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大學校長行政霸凌 介入教師升等聘任

近來社會大眾因為食用油染餿而惶惶不安,值此秋風蕭颯之際,高教體系內也隱藏一股黑心風暴,並逐漸坐大與肆虐當中。高教工會台東大學分部的多位教師,11月7日偕同高教工會理監事於台北召開記者會,公開指控台東大學校方高層違法介入教師升等與聘任,營造校內白色恐怖,大規模侵害教師權益。

 

    與會的台東大學教師指出:現任校長劉金源教授在其任內,以行政霸凌手段介入教師升等案共計六案,違反教師聘任程序案件有五案,侵犯教師學術權益有四案,無理懲戒教師現正行政訴訟中有一案,共計十六案(詳表一) ;目前受迫害的教師,分佈於全校三個學院,或申訴或隱忍或訴訟均有之,可說是全校教師均陷入白色恐怖與行政霸凌的陰影之中。

 

表一、國立台東大學劉金源校長任內侵犯教師權益案件統計表(2012-2014)

項目

人文學院

理工學院

師範

行政霸凌升等案

2

2

2

違反聘任程序案

4

1

 

侵犯學術權益案

 

1

3

無理懲戒教師案

1(行政訴訟中)

 

 

小計

7

4

5

資料來源:各權益受損教師透過工會之申訴案;製表:高教工會台東大學分部

 

    在多起教師權益受害案例中,教師升等案屬最大宗。其中多起案例都屬「外審已通過」,卻在校教評會遭校長無理由強勢否決。此舉已違反大法官釋字462號解釋:「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程序本於專業評量原則,選任該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理由,動搖其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應尊重其判斷。」(附件一)也違反教育部對各大學校教評會的重申規範:升等應尊重外審專業委員決定,非專業之行政權不應介入(附件二)。

 

    台東大學教師表示:我們之所以願意站出來,是衷心希望台東大學未來能持續穩健在高教體系內發揮其在社會和地方的正面影響力,進而成為社會向上的良心教育機構,而不是惡意霸凌教師的黑心組織;為了有效制衡校方,數十位教師已正式加入高教工會,發起工會的台東大學分部。

 

  偕同與會的高教工會秘書長指出,本意在提升教師專業的教師升等制度,當前已淪為校方行政高層控制教師的利器,台東大學只是這普遍狀況的其中一個案例。

 

  特別是近年來各大學紛紛對新任教師祭出「限期升等」條款,規範講師、助理教授六年內、副教授八年內未升等通過,就可以強行解聘、不續聘(參考表二)。在教師升等與工作權不當連結的情況下,使得多數新任教師對校方高層多半敢怒不敢言,只能被迫接受各類不合理的要求(如強迫擔任行政工作),使得學術自由與教師尊嚴蕩然無存。

 

  高教工會指出:實際上,目前最高行政法院已做出多起判決(如103 年度判字第 501 號),宣告「限期升等」條款不能單獨作為解聘、不續聘教師的理由。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規範:「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指犯罪行為)」,例如「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否則「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該判決指出:「在限期內未升等」,儘管可能「違反聘約」規定,但未必構成「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是故不能單獨作為解聘、不續聘教師的法定事由。換言之,如今各大學單以「限年升等」規定不續聘教師的作法,都已有違法之嫌。

 

  針對台東大學個案,高教工會將全力協助,透過團結大學受雇者共同發聲,爭回應有的大學環境與勞動尊嚴。

 

新聞聯絡人:

高教工會台東大學分部召集人、台東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  李偉俊0921599584

高教工會秘書長 陳政亮 0929359768

 

 

劉金源校長行政打壓師範學院教授升等案件事件案例說明

報告人:李偉俊(台東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

 

本人(李偉俊)今年在台東大學工作年資為22年3個月,91年升等副教授至今已12年餘,有鑑於學術生涯的規劃並於99年4月申請升等正教授一職起,便開始遭受無情的打壓,校方屢有不當處理的情事發生。本人在權益受損下,循行政程序提出申覆與申訴四次,均獲「申訴有理由」的裁決,證明校方行政措施確有瑕疵。而劉金源校長自100年上任校長以來,對本校教師的升等與聘任的案件之合法審議程序,不思改進,卻伸出黑手以行政手段對被害教師行霸凌之實。

 

