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掏空教育公共性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教育創新」計畫

目前政府規劃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教育創新」(說明會完整資料手冊簡報檔),正在立法院進行審議。其表面上聲稱將促進「國際交流合作」,但我們仔細端詳草案後認為,不如說是「以國際交流之名,行教育私有化之實」。

「自由經濟示範區教育創新」允許台灣各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以全台灣為範圍,開設大學、學院、學程或專班。在尊重外國大學的名義下,全面去除應有的公共管控、排除對學生和受雇者的法律保障。

我們認為,近年來台灣的高等教育公共性,已不斷流失。教育資源分配日趨階層化、受雇者工作條件惡化、政府放任學校恣意而為、校園民主不敵校方權威…。這些既有問題都還缺乏改革,政府規劃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教育創新」,甚至要進一步殘害教育公共性。其中包括了至少四個面向:

(一)去除平等近用

教育除了講究為社會培育人才之外,也講究人人都該有平等近用教育的機會。若能否接受教育機會,是以受教者的社經地位為篩選門檻,結果必然將加劇社會不平等,使得教育成為少數菁英階級再製自身的私人工具。為了要不讓社經地位成為篩選門檻,講究由公共挹注資源、學生僅需負擔低學費的公共辦學原則,則是各教育階段皆應奉行的原則。

然而,在教育部目前規劃的草案中,竟預定要讓其中的大學或專班能學費完全自由化,甚至表明學費「參考其母校收費基準定之」。換言之,若國立大學與某一間英國大學合作,其開設的課程即可每年收取學雜費45萬元新台幣之多(英國大學現行平均學費為每年9000英鎊);與美國大學合作,甚至可收取到每年100萬元新台幣之譜(美國不少研究型大學,學費在每年3-4萬美元之間)。其結果將會是讓台灣原本即不平等的高等教育體系,更加的「雙元化」。

可預期地,此例一開,少數菁英階級子女,能夠在台灣以高學費就買得菁英教育機會;大多數的學子,儘管有相當天賦或願意努力,也只能接受一般的教育機會。

這樣去除平等近用教育機會、使得教育更加階層化的高學費政策,並非我們所期望。

(二)去除勞動保障

政府規劃的草案中,非但要讓學生一端的學費「去管制化」,甚至連受雇者一端的勞動條件,也將被「去管制化」。教職員生,一同受害。

舉例而言,大學受雇者若要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必須要有等同性侵害、嚴重犯罪、嚴重違反聘約…等情事發生,經過三級三審,校方才始得為之。這一規範是為了確保(大學)教師有穩定工作,讓學術自由和教學自主不受侵犯。

然而,目前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教育創新規劃中,卻要求「除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外,得由該分校或學院另定之」,換言之,其允許校方能自由約定其中教師受雇者的解聘要件,訂得再嚴苛也未必觸法。而且,草案還強制規範「初聘、續聘之年限以不超過5年為限」,換言之,最多一聘五年,掏空了《教師法》或《勞動基準法》中對受雇者聘僱「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的規範。

甚至,如果裏頭的教師要被解聘或不續聘,依據草案並不需要經過既有法定教師評審委員會的「三級三審」,若被解聘或不續聘,連向教師申訴委員會依法提出申訴的權利,都被該草案掏空!

如此誇張的規劃,顯示官方彷彿以為,去除教育受雇者一切的法定勞動保障,就能夠提升教育品質?

(三)去除公共監理

教育部草案規劃中,以「尊重外國大學之運作」之名,宣稱相關設立的學校或班級不需要適用我國相關法令(如私立學校法的諸多規定)。但是,這些「國際合作」大學,既不需要受到其母國法令的管制,倘若也不需要受到我國法令的約束,試問,到底還有什麼樣的法律能有效進行監理?

外國企業來台灣設廠設店,需要合乎台灣的法律規定,外國人民來台灣工作,也需要接受台灣的法規。我們不解,為什麼外國大學來台灣合作,就可以掏空一切公共監理,「尊重外國大學之運作」?

