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豈可聘雇助理寫論文? 學術倫理有規範、沒懲處?低薪超時勞動,兼任助理勞權淪喪! 交大切勿卸責,立刻出面!

交通大學社文所博士生、高教工會交大勞權小組成員陳運陞,於2011年9月至11月間擔任交大人社系教師段馨君副教授的研究助理。2012年段馨君副教授出版專書《戲劇與客家:西方戲劇影視與客家戲曲文學》,當中竟將陳運陞作為其兼任助理期間所撰寫之論述,幾乎一字不漏地複製約6000字至書中。發現之後,陳運陞曾於2013年3月向交大學術倫理專區提出申訴,卻遭校方以「僱佣關係下成果屬於教師」拒絕處理。2013年10月底,陳運陞轉而透過交大社文所向校方提出檢舉(過程參考:http://www.theunion.org.tw/news/260),檢舉之後,隨即遭段馨君副教授提出妨害名譽告訴。陳運陞與高教工會認為此事關係兼任助理勞動權益與僱佣關係之明確化,有必要訴諸公評,進而發表聲明與連署行動,高教工會亦會文校方儘速公佈審查結果。

交大認定段馨君副教授行為「不嚴謹」,卻沒有懲戒,學術倫理何在?

今年4月2日(提出檢舉近六個月後),交大終於回覆學術倫理審查結果,決議表示:根據國科會2013年2月8日公布的〈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一條明文揭示:『研究人員應確保研究過程中(包含研究構想、執行、成果呈現)的…嚴謹…』,然則就檢舉人所聲明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乙節。經國立交通大學學術倫理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詳細審議,一方面雖同意檢舉人就其所指陳之系爭著作具有創作能力及具體成果(同規範第九條參照),另一方面亦肯認被檢舉人有具體指導之事實;準此,本委員會認為,依據同規範第六條d.款之規定,『指導老師可視為所指導學生論文之共同作者,但援用時應註明學生之貢獻。』具體言之,本案系爭(共同)著作之引用,雖不致構成違反學術倫理之『抄襲』,但被檢舉人於援用時未註明他人之貢獻,仍難謂已符合前揭第一條所要求之『嚴謹』。」(參考附件一

對此,高教工會協同檢舉人陳運陞,一方面肯定交大認可陳運陞的共同著作人格權(此乃《著作權法》第19條[1]所保障);另一方面,卻仍必須遺憾指出,交大針對段馨君副教授明顯違反學術倫理規範的行為,竟僅僅判定為不夠「嚴謹」,而且毫無懲戒,顯示交大的學術倫理專區有規範卻無罰則,全然無約束力,形同虛設。

雇主教師專書中,直接複製所聘僱助理的創作,此舉明顯違反學術倫理規範之「作者定義」!交大以「不嚴謹」輕判,令人質疑:難道交大縱容教授雇用助理為其「代寫論文」?

交大學術倫理判決所依據的,是國科會〈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當中第九條:「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者。單純提供研究經費、研究環境及設備、行政支援、已發表之研究材料,不應列為共同作者」,此規範目的在於避免學術生產成果遭到浮濫掛名,因而規定「共同作者」必須具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才可納入」;也就是說,若有相當程度參與「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而不只是「單純提供研究經費、研究環境及設備、行政支援、已發表之研究材料」者,就應該被列為共同作者!另外,此規範的第二條則說:「研究上的不當行為包含範圍甚廣,本規範主要涵蓋核心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即造假、變造、抄襲(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 plagiarism)及與研究成果發表(publishing)、作者定義(authorship)相關之不當行為」。換言之,

在目前國科會的認定下,凡「有相當程度參與論文撰寫,就該掛名為共同作者」,若否,則很清楚的,就是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因此,段馨君副教授聘雇助理為其寫作,又不將他納入掛為作者,是不被學術倫理規範所允許的!

交通大學既然已舉出規範第九條,肯定檢舉人陳運陞為「共同作者」,交大則應該以第二條「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中所包括的「作者定義」,判定段馨君副教授已然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然而,交大卻避重就輕,以被檢舉人之行為不構成「抄襲」為由,進而判定其「難謂嚴謹」,甚至毫無罰則,令人嚴重質疑:交通大學縱容教師雇主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難道日後教師雇主得以聘僱助理為其「代寫」論文?

低薪超時勞動,兼任助理勞權淪喪、毫無保障!交大竟以「僱傭關係尚待認定」推托卸責,對於違反勞動法令之僱主教師,毫無約束!

更重要的是,段馨君副教授在聘僱學生兼職助理過程中,要求助理於短短兩個月間,為自己撰寫學術論文、翻譯摘要、撰寫計畫,早已經超過當初約定之勞動內容,又以微薄薪資要求兼職助理超時、超量勞動,甚至宣稱這是「責任制」,此舉嚴重侵害兼職助理的勞動權益,涉嫌違反相關勞動法令。交通大學對於這般惡意濫用學生兼職勞動者的無良僱主教師,竟然毫無規範可言,在回覆陳運陞的決議當中,甚至以「僱傭關係尚待教育部確認」為由四兩撥千斤。我們質疑交通大學此說法,是為了閃躲自己的資方責任,進而縱容雇主教師的違法行為,犧牲學生兼任助理的勞動權益!

我們再次強調陳運陞所面臨的狀況,絕非個案。學生擔任兼職助理時,經常遇到各種不合理對待,勞務超過能力負擔,在工作時間與量的安排上,往往被彈性化使用,助理遭到老師任意差遣的狀況更時有所聞。然而,高教產業中,學生兼職助理在行政、教育與學術生產上,提供大規模勞動力,卻不被校方、教授任定為「勞工」,校方甚至以「學生不是勞工」、「師生關係不是僱傭關係」為藉口,無視勞基法與相關勞動法令。高教工會呼籲,學生兼職勞動者與校方、教師雇主之間的僱傭關係,應立即明確化,學生兼職勞動者應立即納入相關勞動法令予以保障。

交大的案例,更使我們發現:因應高教產業中兼職勞動力僱佣的擴大,現有的學術倫理規範已不足夠。國科會與各大專院校,應在肯認學生兼任勞動者的受僱者身分、承認僱傭關係的前提下,訂立明確的學術倫理規範,方能真正維護學生兼職勞動者的權益,也才能真正顧及學術生產中最為基本的學術倫理規範。

據此,我們提出以下訴求:

1. 針對段馨君副教授違反學術倫理規範中「作者定義」之事實,交大必須懲戒,段馨君副教授應公開道歉。

2. 現有的國科會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並不充足,國科會與各大學,應在肯認僱佣關係的前提下,因應學術生產的特殊性,增訂相關學術倫理規範標準。交通大學應建立完善的校內學術倫理申訴機制。

3. 兼任助理與校方雇主、教師雇主之間存有僱佣關係,教師雇主若要使用學生兼任助理的創作,必須註明其為共同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

4. 教育部、各大專院校校方應立刻肯認兼任助理之勞工身份,雇主校方、雇主教師於聘雇期間,不得違反勞基法與相關勞動法令。

 

新聞聯絡人:胡清雅(高教工會執行秘書)0918 921 381

                       陳運陞(交大社文所、交大勞權小組)0982 727 504

 


[1] 《著作權法》第12條:「共同著作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