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學校能否以評鑑不合格(例如連續2年乙等或丙等)為由,來將我解聘、不續聘?

學校能否以評鑑不合格(例如連續2年乙等或丙等)為由,來將我解聘、不續聘?

如前所述,除非評鑑結果的不合格之處,足以確定教師又構成教師法第14條的解聘或不續聘事由,否則無法單以評鑑未通過的次數為由,對教師做成解聘、不續聘的處分。

  教育部官員也曾公開表示,舉例而言,大學的教師評鑑若單單以教師「招生不力」為由,稱其評鑑未過,要予以解聘、不續聘,教育部在解聘、不續聘的核准審查上,通常不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