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苑科大推新制教師評鑑,違法逼教師做行政與招生工作! 公開檢舉函

 高苑科大多位教師,於今年起陸續加入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成為會員。近來,其與工會陳情反映,學校持續改惡教師評鑑項目,強逼教師做行政與招生工作,不從則恐有遭不續聘之威脅。高教工會認為此事在當前的高等教育領域有其關鍵意義,故與高苑教師共同討論後,擬定了此份公開檢舉函,並正在積極籌組「高教工會高苑分部」當中,盼主管機關正視學校違法侵害教師工作權益之問題。

一、               高苑科大於教師評鑑中自行新增的「進階評量」項目,涉及多項並非教師法與大學法上的法定教師義務事項,屬不當的評鑑項目,應當糾正。

  高苑科技大學校方於今年6月17日,臨時增修〈高苑科技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4條,將原本僅包括「教學、研究、服務(含輔導)等三大項目」的教師評鑑,額外新增一類評量教師「校務貢獻度」的「進階評鑑」,佔有20%的評鑑權重。此舉通過後,引發校內基層教師譁然。原因在於,新增的「進階評鑑」使得教師額外負擔行政與招生工作,無法專注於教學與研究;倘若表現不佳,恐怕就將受到乙等或丙等的評鑑結果,喪失法定的晉薪、年終獎金的待遇,甚至危及工作權的存續。

  根據高苑科大公告新增訂的教師評鑑項目「附表四、進階評鑑基準表」,其中,新增評鑑項目包含多項對擔任行政職務的加分措施,包括:「擔任導師、擔任學校一級主管加90分、擔任學校二級主管加70分、擔任行政教師、副主任加40分、經指派非經常性之校務工作每件加3分…等」。而如果教師評鑑分數於總體後20%,將受乙等或丙等之評鑑與其相應懲戒結果,此評鑑項目已實質造成教師非得接受額外行政工作,而有違「法定的教師義務」──其理當並不包括「擔任行政工作」。

  根據大學法21條:「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其中法定容許的評鑑項目僅有「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並沒有高苑科大新增訂的「進階評量」(學校貢獻度評量)。

  另外,高苑科技大學於其「高苑科技大學103學年度教師評鑑新制度總說明-104.6.22」中聲稱,其所引用之法律為《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然而,高苑科大對該法令顯然有所曲解。此條文所稱之教師義務是「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其僅限於「依有關法令」所為,才被納入教師義務;該規定並非將「所有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都包含在內。因此,該法條當然難謂是新增教師義務、要求教師擔任額外行政工作的依據。

  考核教師「校務貢獻度」的新制「進階評鑑」,全無法源根據,卻逼教師非遵從不可。無怪乎,多位校內老師抱怨指出:「新教師評鑑辦法猶如要教師做完-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評鑑,再打八折。就好像學生完考試,再打8折。而其他有『特殊身分』(擔任行政),才能加分。」、「新教師評鑑辦法使「『兼任行政者』加分重重疊疊:兼任行政者的加分包括:1.研究+70分。2.服務+60分。3.進階評鑑+70-90分。共220分。原本評鑑的教學、研究已經加分130分;現在又加90分?這已經失去-評鑑的公平性,嚴重違法,也不合情理!」

  是故,高教工會高苑科大分部籌備會主張:高苑科大於教師評鑑中自行新增的「進階評量」項目,既然涉及多項並非教師法與大學法上的法定教師義務事項,屬不當的評鑑項目,學校與主管機關應立即修正與糾正,以還原教師之法定義務。

二、               教育部已明文規定,「招生績效」與「產學績效」不得列為教師考績或評鑑項目,高苑科大新訂之教師評鑑辦法顯然有違法令。

  基於大學教師的本職在於「教學、研究、服務」,而並非在於招生行政工作或產學經費招攬;是故,教育部已於102年11月20日明令禁止各大專校院將「招生績效」與「產學績效」納入教師評鑑或考績,函發各校「教師聘約明顯不合理內容與合理聘約(範例)」,其中載明:「不宜將招生人數、擔任計畫數及計畫金列入教師考績,及作為續不續聘之標準。」若私校違反此規範,教育部稱將刪減其獎補助款。

  而當前高苑科大所實施的教師評鑑辦法,雖然迴避「招生績效」一詞,但其附表三中的附件9「協助公共事務處招生相關工作計分標準」,即有明訂教師推薦學生/招生績效,能使教師評鑑加分的措施,如下表:

C.構面三

【推薦學生就讀本校】

就讀人數成長數(以上學年度結算)

1分/次

C11 每場活動現場結束後收回「完整」資訊表單,則加1分。

C12 若推薦學生碓實有註冊就讀加5分。

C13 推薦學生繼續就讀第2年則加2分,第3年則3分,第4年加4分,繼續就讀研究所則5分。

C14 招覽轉學生、復學生註冊就讀加5分,第2年加2分,第3年加3分,第4年則加4分。

1.若有多人提報則均分之。

2.於各招生管道選填志願結束一週內回報名單(C6表單)為主。

 

  除此之外,在新增訂的「附表四、進階評鑑基準表」其中,也有招生上的加分項目,如:「協助公共事務處相關業務,-輔導新生入學有具體事實與佐證資料,經相關單位審核通過,每一成效得3分。」、「依所有系所(含學程)之註冊率與留生率分為ABCDE五等第,A等為本評鑑基準表分數*1.2,B等為本評鑑基準表分數*1.1,C等為本評鑑基準表分數*1,D等為本評鑑基準表分數*0.9,E等為本評鑑基準表分數*0.8,以受評鑑老師所屬之系所(含學程)註冊率與留生率計算,將附表四所取得之總分依等第計算後,即為本項之成績。通識教育中心之教師,依其輔導新生入學所歸屬之系所計算其成績。」試問,從什麼時候開始,「招生」成為了教師的義務?表現不好,就該受到不利對待?

