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8. 我是一位以校務基金聘僱的「專案教師」,一年一聘。請問我是否就沒有任何法令保障?

我是一位以校務基金聘僱的「專案教師」,一年一聘。請問我是否就沒有任何法令保障?

儘管是「專案教師」,也受到一般的勞動法原則所保障。舉例來說,專案教師也受勞動法上的「解雇的最後手段性」保障,校方不得任意不續聘,且不續聘也須經相關教評會審議通過。

  但不可否認,「專案教師」目前因缺乏《教師法》的相關保障,屬於勞動權益保障不甚完備的一群。高教工會一方面主張:「專案教師」若屬學校長期有需求的人力,就必須以「不定期契約」待之,不得任意不續聘。他和「編制內專任教師」的差別只在於經費來源的不同,但不該有權益上的差別待遇。另一方面,在法令還未完善前,高教工會主張由受雇者團結起來,啟動勞資談判的方式,來保障專案教師的相關權益。我們呼籲各專案教師盡速加入工會,共同維護日益增加的非典型高教受雇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