草案規劃中,還將允許國立大學自此國際合作課程得到的營收,能排除國立大學的預決算法制;相關設立的公有不動產,甚至能排除既有的使用與處分管制,能夠讓校方自由處理、販賣。甚至倘若停辦,其剩餘資產也並非回歸公有,而是「建議由學校共管機制採捐贈或投資國內企業方式辦理。」

教育部弔詭地宣稱,自身對學校的種種公共管制,是官僚的、是阻礙學校營運的,所以應該被移除。但現實上,私立學校如果缺乏妥適的公共監理,其從社會大眾與政府補助匯集而來的鉅額教育資源,隨時有可能遭濫用,落入私人校董或包商之手;沒對教育品質有所規管,大學也很可能成為販賣文憑的惡質學店,對整體社會都沒有益處。惡質不必要的公共監管的確該被檢討,但絕非是以一切去管制化為依歸,讓教育公共性一併被出賣!

(四)去除校園民主

最後,政府規劃的草案中,除了排除外部的公共監管外,竟連內部的民主控制也預定要予以排除。

過去25年來,台灣各大學終於逐步建立了校園民主體制。教授治校、學生自治、「組群大學」理念,儘管還有相當多值得檢討之處,但至少讓教職員生能以社群共同體、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參與到校務的決策之中。

然而,這樣的民主機制,竟然也成為了教育部的眼中釘?政府規劃的草案中,允許合作的大學或學院,「無須組成校務會議,不受大學法之限制」,校長遴選程序也任由辦學者自行訂定,排除過去國立大學校長由教職員投票決定的機制。

表面上,這是尊重外國大學的辦校方式,實際上,其實是排除利害關係人的民主參與空間。結果可想像,當學生成為消極的消費者,教職員成為不該介入營運的勞動力,學校或許更容易獲利,但是,這真的還是大學嗎?

「自由經濟示範區教育創新」影響教育公共性的規劃內容

面向

措施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政策規劃報告」具體內容

去除平等近用

學費自由化、本外生脫鉤

4.4.1放寬學雜費收費基準[1]

大學向僑外生收取之學雜費,向來無須本部核定,且外國合作大學來臺辦學成本不低,爰得參考其母校收費基準定之;另國內學生、境外生得採不同收費。

去除勞動保障

排除長期聘用

5.2.1教師進用整體性彈性措施

教師聘期:排除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7條教師初聘、續聘之年限,建議初聘、續聘之年限以不超過5年為限。

排除教師法解聘要件保障

5.2.2以國外大學為主體者之教師進用彈性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以國外大學為主體的分校或學院,基於尊重外國大學母校之運作,其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由,除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外,得由該分校或學院另定之;處理程序亦授權由該分校或學院定之,教育部尊重該分校或學院與教師間所定聘約內容。

排除教評會與教師申評會程序保障

5.2.2以國外大學為主體者之教師進用彈性

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國外大學為主體的分校或學院,實務上未必會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對教師進用、申訴亦可能有不同程序或作法。爰放寬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教師申訴規定,得由該分校或學院另定之,教育部僅於授權辦法針對適用對象及程序做宣示性規範。

去除公共監理

排除適用我國私立學校法

2.1.1尊重外國大學之運作,但要求建立內外控機制

針對外國大學為主體的分校或獨立學院,將尊重其母校運作另定適當監督規範,排除私立學校法限制。

排除國立大學的預決算法制

6.3.1賦予國立大學運用教育創新相關收入之彈性

國立大學辦理教育創新所取得之收入(不含來自政府部門之財源),比照現行五項自籌收入的作法,不適用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排除公有不動產使用與處分管制

6.4.1增加國立大學經管公有不動產的運用彈性

國立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分校、分部、學院、學位專班、專業學(課)程之單位時,其經管之公有不動產得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2]、第66條[3]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排除學校停辦後財產應歸公有

1.8.1教育創新之變更或停辦(停招)

以外國大學為主體的分校或獨立學院,因無設立學校法人,有關教職員工之資遣,將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剩餘財產則建議由學校共管機制採捐贈或投資國內企業方式辦理。

去除校園民主

排除校務會議作為民主決策機制

1.7.1以外國大學為主體者得無須組成校務會議

以外國大學為主體的分校或獨立學院,設立後組織運作宜尊重母校制度,或依雙方學校所商定之共管機制另做適當規範,得無須組成校務會議,不受大學法之限制。

排除校長遴選的民主程序

5.3.2以國外大學為主體者得另定校長資格及遴選程序

以國外大學為主體的分校或學院,其校長之任用資格及遴選程序,宜尊重外國大學規定,得由該分校或學院自行訂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高教司(2014)。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自由經濟示範區教育創新」的規劃,將嚴重影響台灣高等教育的公共性。大學不再成為大學,而只是一個牟利的場所,不再擔負應有的公共責任。「自由經濟示範區教育創新」不但對於台灣高等教育已經累積的諸多困難問題,沒有任何解決的實益,甚至反而還會增加新的問題,讓局勢更加惡化。

