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結施壓下的初步勝利:《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通過,未來加入工會之教師,工會未同意前,學校不得將其薪給刪減或打折!

         教育部所提出、引起諸多爭議的《教師待遇條例》立法,在高教工會與諸多師生一週來的施壓與關切下,5月21日(週四)立院朝野黨團協商《教師待遇條例》,終於決定將原來一讀已通過的第17條條文「私校教師薪給『得準用』公校」的「得」字刪除,回歸既有的「私校教師薪給『準用』公校」規範,並於5月22日(週五)二、三讀通過。此一修正,使得私校教師暫時免於「學術研究費」遭任意刪減的威脅,確立了正常的教師待遇保障。

  《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經修正後的條文為: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即公校標準]訂定,並應將所訂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另外,朝野黨團協商過程則新增附帶決議兩項:

一、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現有權益,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在未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之數額。

二、教師之薪給應包含本薪及加給,並須按月支付,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私立學校應訂定加給支給規範,其項目、給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

       儘管,該條文後段與附帶決議,留下了未來私校經與教師「協議」,仍可變動的伏筆;但在「未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之本薪與加給應比照公校標準,已成為法律的強制規定,校方若片面實施「學術研究費打折」,已確定違法。而新法為了確保學校不得任意與教師「協議」調降薪給,增設了「工會會員得授權工會協議」之條款,避免校方恣意藉勞資不平等地位而逼迫各別勞方接受減薪。   

       因此,我們在此呼籲:各大專校院教師請儘速加入高教工會,成為受保障的工會會員。我們不願再看到有任何的私校老師,在職場壓力下,被迫接受各種不合理的減薪要求。加入工會,讓工會成為你薪給與權益的守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