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藉換約期間片面制訂不合理的聘約內容,大學老師該怎麼辦?

學期已進入尾聲,高教工會這段時間又開始頻頻接獲來自會員的申訴電話,表示校方為節省人事成本,打算再次藉每年(或每兩年)的換約期間,片面變更聘約內容、惡化教師勞動條件。

雖然勞雇契約法律上應為雙方合意所共同訂定,但我們都知道,實際上教師聘約的決定權根本單方掌握在校方手中,作為個別的教師的我們,一直以來都無實質議價空間。倘若我們對於聘約內容有所疑義而不肯簽名回聘,又會擔心因此被視為不應聘而失去工作。在這種情況下,老師們通常是明知權益受侵犯,卻只能硬著頭皮簽下去?

究竟對於這些惡質校方,趁換約之際偷渡不平等聘約條文的行徑,我們除了私下埋怨與不滿,還能有什麼因應之道?

高教工會蒐集了近年來各校片面變更教師聘約的爭議內容,予以類型化,同時我們將說明其是否合乎現行法令,也提出一些即時的因應方式,希望能確保教師工作權益。我們呼籲各位老師,請仔細檢查自己即將簽下的聘約中,與舊聘約相比,是否新增了這些陷阱。

 

本篇文章將包括三個部分:一、聘約陷阱的類型;二、聘約陷阱是否合法?三、面對聘約陷阱,老師能做什麼?

 

一、聘約陷阱三大類型,分別是:

 

(一)片面變更勞動條件:

學校於教師新聘約中變動教師之某項勞動條件(如與舊聘約相比,教師之學術研究費打七折、年終獎金刪減為一個月、基本授課時數增加每週一小時、每週到校工作日數增加一天…等;

 

(二)片面「授權依學校相關辦法」以變更勞動條件:

學校有時不敢在聘約直接明言變動勞動條件,但於教師新聘約中增訂條款:「教師之某項勞動條件(如學術研究費、年終獎金、基本授課時數、每週到校工作日數…),依學校訂定之某項相關辦法辦理;若該辦法經學校修訂,其效力視為本聘約之修正」。此類約定條款猶如「空白授權」,使教師之勞動條件可片面由學校修訂相關辦法為變更。

 

(三)片面增訂解聘不續聘教師的構成條款:

有些學校可能於教師聘約中增訂:若教師行為構成相關要件,例如:限期內未升等、評鑑兩次未通過、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毀壞校譽…等,學校得予以解聘、不續聘或資遣。這些「自訂解聘不續聘條款」,通常都在《教師法》第14條明訂之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要件之外,理當無效;但校方汲汲營營將其載入聘約,希望因此使這些「自訂條款」有效化。

 

二、這些不合理的聘約陷阱,是否合法?

 

(一)教師薪給數額(本俸、加給)不得由校方片面變動:凡是有關薪給數額(本俸與各種加給,包括學術研究費),校方都不能單方訂定低於公立同類同級學校的標準。不論是按照現行〈私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或是已經三讀通過即將適用的《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的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公校教師加給標準)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私立學校教師的薪給都應準用公立學校的標準,校方任何形式的單方變更,都是違法的。

(二)聘約中要求教師「空白授權」校方會議變動勞動條件,並無效力:教師的各種勞動條件應於聘約中載明,使該勞動條件約定屬雙方合意為之。然而,當前許多校方卻自行於教師聘約中增訂「空白授權」條款,例如:「教師之某項勞動條件(如學術研究費、年終獎金、基本授課時數、每週到校工作日數…),依學校訂定之某項相關辦法辦理;若該辦法經學校修訂,其效力視為本聘約之修正」,使教師的各類勞動條件變為校方可自由變更。此種「空白授權」條款,將使得教師的勞動條件改為校方得自由變更,有違聘約約定時的勞動條件,難稱是教師的真實合意,也經常顯失公平,在法律上的評價應視為無效。

(三)「薪給」之外,校方也經常在聘約上新增種種不合理條文,增加教師工作的義務,但法律上未必有效。例如新增要求教師須達成一定數量的產學合作案、或要求在限期內升等…。因聘約屬校方單方制定的定型化契約,倘若條文中有顯失公平、明顯偏袒校方而侵犯教師權益的規範,依據《民法》第247-1條,這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文「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四)校方增設解聘、不續聘的構成要件,不得逾越《教師法》第14條要件,否則無效:不論校方在聘約上增設了多少解聘與不續聘教師的要件(例如:限期內未升等、評鑑兩次未通過、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毀壞校譽…等),其仍不得逾越《教師法》第14條的教師解聘、不續聘的事由,否則並無效力。除了一般性的嚴重犯罪外,依《教師法》規定,要解聘不續聘教師的事由需要「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學校自訂各類條款,或許能夠讓無法達成的教師「違反聘約」,但不代表就能被視為「情節重大」;只單靠這些自訂條款來解聘、不續聘教師,並不合法。過去幾年間的法院的相關判決,也是傾向於上述說法,判定學校若只因教師限期未升等、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等「違反聘約」原因就予以解聘,並不合法;教師將能回補薪資,並取回工作權。

 

三、面對聘約陷阱,老師能做什麼?

