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助理反血汗!要勞雇!要保障!反「學習」!反「服務」!

研究生助理反血汗!
要勞雇!要保障!反「學習」!反「服務」!

聯合行動 新聞稿
2014年3月18日

台大工會、政大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清大研究生聯合會等學生兼職勞動者權益相關團體,於3月18日早晨來到教育部,齊聲抗議教育部黑箱作業,即將在毫無勞工團體、學生勞動權益促進團體的參與下,召開內部會議,私自與各大專院校方草擬〈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勞動與學習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於此草案中,教育部協同校方,企圖凌駕勞動部對於「學生兼任助理與校方之間屬於僱傭關係」的認定,將原本明確被判定為工作的勞動內容,在法規上與「課程學習」、「服務學習」相互綑綁,用「學習」的形式,掩蓋「僱傭」關係的實質內涵,以利作為資方的校方,閃躲其雇主責任、規避早該依法支出的學生兼任助理勞動權益相關事費用。

〈原則〉草案違法!教育部黑箱會議、排除勞工代表!
近兩年,在台大工會與台大校方的法律訴訟,以及高教工會、政大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等團體的努力下,研究生兼任助理的勞動議題浮上檯面,勞動部明確認定了學生兼任助理與校方之間的僱傭關係,也就是說,校方應即刻還予學生兼任勞動者應得的相關勞動權益,如勞、健保與勞退金。對此,各大學校方於去年底之大專院校校長會議上,向教育部提出反彈,並表示沒錢為兼任助理納保,並動輒以縮減工作員額、將勞健保之雇主責任轉嫁給教師個人等等威脅手法,教育部進而成立「兼任助理定位及權益專案工作小組」,與勞動部、科技部和衛福部共同研議釐清助理之認定準則。

我們認為,僱傭關係的明確化,並以此為基準,釐清相關勞動權益之規定是必要的;然而,我們卻發現,教育部卻對僱傭關係的基本前提視而不見,擅自凌駕勞動部的認定,草案當中的各種規則修訂,竟配合校方資方雇主,有將服務學習無限上綱,以稀釋僱傭關係之嫌!

〈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勞動與學習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問題條文:

四、大專校院學生擔任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研究助理及教學助理,非屬與有對價之僱傭關係,其範疇包括:
 (一)課程學習(參照勞委會102年9月2日勞職管字第1020074118號函規定):
     1.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前述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
        範,包括教學、研究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3.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
        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4.符合以上三項條件且未有學習活動以外的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二)服務學習:學生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
                                                                                       (完整草案,請參附件一

此草案的重大問題在於:第一,僱傭關係之存在與否,並非依照規章對於工作性質的界定來判定,其判準,必須根據勞動現場的從屬性質。換句話說,此草案容許校方得擅自將勞動者的工作項目編入「學習」範疇,而真實的勞動現場並未有絲毫改變,僱傭關係仍舊存在。舉例而言,一名課堂兼任助教有明定之工作時數、工作內容,並在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上屬於校方,那麼他就是勞工,此僱傭關係並不會隨著該名兼任助教是否有修習該堂課程,而有任何改變。再舉另一例,若一名兼任研究助理與教授之間有約定好之工資、工時、工作內容(研究助理工作如田調、文書處理、舉辦會議活動、行政庶務等等),該名兼任研究助理與校方之間仍屬僱傭關係,並不會隨著其是否與該名教授之間為指導關係、其論文方向與該計畫是否重疊等而有任何差別。更有甚者,此荒謬〈原則〉尚未推出,台大校方早已著手修改校內獎助學金相關工作,企圖將獎、助學金分流,並把領獎助學金之兼任助理、助教工作,與畢、修業學分相互綑綁,以閃躲僱傭關係的事實!

第二,教育部〈原則〉草案中所據引之「勞委會102年9月2日勞職管字第1020074118號函」(附件二),旨在於確認僑外生之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工作,若屬「課程學習」範疇,則「得無需申請工作許可」,並非否定此為工作!教育部拿勞委會函說嘴,卻擅自擴大、扭曲解釋函示內容,進而掏空學生兼職研究助理、教學助理與校方之間的僱傭關係,睜眼說瞎話!

反對假學習之名、行工作之實!無論名為「學習」或是「服務」,工作就是工作!
依據教育部日前發給各大專院校的修改草案版本,只要此兼任教學助理或研究助理所任工作屬於「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的範疇(參見附件一),其與校方之間即為「學習」,而非「勞雇」關係。換句話說,僅僅透過此〈原則〉文字上的修改,過去許多實質上屬於僱傭關係、工作內容並未改變的「工作」,都將被納入「學習」的範疇,藉此逃避校方雇主所應負擔的勞動成本,而勞動者依舊沒有任何保障!我們認為,將工作變成課程項目、論文項目,甚至「畢業條件」下的義務,這實際上是「假學習之名、行工作之實」,教育部與校方黑箱作業,若通過了此〈原則〉修改,認可這種不倫不類的認定方式,研究生勞動現場將會雪上加霜。被剝奪勞工身分的學生兼職助理,非但沒有勞、健保與勞退金,更缺乏工時、工資、工作內容的保障,亦無法加入工會、參與團體協約,學生兼任勞動者的處境,只會更加危急!

當學校年年都想漲學費,年年都在刪減助理薪資,導致校內勞動條件逐漸惡化,教育部與校方不去思考如何幫助同學爭取加薪、向政府爭取經費,反而不斷用這種荒唐無稽的「分類」,規避雇主責任,繼續剝削校內工作的同學,讓在學的我們還沒踏出校園,就深深體會被資方剝削的痛苦。若這次教育部與大學校方聯手通過原則修改,高教產業內的學生勞動權益將會面臨漫長的黑暗期,而之後大學生或研究生,都會面臨比現在更惡劣許多的工作與學習條件!

今日,我們將在教育部前綁上紅布條,象徵著被血汗染紅的註冊單與薪資單,以及被犧牲的未來。我們呼籲教育部,當勞動部已對兼任助理的勞工身分予以認定,教育部應為者,是以「確認僱傭關係」為前提,協同各大專院校校方,研擬為廣大學生兼任勞動者納保、加以勞權保障的相關辦法,而非濫用職責,與校方雇主勾搭,傲慢凌駕勞動部的判定!

針對「兼任助理定位及權益專案工作小組」,我們有以下四點訴求:

  1. 〈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勞動與學習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一案的討論,沒有學生(勞方)代表的參與,我們不承認這草案的正當性。
  2. 〈原則〉不能凌駕勞動部對勞動關係的認定,教育部應配合勞動部的解釋,協同校方研擬因應措施,別再用無意義的「分類」規避雇主責任。
  3. 校方僱主不應轉嫁應支出的人事成本,如裁員減薪、減少工時,或轉嫁至系所、個別教師;我們要求教育部應擴大補助校方的人事成本。
  4. 台、港澳、陸、僑、外籍生,應擁有相同的工作權,不因身分的差異而有不同的對待。
     

行動團體:國立臺灣大學工會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高教工會世新大學助理與學生勞動權益促進小組 高教工會交通大學助理與學生勞動權益促進小組 政治大學學生勞動權益促進小組 清華大學研究生聯合會 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 政大研究生學會 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 台大勞工社 政大種子社 中正大學牧夫們社 陸生權益促進會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