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可否自行設定「教師在校服務最高年限」?

高教工會過去一年來接獲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多位教師反應,指該校自行訂有「教師在校服務最高年限」,使多位教師得被迫提早資遣或退休,侵害其在強制退休年齡屆滿前繼續工作的權益。

  此一校內自訂辦法,訂定在〈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在校服務最高年限實施辦法〉。根據其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副教授、助理教授」若「年滿60歲」,「講師」若「任職滿25年或年滿60歲」,則除能經審核延長年限外,「服務達最高年限者應辦理退休」。據了解,嘉藥已有多位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遭受此一校內自訂條款所影響,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要求辦理退休。

  然而,這樣的校內自訂條款,其實已有抵觸我國教育法令,儘管有約定也並無效力。高教工會呼籲,受影響的相關教師,只要還未達65歲的強制退休年齡,沒有自願退休的意願,並沒有義務遵行該規定辦理退休。此為我國法律對專任教職員的明文保障,教師是否辦理退休應依據其真實意願,不須因學校內規放棄自身的工作權益。

  工會指出,校內約定或規定,不可以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並無效力。依據我國法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5條、第16條,對私校教職員的「強制退休」年齡規定為:「教職員年滿65歲」私立學校才「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而「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則為教職員辦理「自願退休」的要件。前述嘉藥的校內自訂規範,將法定的「自願退休」要件改為「強制退休」要件,顯然已逾越了法律規範,並無效力。

  而且《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為統一規定我國私校教職員權益,防範各校為成本考量命教職員提早資遣、退休,也於其中第4條第5項明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不得自訂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規定,以取代本條例規定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制度。」此點再次重申各校自訂規範或契約不得取代此法律規定,否則將引抵觸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法律,私校專任教職員(含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可自願辦理退休,但除非已年滿65歲,則並無「應辦理退休」的義務,不論學校是否有自行規定。類似嘉藥的〈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在校服務最高年限實施辦法〉,因抵觸《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並無法律效力,學校自無法以此命教職員強制退休之權力。

  在這之外,若學校對此類未達強制退休年齡之教師施以各種施壓、不給聘書、不排課的逼退動作,工會呼籲,教職員切勿因此簽下任何的「自願資遣」或「自願退休」同意書。只要教師實際上有繼續任職之意願,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都有保障專任教師的續聘權利。若有權益受損(如未取得聘書、未獲排課、被強逼退休),可循個人勞資爭議協商、工會代表與校方協商、校內或中央教師申訴、法律爭訟的方式,爭回自身應有的勞動權益。

  最後,我們還是呼籲各大專校院教職員,若還未加入高教工會,請盡速辦理加入工會手續。滿二十人以上,並可在校內集體籌組工會分部,以有利與校方協商修改各類不合理的規定,保障教職員工的基本受雇權益。高教工會亦很樂意至各校舉辦教職員權益說明會或分部籌備會,歡迎主動與我們聯繫:[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