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4. 我們學校規定升等教授一定要有「一二級主管的行政經驗」,否則沒有提出升等的資格。請問它們可以這樣規定嗎?

我們學校規定升等教授一定要有「一二級主管的行政經驗」,否則沒有提出升等的資格。請問它們可以這樣規定嗎?

各學校日益透過修改教師升等辦法新訂條件,來逼迫教師更為學校所利用。這些新訂條件與教師專業未必有關,卻只是校方高層能以此來排除異己或剝削控制教師。我們認為,教師升等辦法如同評鑑辦法,已成為學校控管教師的利器,但卻缺乏有效的法律予以節制。目前最有可能仍得靠教師參與工會,由集體的力量來投入修改規定或團體協商的動作,來避免教師面臨日益嚴重的不合理要求。另外,新訂的升等條件也必須要遵守「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得拘束新辦法訂定之前的相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