放任教師對學生提告,以擴大「師生矛盾」口實,藉此迴避教師聘僱學生助理下,法律所保障之「僱傭關係」的事實。

自去年3月至今,交大校方的表現,罔顧學生權益,對學生的檢舉案怠忽不為、刻意延宕,放任段馨君副教授這種涉嫌違反學術倫理、違反勞動法令之教師,對檢舉學生進行恐嚇,乃至刑事提告,交通大學未盡校方職責!對此,我們除了譴責交大的偏頗與官僚,並疾聲呼籲交大應主動加速調查進度、公布結果,針對陳運陞作為兼任助理期間勞動權益受損的狀況,立即召開公開的協調會議,以阻止該名教師對檢舉學生繼續施壓!

專書內文摘錄學生兼職助理工作期間撰寫之整段文字,未註明該學生之著作人格權
段馨君副教授對檢舉人陳運陞刑事提告之由為「妨害名譽」。查檢舉人陳運陞於擔任交大人文社會學系教師段馨君副教授研究助理期間(2011年9月-11月),以每月4000元的低薪,應段馨君副教授的要求,撰寫了計畫申請書與兩篇論文,並被告知此工作採「責任制」。事後發現,段馨君副教授於2012 年出版的專書《戲劇與客家:西方戲劇影視與客家戲曲文學》中,在〈尤里匹底斯《特洛伊女人》中的女性角色〉以及〈虛擬文化與電影媒體〉二章中,竟收錄陳運陞擔任研究助理期間,為段馨君副教授所撰寫之論文,而文章內容與專書內文,竟有許多段落完全相同:〈尤里匹底斯〉與當時的工作內容有約1300 餘字完全相同,佔全篇論文一節;與〈虛擬文化〉一文中相同的部分達約5000 餘字,佔全文約50%(運陞撰寫文章的部份、與段出版之專書所重疊部份的證據,請至網址一、網址二查詢:http://www.theunion.org.tw/node/256http://www.theunion.org.tw/node/257。完整的證據,包括依檔案時序排列之陳運陞工作期間與段馨君之來往信件、每回工作交辦撰寫的內容,以及陳運陞最後交付的文章與段馨君所出版專書的重疊部分,請至網址三查詢:http://www.theunion.org.tw/node/286 )。而段馨君副教授於出版之專書中,竟然全未提及陳運陞之於該作品的著作人格權。

檢舉內容可公諸公共檢視,段馨君副教授立刻撤回不當告訴!
陳運陞所應徵之工作,是段馨君副教授於網路上公開徵求之兼職「研究助理」,並非透過特定計畫所聘僱之助理,因而陳運陞與段馨君副教授之間,就其性質而言,並不具有「共同完成論文計畫」的師生指導關係。自陳運陞提供之完整證據當中,得以證明這些文字的確由陳運陞所撰寫,而段馨君副教授則「交辦」、「指示」工作項目,此關係難以稱為「指導」。凡此種種,皆可顯示陳運陞協同高教工會對於段馨君副教授提出之檢舉,並非「惡意散播不實言論」,而是據實提供合理確信之證據。由此觀之,段馨君副教授的提告舉措,提告為名,實質目的在於恫嚇該名學生助理撤銷檢舉案!

教授豈能雇用兼任助理學生,以教授之名義,進行學術論文代寫?
高教工會認為,即便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2]、第12條[3],段馨君副教授作為出資人、雇用人,在雙方同意下,享有受僱人陳運陞之著作財產權。然而,受僱人陳運陞在聘僱初始時,與段馨君副教授口頭約定之工作內容,並不包括「撰寫學術論文」、「撰寫計畫案」或是「撰寫專書」,卻在工作期間,遭段馨君交辦撰寫學術論文,此為資方片面更動勞動契約,已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此外,即便陳運陞出讓了著作財產權,他仍擁有《著作權法》第19條[4]所保障的「著作人格權」,段馨君副教授在使用其勞動成果時(例如使用該文字,進行論文發表、計畫提交、專書出版等行為),仍須標明計畫兼職助理撰寫部分之人格權。更何況,在學術生產過程中,《著作權法》同時也需受學術倫理規範制約,亦即:學術論理規範而言,即便教授為雇主,仍不應該僱用兼職研究助理,以教授之名義撰寫論文。

依據國科會公布的〈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九點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者。單純提供研究經費、研究環境及設備、行政支援、已發表之研究材料,不應列為共同作者,此規範目的在於避免學術生產成果遭到浮濫掛名,因而規定「共同作者」必須具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才可納入」;但據此條文,亦可論證:若有相當程度參與「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而不只是「單純提供研究經費、研究環境及設備、行政支援、已發表之研究材料」者,就應該被列為共同作者,也就是說,在目前國科會的認定下,凡「有相當程度參與論文撰寫就該掛名為共同作者」,「代寫論文」是不被學術倫理規範所允許的!

