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個案認定、反對違法〈原則〉草案! 兼任助理要勞權!校方違法,勞動部立即開罰!

針對具名檢舉調查結果問題,以及教育部、勞動部正在協商當中的〈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高教工會協同台大工會、政大學生勞動促進會等學生兼任勞動權益相關團體,再度來到勞動部前,要求勞動部必須堅守勞動主管機關的權責,即刻公布勞動檢查結果,並對違法資方開罰,切莫自我矮化,為教育部的違法〈原則〉草案背書。
 

*一樣都是國科會兼任工,何以勞保局給出不同認定?

高教工會於去年11月發起具名檢舉行動,共有57名檢舉人出面,共檢舉了17所全台灣公私立大專院校,反應自己作為該校勞工,卻未有最基本的勞、健保與勞退金。工會要求勞動部應立刻進行調查,並針對違法校方開罰、強制納保,若違法情事嚴重,勞動主管機關更應主動介入、進行擴大勞動檢查。然而,已經半年過去了,勞動部、地方勞工局與勞保局,竟以各種理由推諉卸責,遲至今日,未能公布全部案件的調查結果,甚至給予自相矛盾的回覆。

 

在57名檢舉人當中,僅有一名成大的檢舉人吳馨如得知調查結果。5月7日,勞保局發文成功大學,表示:「足認雙方具有人格與經濟上的從屬性,故兼任助理應具有勞工身分,屬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學校之員工,應由貴單位為渠等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俾足以保障其學生兼具研究助理之勞工權益」,同時並要求成功大學應在收到公文的10日之內為該名兼任助理投保勞、健保,與提撥勞退金。(附件一

然而,就讀於同一所學校的另一位檢舉人廖家祺,於6月5日收到勞保局來函,內容竟與前一公文嚴重地相互矛盾:由於國立成功大學稱該名檢舉人為成大學生,並且由老師聘僱為計畫兼任助理,與校方之間不具有從屬性,因此「台端與該校究有無僱傭關係,雙方各執一詞,本局無法據以核處」。(附件二)也就是說,針對檢舉人吳馨如,勞保局主動認定具有勞工身分、與校方之間具有僱傭關係;然而,針對檢舉人廖家祺,勞保局卻以「校方稱不存在僱傭關係」,因而以「雙方各執一詞」為由,將調查責任撇得一乾二淨。

 

試問勞動部,兩位檢舉人就讀於同一所學校,且都身為國科會(科技部)計畫兼任助理,何以同一個勞動檢查機關勞保局,對兩案竟然給予截然不同的回覆?我們強烈質疑,針對學生兼任勞動具名檢舉行動,勞動主管機關不但企圖以「個案認定」作為延宕調查程序、懲戒違法資方的藉口,甚至回覆得如此草率、唯心、自相矛盾,意圖迴避「僱傭關係普遍存在於兼任助理與校方之間」的事實。高教工會強烈譴責勞動主管機關的不負責任、便宜行事,並且堅決反對個案認定──在台大工會一案、成大兼任助理吳馨如檢舉案,勞動主管機關都已明確認定兼任助理的勞工身分、與校方間存有僱傭關係,那麼就應通則處理,除主動介入調查各大專院校的違法情事,更應積極協調各部會,研擬兼任助理納保事宜,並追加、增列人事費用,而非放任各大專院校校方以各種理由拖延責任,甚至為了節省人事成本,將兼任助理的人事費用,擅自轉嫁至計畫申請人老師身上,徒增師生矛盾。

 

  • 教育部正在審裡的「原則」草案,擺明違反勞動法令,勞動部豈可自我矮化、為違法原則背書?

