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教師小組聲明稿

  自民國92年修改師資培育法後,師資培育生之實習身分從「實習教師」轉為「實習學生」,除取消每月八千元的實習津貼改為「無薪實習」,亦須繳交四學分教育實習輔導費。官方將實習教師定位為「學生」,卻導致以下疑慮及不公:

一、實習教師/實習學生-定位模糊:
  承上述,師資培育法將實習教師歸屬為「學生」,但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根據大學法規定,實習教師需取得大學畢業資格,由此可見,事實上,實習教師已自原就讀之大學畢業,不具學生身分,「實習學生」並無法獲得學生應有的權利與保障。

  且臺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實習學生之職責的第二十六點中指出,學生應投保學生平安保險,但名義上的「實習學生」實際上已離開大學校園,何來學生平安保險之保障?又,根據教育部民國94年函釋,實習教師不得兼任其餘機構工作,民國97年起更明文禁止實習教師從事短期代課,此舉意味實習期間,實習教師無法賺取其他工資;實習教師為學生之資格,無法獲學生應有權利且遭取消實習津貼外,更被剝奪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

  引述民國99年台灣立報林柏儀「面對青年貧窮化:實習教師淪為無薪工」一文:主導師資培育法修法的教育部,在名義上「定位實習教師的身分是『學生』」,即可迴避「實質上實習教師的確屬於勞工」,應受相關勞動保障的責任。教育部非但沒替實習教師無基本工資、缺乏應有福利、甚至同工不同酬而叫屈,還帶頭取消實習教師應有的報酬,成了剝削實習教師的元兇。

 

二、實習現場的不合理待遇:

  有實習教師指出,曾帶學生出外參與技藝課程,替學生負擔來回車資,其他在校教師都可申請交通費,但實習教師卻被認為非編制內的人員,沒有資格申請,實習教師對學生的付出與一般教師無異,卻連基本補助都無法取得;更有實習教師表示,因該實習學校的組長對電腦排課系統的操作不甚熟悉,原先只是「協助」組長處理電腦業務之操作,而後竟背負起一大部分的排課業務,亦多有正職教師將行動研究交付給實習教師處理之情形。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一章總則的第七條中,規範實習學生應以教學實習、導師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但事實上,許多實習教師被分派超出負荷的行政工作,名義是學習,實際上卻是雙重剝削。

  

  實習教師在實習現場中的身分定位模糊,又位於校園工作者中的最低階層,往往遇到不合理對待也只能選擇沉默。因此,我們要求教育部解釋上述「實習教師」處於「是學生也是教師」之雙重定位下造成的權利受損疑慮,我們亦堅持實習教師既然已有明顯的勞動事實,就應獲得勞基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