高教工會建議:

步驟一、加入高教工會,委託工會進行協商:

對於薪給數額的變更(不論是在聘約中明訂、或是約定授權依學校相關辦法以變動),倘若您是高教工會的會員,請立即與我們聯繫,我們將依《教師待遇條例》的規定,由工會代表您向校方提出協商要求,同時我們也會發文提醒校方,在未經與工會協商並獲同意的情況下,任何關於教師薪給數額的變動都是違法而無效的!(請加入高教工會

步驟二、委託工會協商同時,在回聘聘約中加註「不同意變更」聲明:

除了委託工會進行協商之外,倘若在校方尚未與工會進行協商之前,就已經面臨回繳聘約的最後期限,我們同時也建議教師,在簽名寄回聘書之前,請直接在聘約相關條文中加註文字,或者將您覺得不同意(或認為違法)的聘約條文與內容,另外寫成一份書面聲明,夾訂於聘約之後,除自己留底備份外,也建議以「雙掛號」方式寄回給校方,以茲證明。如此的作法,是要確保教師為了擔心回聘時間過期,在工會協商未果前,匆匆簽名繳回。屆時校方以此辯稱老師簽名回聘的舉動,等同於「同意變更」。因此,除了委託工會進行協商外,在聘約上加註說明,也是為了日後若有任何爭議,要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或是訴訟的相關法律程序時,證明您在簽約當下已有明確表達不同意變更之立場。

 

不同意聲明的文字,可參考以下工會之建議:

  1. 關於「薪給變更」:

工會建議老師,請在各種關於薪給變更的條文旁加註表示:「本人已委託工會與校方進行協商,工會並未同意變更薪給數額,依法學校應依照公立學校標準給付薪給。

 

2.關於薪給以外之「其他勞動條件變更」:

在聘約條文中,關於薪給之外的其他勞動條件變更,諸如:基本授課時數增加每週一小時、每週到校工作日數增加一天…等,工會建議大家,如果對於這些變更並不同意,可以在這些變動條文旁加註:「此條文校方未經與本人協商便片面更動,已嚴重影響本人之勞動條件,本人已委託工會向校方進行該條文變動之協商,校方未獲工會同意前,本人將依原聘約之內容繼續履行義務。

3.關於逾越教師法第14條的「校方自訂」教師解聘、不續聘條款:

諸如:「教師在外散播不利校方之言論、詆毀校譽,經查屬實,予以解聘」;「自某年起,六年內未升等,則應解聘或不續聘」;或規定「教師每年須為學校招收多少學生、協助學生考取幾張證照、強制規定產學合作的金額…,若未達規定,就視同自願離職」。此等條文內容已明顯違反教師法,工會建議老師可以在此類聘約內容旁加註:校方此聘約條文規範,已逾越我國《教師法》第14條之規範,應屬無效。

 

步驟三、招募更多同仁加入工會,由工會集體協商其他不合理的聘約內容:

固然個人可有上述方式因應,表達不同意;但校方若仍違法執意而為(例如:強行減薪、強行解聘不續聘教師),個人則需要進入法律爭訟來救濟。雖然這是爭取理所當然的權益,卻相當耗費心力。因此,我們建議大家平時即透過「集體協商」的方式,由工會代表各位跟校方進行聘約談判;或積極參與校務會議,阻擋或修改不合理的規定。這類型的聘約內容,倘若只是單一個人向校方提出異議,勢必難以有絲毫成效,但倘若人數眾多,談判就更有空間,若同校有20人以上加入工會,將能成立「工會分部」,有過半數加入工會,則能強制校方簽訂「團體協約」。因此建議大家募集更多同仁加入高教工會,以集體的方式向學校提出協商要求。

 

從高教工會日前在《教師待遇條例》制定過程中的抗爭可見,只要教師願意團結行動,就有可能改變不合理的現狀!我們再次呼籲各位老師,請不要輕易放棄自身的權益,加入高教工會,透過集體的力量,一同改變自身的工作環境,創造台灣高教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