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教師權益,事實勝於雄辯 ──回應中州科大與仲成法律事務所

高教工會為捍衛大學受雇者之工作權益,除了採行各種私下溝通或提起爭訟救濟外,也經常透過向社會大眾公開揭露學校之問題,以要求主管機關與學校正視狀況。

 

  這些作法是對於缺乏權勢的教職員工們,為扭轉勞資不平等所必要採取的行動。然而,不少學校對於教職員站出來公開發聲,卻仍不願自我檢討,錯失了正視問題的機會。例如,高教工會於2015年6月11日,曾與工會會員、中州科技大學時尚系張甘青講師一同召開記者會,質疑中州科大「要教師限年升等,又不給提升等? 捍衛權益,就不發薪水也不排課?揭露中州科大惡性解聘專任教師實錄」。對此,學校非但未有正面回應,反而還濫用教育資源、委託仲成法律事務所寄發「警告信」(附件一),要求工會與教師「公開澄清與道歉」,令工會感到十分遺憾。

 

  中州科大對教師實施「限年升等條款」,卻又自訂「教師升等限額」,不受理教師之升等案件,此些規定顯然自相矛盾,已遭主管機關與社會各界所共同質疑。學校不正視問題,反而聲稱相關指控皆非屬事實,委託律師要人「公開澄清與道歉」。對此,工會認為「真理越辯越明」,樂意透過此一聲明「公開澄清」:本會所言皆有所憑據,歡迎各界共同檢視。相反地,中州科大對媒體的發言恐已有誹謗嫌疑,至今所為之質疑也與事實不符,反而才有公開道歉的必要。

 

  以下是本會對中州科大委託律師的「警告信」,為求「公開澄清」事實所為之逐點回覆:

 

一、中州科技大學委託律師聲稱,「張甘青女士於102學年度因未通過中州科技大學之教師評鑑而經停聘」。此點全然昧於事實,已屬惡意散播不實言論的誹謗行為。試問:貴校於何時、依據何程序、做成何處分、何時經教育部核准,將張甘青教師「停聘」?中州校方明知此一處分從未發生,還以訛傳訛,謊稱貴校教師之工作權利已遭暫停?若真有做成過「停聘」處分,請出示停聘處分書,以及教育部的核准函;否則,貴校應當對此誹謗聲明,公開道歉。

 

二、中州科技大學委託律師聲稱,「從未假藉各種名目對張甘青教師扣薪或不發給薪水」,這又是一個公開的謊言。試問,如何貴校從未扣薪,貴校如何解釋張甘青的確於103年9月至12月,其帳戶的確從未收受貴校發給之任何薪資(參照附件二)?又如何解釋貴校於104年2月補發薪資時,竟僅補發本俸、而未補發學術研究費,積欠多達121,540元(參照附件三)?此等皆是有憑有據的事實,惡意積欠教職員薪資已屬明顯違法,貴校還拒不承認,這是何等辦學作風?

 

三、中州科技大學委託律師聲稱,「張甘青女士…欲向高教工會提出對中州科技大學不利之指控,故而製造出主張為真實之外觀,因而於104年4月中向中州科技大學之時尚系申請升等,遭該系以基於與升等相關規定之時間不符而予以『暫不受理』之決議。果然,於本件利用高教工會之未盡查證義務,虛訛指控如前述。」這類抹黑學校教師升等「動機」的誅心之論,本不足為訓;然而,其所聲稱並不合乎事實,有回應必要。經查,張甘青教師於104年4月中提出升等後,經貴校時尚系召開教評會做出「不受理決議」,其決議內容為:「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中州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員額編制準則」第四條不受理該案申請,待人事室簽陳公告缺額後,再請張師依規定辦理。」(附件 )顯然,該不受理決議的依據,並非是基於學校所稱「升等相關規定之時間不符而予以『暫不受理』」,而是基於「中州科大自訂之『專任教師員額編制準則』」,透過限制教師的升等員額,所做出的不受理決議。「警告信」所宣稱的事實,顯然與中州科技大學時尚系教評會會議記錄自相矛盾。

 