以本人為例,去年(102年)10月的升等案至今未見教育部審議結果,嚴重影響本人後續再申請升等的機會與時機甚鉅。

 

舉例而言,103/3/1和103/3/19兩次校評會再次試圖推反「外審委員」的專業審查意見,在無具體理由的情況下,以投票未過2/3為由否決升等。本人對此於103/4/1提出申訴案,獲「申訴有理由」的裁決,然校評會再一次無視本人權益,於103/5/22開臨時會以「人數不足」為由拖延審議本案,劉校長身為三次校評會議主席,未見其善盡主席之責,提醒委員應按法審議本案,致使三次校評會會議之決議嚴重影響本人後續升等之通過機會, 劉校長行政霸凌莫此為甚。特此嚴重譴責!

 

國立台東大學 教育學系副教授 李偉俊11/07

 0921-599584

 

 

台東大學劉金源校長處理理工學院升等與聘任案不合法理情形

報告人:台東大學生命科學系劉烱錫教授(前理工學院院長2008/8-2014/7)

系別

姓名

案別

事由

不合法理事項

應用科學系

黃俊元助理教授

升等案

應用科學系黃俊元助理教授經過系、院教評會通過,並由校長勾選的專業領域審查委員外審通過後,劉金源校長卻在2013年3月主持的校教評會投票否決黃俊元助理教授等三人送教育部審查升等案。黃俊元助理教授擬提出申訴,但劉金源校長在校長宿舍約談,其畏於校長威權,接受校長建議兼任二級行政主管而未申訴,而於兼任研發處組長一年後再提升等,雖已於日前通過副教授升等案,但已延宕一年。這期間,心理遭受莫大壓力。嚴重影響教學與研究表現。

1.違反大法官462號解釋文,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程序本於專業評量原則,選任該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理由,動搖其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應尊重其判斷。

2.校長威權勸阻教師申訴,迫其兼任二級行政主管,有違校長職權之正當性。

應用科學系

楊義清副教授

升等案

楊副教授在2013年9月前送升等,經系院教評會通過,並由校長勾選外審委員,審查通過。在2014年3月13日被校教評會否決,3月19日覆議後再被校教評會否決。經其4月1日申訴獲得有理由結果後,於2014年5月22日以人數不足為理由未及審議,延宕至6月12日始獲得通過,目前仍送教育部審查中,延宕升等約一學期。過程當中,除劉金源校長、師範學院章勝傑院長主動發言妨礙教師權益外,人事主任仍有未善盡告誡與阻止之責。

違反大法官462號解釋文,「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程序本於專業評量原則,選任該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理由,動搖其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應尊重其判斷。」

 

資訊管理系

林俊男博士

新聘案

資訊管理系在102學年度經過校內簽呈新聘專任教師資格已獲劉金源校長同意在案,並經過公開徵選、演講,系教評會遴選林俊男博士,送理工學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在2013年12月2日送校方處理,但校長逕自以「所推薦人選是上次校教評會否決之人選」為理由而未送請校教評會審議

  1. 僭越校長職權,損害林博士受聘任審查權益,有瀆職之嫌。
  2. 破壞誠信,致台東大學信譽受損。
  3. 只憑個人好惡,浪費系、院、校從申請、公告、遴聘等各級行政資源。

台東大學劉金源校長處理人文學院升等與聘任案不合法理情形

系別

姓名

案別

事由

不合法理事項

華語系

劉助理教授

續聘案

以單一學生對教師之教學評量作為續聘與否的根據。

學生對教師之評量只能提供老師作為教學改進之參考,不能作為續聘與否之依據。

華語系

簡助理教授

升等案

劉校長以主席身分未經表決,逕以少數學生之質性意見擱置升等副教授案。

校長侵犯校教評會委員之職權,有瀆職之嫌。

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系

周副教授

升等案

周副教授經過系、院教評會通過,並由校長勾選的專業領域審查委員外審通過後,劉金源校長卻在2013年3月主持的校教評會投票否決其送教育部審查升等案。周副教授提出申訴有理由,校教評會再以論文抄襲為理由擱置其升等,經近一年之調查而無抄襲情事,延宕其升等二年。

  1. 違反大法官462號解釋文,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程序本於專業評量原則,選任該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理由,動搖其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應尊重其判斷。
  2. 羅織抄襲罪名經查無實證後,校內未道歉或懲處相關人員。

