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7. 學校在校務會議上決議,為了因應財源困窘的狀況,要教職員共體時艱,實施「學術研究費打七折」。學校可以這麼做嗎?

學校在校務會議上決議,為了因應財源困窘的狀況,要教職員共體時艱,實施「學術研究費打七折」。學校可以這麼做嗎?

原則上不行。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而教育部也於102年10月24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20145899B號公布解釋令,指出:「二、 私立學校就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是故,除非個別教師的確同意刪減學術研究費(如簽字同意),且已納入聘約,否則校務會議所決議的刪減薪資動議,並不得拘束個別教師。如此遭違法打折的薪資或學術研究費,已有多起法院判決證實可全數追討回來,如新竹地院102年訴字433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