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我是某大學的專任教師。學校這學期說我聘約(兩年)到期後要把我不續聘,卻沒有任何理由。它們可以這麼做嗎?

我是某大學的專任教師。學校這學期說我聘約(兩年)到期後要把我不續聘,卻沒有任何理由。它們可以這麼做嗎?

不行。大學專任教師皆受我國《教師法》保障,若要解聘、停聘、不續聘,前提是發生了至少等同犯罪行為的要件。單單要以「聘約到期」,或是各種如「教師評鑑表現不佳」、「研究不足」、「招生不力」…的理由,都不足以將大學專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校方就是提案,也必須經教評會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通過,且最後受教育部核准,才有效力。換言之,「聘約到期」若無法定解聘、停聘、不續聘事由,大學校方是有義務續聘教師的,否則即構成違法解聘或不續聘。

  參照《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其中,如第14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須具體事實違反教師工作義務的程度,如同其他各款「有精神病」、「有性侵害行為」、「褫奪公權」等同等程度重大,才屬構成該要件,並非得由校方任意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