段馨君副教授提出刑事告訴恫嚇、施壓,陳運陞委任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揭露段馨君副教授的不當行為。我們嚴厲譴責交通大學校方,不應對學生兼職助理相關權益怠慢處理、輕忽以對!
段馨君副教授濫用陳運陞同學的學術生產,又未註明其著作人格,已經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更重要的是,段馨君副教授在聘僱學生兼職助理過程中,要求助理為他撰寫多篇學術論文,早已經超過當初約定之勞動內容,又以微薄薪資要求兼職助理超時、超量勞動,此舉嚴重侵害兼職助理的勞動權益,涉嫌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然而,陳運陞所面臨的狀況,絕非個案。學生擔任兼職助理時,經常遇到各種不合理對待,勞務超過能力負擔,而在工作時間與量的安排上,往往被彈性化使用,甚至,學生兼職助理遭到老師私人任意差遣的狀況更時有所聞。

高教產業中,學生兼職助理在行政、教育與學術生產上,提供了大規模勞動力,卻不被校方、教授任定為「勞工」,校方甚至以「學生不是勞工」、「師生關係不是僱傭關係」為藉口,無視於勞基法與相關勞動法令對於學生兼職助理的保障。高教工會呼籲,學生兼職勞動者與校方、教師雇主之間的僱傭關係,應立即明確化,學生兼職勞動者應立即納入相關勞動法令予以保障,如此,才能真正維護一名學生兼職勞動者的權益,才能真正顧及學術生產中最為基本的學術倫理規範。尤其,面對陳運陞檢舉案,交通大學的說法明顯雙重標準、自相矛盾:交大稱,段馨君副教授作為聘僱者,因此得以使用受僱人陳運於聘僱期間所生產之勞動成果;姑且不論此敘事的合理性,但至少顯示了,交大亦明白承認兩者之間的僱傭關係確鑿,那麼交通大學就應立刻肯認學生兼任助理的勞動者身分,並遵循相關勞動法令,予以保障。

因此,高教工會除了支持陳運陞所提出之九點訴求(訴求列於陳運陞的聲明之中,參考附件一,),並對段馨君副教授、交通大學校方,嚴正訴求:

1. 段馨君副教授應立刻撤銷告訴,誠實以對檢舉學生提出之事証,並公開道歉。

2. 交通大學針對段馨君副教授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的相關調查,調查進度與結果公布之日程,應即刻召開相關人等之公開協調會,以受檢舉方認可。

3. 針對段馨君副教授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一事,高教工會受陳運陞委託,要求與段馨君副教授、交大校方公開對話,交大應立刻就段馨君副教授涉嫌違反勞動法令一事,擬定協調會日程,予回覆。

4. 交大校方應敦促校內聘雇學生兼職助理之教師,於聘雇助理期間,嚴謹遵循基本勞動法令之規範,不得違法壓榨、濫用學生兼職助理。

5. 交大校方應立刻擔負起資方責任,作為兼任助理之勞保、健保之投保單位,並依法提撥勞退金,給予校內所有兼任助理助教、工讀生、助學金助理助教、臨時工等學生兼職勞動者,最為基本的勞動權益保障。

針對陳運陞檢舉案,高教工會除了予以揭露,並在2013年12月底進行公開聲援連署行動。截至1月19日,連署人數已達489人,當中包含96位交大師生(連署網頁:http://www.theunion.org.tw/news/262),在在顯示,交大教師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濫用學生兼職助理之案件,所提供之事証,足以公諸於眾,接受公評、公審。以交大案件為借鏡,高教工會呼籲,各大專院校內的學生兼職助理們聯合起來,共同爭取自身作為兼職勞動者的身分,並討回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權益!

以下為段馨君教授之聲明,供讀者參考:

本人依學校規定之薪資、工時,合理且合法僱用2011年短期9-11月兩個月之兼任研究助理陳運陞。陳運陞非戲劇電影的專長(當時碩士畢,剛讀博一,碩士論文係作日本偽滿州國古丁)。依本人與陳運陞之約定,根據著作權法與實際創意創造完成情形,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均歸屬本人所有。我是著作人,符合學術倫理。

 

 

 

 

 


[1] 「新頭殼」報導:〈引用論文沒註明 交大生控師違反學術倫理〉(2013年12月30日):http://newtalk.tw/news/2013/12/30/43259.html

[2]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3]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4] 《著作權法》第12條:「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附件一,運陞之聲明



附件二,段馨君於12月16日寄給陳運陞之存證信函

附件三,交大2014年1月13日來函(表示受理,卻未告知協調會時間,以及確切調查進度)

附件四,交大2014年1月13日來函,雖稱個人資料依法保護,卻完全未提及段馨君副教授已對陳運陞進行提告恐嚇、並且已經正式提告一事,雖稱「四個月」內完成調查,卻全然未徵詢檢舉學生是否同意,而當檢舉人面對提告,於是將所備證據公諸於公眾,交大竟然宣稱此為「網路流傳」、「不宜片面聽信」。足以展現交大校方之官僚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