 

製表:高教工會台東大學分部

 

 

 

捍衛學術自由,反對「限年升等」條款

陳政亮(高教工會秘書長、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大約從2006年起,各校都開始透過「限年升等」解雇教師,有得學校訂六年,有得學校訂八年、十年為限。校方美其名為「提昇師資結構」,實質侵犯教師工作權。為什麼呢?《教師法》第十四條已經指出:「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指犯罪行為)」,或是「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否則「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從這條文看來,「在限期內未升等」,當然還未構成犯罪;儘管可能「違反聘約」規定,但也未必構成「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而能作為解聘、不續聘教師的法定事由。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第 501 號的判決,已經推翻了「限年升等」可以直接等同於「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了。我們可以說,如今各校的「限年升等」規定都已經違反法令了。

 

尊重學術、反對行政干預升等

 

  再進一步說,大學教師被要求於一定期限內必須升等,也違反了學術自由的原則。畢竟,一位教師要做什麼樣的研究,這個研究期限有多長,是屬於教師自己學術專業的選擇。規定大學教師「限年升等否則不續聘」,等於逼迫教師放棄長期研究的機會,而這也正是台灣學術界被迫愈來愈從事「短線操作」,進而導致整體學術界愈來愈淺薄。

 

  反過來問,有什麼道理訂六年、八年條款?為什麼不是十五年?這年數的道理又何在?又有什麼研究證明六年、或八年的期限,就可以提昇學術水準?事實上,大學老師需要的是對學術自由的尊重,而不是淺碟子的績效管理主義,「透過工作權來威脅教師,把研究論文逼出來」這種作法實在太過荒唐。

 

  我們認為:大學自治的根本用意是為了保障學術自由,各校校方當然不能以大學自治為藉口,任意訂定各種評鑑、升等、考核辦法,侵犯學術的自主性。

 

  而根據我們的初步調查(如表二),以助理教授這一層級的教師權益受到最大的侵害,以各校實施的年度來看,大約是當前四十歲(以下)的大學老師受到這個制度最深的傷害,這些人正當是處於學術創造力最旺盛的時期之中,卻毫無道理的被限制在一個學術不自由的環境之中,這難道不是對台灣學術界最深重的破壞嗎?

 

 

表二、各大學教師限年升等規定一覽(例示)

學校

限年升等規定(以新聘任人員為主,各校起始年不一,約是2006年)

作法

工作權影響

台灣大學

助理教授八年

 

不續聘

政治大學

講師、助理教授六年(最多八年)。副教授八年(最多十年)

不晉薪

不續聘

交通大學

講師、助理教授六年(最多八年)。副教授八年(最多十年)

 

不續聘

清華大學

助理教授六年

 

(續聘兩年後)不續聘

成功大學

講師、助理教授六年

 

不續聘

中山大學

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八年

 

不續聘

中央大學

助理教授、副教授六年

 

(續聘兩年後)不續聘

中正大學

講師、助理教授八年

 

不續聘

中興大學

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六年(最多七年)

不晉新

不續聘

師範大學

新聘教師六年(最多七年)

不晉薪

不續聘

台科大

講師、助理教授六年(最多八年)。副教授八年(最多十年)

 

不續聘

北科大

講師、助理教授六年。副教授八年

 

不續聘

東華大學

助理教授六年申請(最多八年)。副教授八年申請(最多十年)

 

不續聘

台東大學

講師、助理教授八年申請(最多十年)。副教授十年申請(最多十二年)

 

不續聘

世新大學

助理教授六年(最多八年)

再評量

(再評量不過後)不續聘

輔仁大學

講師、助理教授八年(最多十年)

輔導

不續聘

東吳大學

助理教授六年

 

不續聘

淡江大學

講師八年、助理教授八年

講師一年一聘

助理教授不續聘

東海大學

講師、助理教授六年(最多八年)。副教授八年(最多十年)

再評估、不晉薪

不續聘

 

資料來源:各大專校院公開法規資料,取自各校網頁

 

 

附件:大法官釋字462號解釋文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0 卷 9 期 11-20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99年5月版)第 291-305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237 號 9-20 頁

解 釋 文:

各大學校、院、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故各大學校、院、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現行有關各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及升等評審程序之規定,應本此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