  而有關「產學績效」,也成為重要的評鑑項目。根據評鑑辦法「附表二研究評鑑基準表」:「R2-1產官學計畫(含技術服務案,不含技術移轉)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計畫經費(不含學校補助款或配合款)總額達6萬元加40分,每多1萬元再加0.5分。(按附註5與附註6分配公式計算)(校外補助之教學或學程案請在教學評鑑加分)。R2-2專利或技術獲得技術移轉金額或授權金額合計達6萬元加40分,每多1萬元再加3分。R2-3業界服務並有學術回饋金合計達5萬元加40分,每多1萬元再加2分。」

  關鍵問題在於,此類「加分」措施並非純然屬「獎勵」性質;相反地,根據新修訂的〈高苑科技大學教師評鑑辦法〉,這些包含行政、招生工作的教師評鑑結果,將與教師是否晉薪、是否領取年終獎金、是否遭不續聘…等懲戒事項,產生連結。是故,儘管表面上性質是「加分」,但只要最後「分數不夠高」,就會面臨不利對待,此使得「加分」的性質實與「扣分」並無二致。綜合該評鑑項目與其效果觀之,高苑科大此類評鑑辦法顯然有違教育部「不宜將招生人數、擔任計畫數及計畫金列入教師考績,及作為續不續聘之標準」的命令,高苑科大與主管機關應盡速檢討。

三、               依法不可事先約定「教師評鑑不通過」該教師即需「解聘、不續聘」,仍須回歸有無「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的具體事實。然高院校方甚至於評鑑辦法中加入全校(PR)排序,以固定比率解聘教師。

  新制評鑑辦法能逼教師遵從,也與評鑑辦法中加入全校(PR)排序,以固定比例來懲戒、不續聘教師,不無關聯。

  法律上來看,大專校院可否約定教師若教師評鑑未通過,即應當被解聘、不續聘?其實,我國各級法院近來已有多起相關判決,認定教師是否該被解聘、不續聘,不得單看是否「評鑑」或「升等」通過與否,而仍要回歸依「具體個案」判斷:該教師行為若「違反聘約」,是否有達到「情節重大」之程度?若確實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才該被提報解聘、不續聘;若行為單單「違反聘約」(如評鑑未通過),但未達到「情節重大」,則不足以解聘或不續聘教師。而在是否構成「情節重大」的判準上,除須依據具體事實來判斷外,同時須比較《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其他各款解聘不續聘事由(如性侵害、犯罪遭宣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褫奪公權…等),有達到類似的嚴重程度,才可解聘或不續聘教師。

  此可參照我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513號判決書103判字290號判決書102,判字617102年判字23999年判字1182,都有類似的主張與說明。

  然而,當前〈高苑科大教師評鑑辦法〉第6條新訂「固定的百分等第」(PR),評鑑總分後20%-2%為乙等,後2%為丙等。而第9條更規定:「(三)丙等: 1.第一年丙等者,次學年留支原薪、不發年終獎金及續聘改為一年,且不得校外兼課兼職、不得校內授課超鐘點,並尋求學校專責單位(教務處、 研發處)及所屬學院輔導。經輔導成績仍不及格,且第二年成績仍為丙等,不予續聘。相關輔導要點另訂之。 2.連續兩年丙等者,次學年不續聘」。此舉形同不問教師有無具體事實構成「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而逕行設定特定比例要其接受懲戒與不續聘,不論全體教師努力與否。這豈是大學教師評鑑制度的本意?而該丙等的2%比例,即等同於每年會有六位教師,不論其是否努力都將被不續聘,更何況此比例全由校方恣意設定,若未來「有需要」,恐怕逐年提高不受控制?此種措施,並不合乎我國《教師法》對教師工作權保障的相關規範。

 四、高苑科大林錦郎副校長,因背信罪(貪汙福利社、美食街之場地費與代辦費剩餘款)被判刑確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1354號),為何依然可以考核老師?

事實上,去(2014)年5月6日地方法院判刑確定後,有許多老師向教育部反應,林錦郎副校長明顯已經不適合擔任校內主管,但教育部長、技職司長李彥儀皆放任不管。而此教師評鑑之設計,更令犯罪者可以考核全校教師,這難道不是對於教育最大的侮辱嗎?豈非讓師道蕩然無存!

小結

  總結而言,高苑科大近來在教師評鑑上的諸多不當措施,已令校內多數教師焦慮與不安。原本有心專注於教學與研究工作的大學教師,在不當的新訂評鑑辦法下,成為了汲汲營營於招生或產學計畫的業務員?或為求生存,強逼自身接受各類行政工作的聽令者?這樣的工作環境,如何能推動正常的教學研究?如何能貢獻有意義的技職教育?

  為此,我們特別草擬此份公開檢舉函,有意將高苑科大之問題公諸於世,並要求主管機關盡速介入。我們當然也希望高苑科大能夠自行修正,並且與即將成立之「高教工會高苑分部」進行勞資協商,不再透過不當的教師評鑑辦法,強逼教師接受非其法定義務的工作。我們當然也希望更多的教職員工盡速加入工會(網址:http://www.theunion.org.tw),共同捍衛高等教育受雇者的正常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