四、實際上,貴校此作為也是本會最在意之問題:不少大專校院歷來都為了追求教師精進,可能會制定「限年升等條款」,其是否過當已引起諸多法律爭議。但貴校非但制定「限年升等條款」逼迫教師於限期內升等,卻又制定相互矛盾的「教師員額編制準則」,以「沒有升等員額」為由限制教師升等權利,不受理教師升等申請。試問:又要教師限期升等,又不給提升等?這如何能解釋為是正常辦學者應有的作法?據傳,近來貴校在壓力下,已決議要廢除教師限年升等條款,這的確是一項進步。但貴校非但無意向過去遭受限年升等條款不當威脅的教師致歉,而且還繼續以「警告信」要求學校教師「道歉」,實屬不當。至於貴校自訂之「中州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員額編制準則」,其實已涉及剝奪教師依據大學法、教師法提出升等申請的權利,應當進行檢討。

 

五、中州科技大學委託律師聲稱,「中州科技大就教師未於期限內為升等者,…特依據中州科技大學講師精實作業及聘約處理要點第六點、第七點規定視需要改聘為專任行政職務。…何來中州科技大學剝奪張甘青女士之受教權?且,前述專任行政職,皆屬於法有據…」然而,本會高度質疑貴校對張甘青教師所為之「教師強制改聘為職員」措施究竟有何「於法有據」?經查,我國教師法、大學法、或相關教育法令,皆無容許學校可對教師進行「強制改聘為職員」之處分。所謂的「教師強制改聘為職員」,至多僅可解釋為:學校可對合乎解聘、不續聘、或資遣要件之教師,先由教評會審議做成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決議,報經教育部核准生效後,再重新聘任為學校之職員。此「強制改聘」是將「解聘、不續聘、資遣」與「重新聘任其他職務」此二程序合而為一的「合稱」,而一所學校要將二程序「合稱」,的確並無不可。但這不代表「合稱」之後,學校就自創程序,可以不受該二程序既有的法律規範所拘束,能恣意而為。參照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或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之規定,學校要對教師做成「解聘、不續聘」,需要有教師法第14條之事由,否則不得為之;要做成「資遣」處分,需要有教師法第15條之事由。試問:貴校所為之「強制改聘」既然涉及先行「解聘、不續聘、資遣」處分,剝奪了張甘青教師的法定教師身分,這是依據了教師法上哪一項法定事由?又經過了什麼樣的法定程序?就本會所得知,貴校對此在事由與程序上都尚有缺乏,除並未指明法定事由為何外,程序上也未經教育部核准。在此等實體與程序都不完備的情況下,為何可私自發出「派令」──這又是一項不合乎教師相關法令的學校自為措施──要求張甘青教師接受強制改聘為職員?這豈不是有意要透過自訂規則,來掏空教師法上對「解聘、不續聘、資遣」的法定管制?

 

六、工會同意,若此種「改聘」屬於「教師真實自願」的性質,其可解釋為是「教師自願離職」與「重新聘任為職員」的二程序合稱,而目前法令對於「教師自願離職」有較寬鬆的規範,的確並無不可。然而,既然貴校對張甘青教師所為之處分屬「教師強制改聘為職員」,張師亦無轉任職員意願,則該處分當然該受法定對「教師解聘、不續聘、資遣」的相關管制而為,在未通過教評會審議與教育部核准前,「強制改聘」當然屬無效之措施。

 

七、綜上所述,工會自認於記者會上與本份聲明上所為之發言,皆有所憑據,也不悖於事實。相對地,貴校至今仍不願面對苛扣教師學術研究費至今之事實,也不正視要求教師限年升等、卻又以缺乏員額不受理升等的矛盾,以及不檢討自為之「強制改聘」措施不未合乎相關法令,恐已昧於事實。貴校甚至還耗費有限的教育資源,委託律師來警告本會與貴校教職員;對此,本會實在深感遺憾,也為貴校教職員未受學校所尊重感到惋惜。無論如何,真理越辯越明,我們歡迎中州科大勇敢釐清事實,公開澄清其所存有的不當之處,盡速進行檢討,還給中州教職員生一個合理的教育環境。

 

 

附件一、中州科技大學委託仲成法律事務所發函(104建律字第104061201號)

附件二、中州校園資訊入口-張甘青講師個人薪津所得查詢(10309-10312)(欠薪之證據)

附件三、中州科大於104年1月回補張甘青講師薪資之明細(未回補學術研究費之證據)

附件四、中州科技大學時尚系103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第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