而且,在我國加入WTO 之後,本來外國大學即可來台設校(教育部高教司,2014:9)。若只是要進行國際間的教育交流,讓外國大學與本國大學有更緊密的互動關係,過去20年來台灣高等教育國際化已經累積了諸多的成果。非但每所大學幾乎都有數十、數百件的國際姊妹校或交流協議,在台國際學生的人數也逐年上升。我們早已在進行高等教育的國際交流。並不需要「自由經濟示範區」,以「教育創新」或「國際交流」之名,行推動去管制化,掏空公共監理之實。

何況,我們觀察到,「教育創新」原本並非「自由經濟示範區」既有的規劃內容。在2013年 4月,行政院經建會(現國發會)提出的「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說明」,根本並沒有納入「教育」相關產業。是日後行政院長江宜樺片面決議,要將教育產業納入,但並沒有充分的考慮與準備。這樣的倉促作業,有喊停的必要。

我們認為,教育作為公共事業,並不完全適合以去管制為主導邏輯的「自經區」;實際上也沒有必要大開此一惡例,讓各種「四不像」的大學或課程,既不用受台灣法令約束、也不受外國法控制,成為掏空各種公共監管與勞動或學生保障的開端。

我們的主張:

(一) 我們支持教育的國際合作,但反對教育商品化邏輯下的國際交易。

教育的國際交流,是我們所支持的目標。讓更多來自不同國家的教師、學生,更能自由共聚一堂,激盪出知識的進步火花,是學術進步的原動力,也是國際人民團結的基礎。我們當然支持。但是,這樣的國際交流,當然該和堅持平等近用、勞動保障、公共監理、校園民主等教育公共性價值,並行不悖。相對地,當前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教育創新」,是一種教育商品化邏輯下的國際交易,其根本無助於真正誠懇的國際交流,而不過是讓教育成為牟利的工具,對整體社會並無助益。簡言之,我們反對此種教育商品化、私有化邏輯的國際交流,而追求合乎教育公共性原則的國際交流。

(二)教育不是商品,各種公共性原則應捍衛。

如我們一再提出,教育,包括高等教育,有其在社會中的公共價值。所謂的公共價值,包括了教育應當堅持平等近用、勞動保障、公共監理、校園民主等。我們主張,教育固然有龐大的社會需求,但不該藉此化為剝削掠奪人民的商品,成為社會利益的公敵。教育不是商品,各種公共性原則應優先捍衛。

我們的訴求:

(一) 教育領域應自「自由經濟示範區」草案中全面退出。

基於前述的分析,我們認為「自由經濟示範區」並不該將教育事業納入。若要鼓勵大學國際交流,應該循正常合乎公共性的方式為之;若要檢討教育管制,也應當廣納社會意見,審慎而為。捨此之道,恣意開闢一個「示範區」,將全國半數的大學都囊括於其中,還允許其去除一切管制。這可能造成的災難性,遠非我們人民與大學教職員生能夠承擔,或是現有教育官員能夠負責的。

(二)「自由經濟示範區」草案中,有關醫療商品化、土地鬆綁、免稅擴大…等規劃,也相當有問題,應一併檢討。

除了「教育創新」的種種問題之外,我們也觀察到,現行「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草案,其中有關醫療商品化、土地鬆綁、免稅擴大…等規劃,也相當有問題。若不進行大幅檢討,很可能並未達到超脫「悶經濟」的效應,就先讓台灣既有的公共服務體制(如公共醫療)與社會重分配機制(如稅制),消失於無形。基於此,我們各界一同審視「自由經濟示範區」草案,勿讓其嚴重影響台灣社會的發展。

聯絡人

陳政亮0929359768(秘書長)

林柏儀0922796883(組織部主任)


[1] 相關編號,如4.4.1.,以及內容文字,擷取引自教育部高教司,2014,〈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政策規劃報告〉,收於《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規劃說明會手冊》。

[2] 國有財產法第28條: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3] 國有財產法第66條: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對於公用財產及非公用財產,就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所擬之計畫加具審查意見,呈報行政院;其涉及處分事項,應列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