自今年3月起,高教工會、台大工會、政大勞促會與各大專院校學生會、社團,早已多次前往教育部、勞動部,齊聲反對此〈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的修訂。我們認為,此〈原則〉通篇具有重大問題:第一,僱傭關係之存在與否,與它的名目究竟是「工作」或是「學習」毫無關係,其判準,是依據《勞基法》所規定的勞動現場的從屬性質。換句話說,即便 〈原則〉容許校方得擅自將勞動者的工作項目編入「學習」範疇,只要真實勞動現場上的從屬性質並未改變,就存有僱傭關係,那麼校方作為雇主,就應依法為學生兼任勞動者納保,並遵循《勞基法》保障勞動者的基本規定。而雇傭關係與〈原則〉所亟欲定義的學習目的、師生關係,自然是可以並存的,亦即,「學習、服務」等名稱,無法排除作為前提的雇傭關係。然而,教育部卻藉由〈原則〉,卻大開後門,令校方得以此為藉口,繼續違法規避雇主責任。

第二,教育部〈原則〉草案中所據引之「勞委會102年9月2日勞職管字第1020074118號函」,旨在於確認僑外生之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工作,若屬「課程學習」範疇,則「得無需申請工作許可」,並非否定此為工作!教育部拿勞委會函說嘴,卻擅自擴大、扭曲解釋函示內容,進而掏空學生兼職研究助理、教學助理與校方之間的僱傭關係,僱傭關係豈容教育部唯心曲解?工會團體拒絕承認教育部版本的〈原則〉!

 

有鑑於此,工會團體於今日向外界公布工會版的〈原則〉(附件三)。工會版本認為,以此規定明確化校園內學生兼職勞動的勞工身分是必要的,因此,〈原則〉必須先確立、保障「僱傭關係」下各種學生兼任工作者的基本勞動權益,在這個前提下,才得以釐清「非僱傭關係」者的性質,例如獎、助學金本應全然歸屬於獎助性質,不應要求學生提供勞務。工會強調,僱傭關係存在與否,是根據勞動現場的從屬性質判定,而這是被作為基本法的《勞基法》所保障的,一旦僱傭關係存在,絕非如教育部所妄想將得以輕易透過一紙〈原則〉,以「學習」之名,予以稀釋或取代。

 

我們完全無法認同由作為資方的教育部及校方片面訂定,企圖規避勞雇關係的〈原則〉草案。自3月至今,教育部已就〈原則〉修訂事項,開過無數閉門會議,並且惡意排除勞方代表,雖然7月8日的會議,終於邀請台大工會、高教工會參與,卻壓低勞方與會比例,我們認為,教育部以粗糙的行政手段,企圖粉飾校園內部勞動議題,在在顯示出教育部圖利資方的本質。勞動部作為勞動主管機關,應該站在維護勞方權益的立場,不得為教育部的違法〈原則〉背書;我們更要求勞動部,應盡勞動主管機關之責,立刻回覆檢舉案件的調查結果,並針對違法校方,立刻開罰,若違法情事普遍存在,更應主動介入,籌組調查小組,進行擴大勞動檢查。據此,我們訴求:

 

1. 反對個案認定!針對2013年11月底之具名檢舉案件,勞動部立即公佈調查結果,並對違法校方開罰。

2. 擴大勞動檢鑑於各大專院校方違法事實明顯,勞動部應擴大勞動檢查,若查校方違法行為屬實,應立即開罰。

3. 勞動部應主動協調各部會,就兼任助理納保事宜,進行協調!作為勞動主管機關,勞動部應主動協同各部會,協調兼任助理納保一事;國科會應儘速配合兼任助理納保事宜,恪守承諾,兼任人員比照專任,增列人事預算。

4. 反對違法原則草案!作為勞動主管機關,勞動部應堅守職責,不得為教育部的違法〈原則〉背書。

5. 勞動部認同工會版本〈原則〉!作為勞動主管機關,勞動部應認同工會版的〈原則〉作為唯一版本。

 

我們更要呼籲,高教產業內部的學生兼任勞動者們,不分工作名目、不分身份類別、不分國籍,請大家一起站出來,加入工會,爭取自己作為勞工的基本保障!
 

新聞聯絡人:胡清雅(高教工會執行秘書)  0918 921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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