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企業」在高教產業的現實情況

 

「衍生企業」在高教產業的現實情況

詹靖盈(曾任某國立大學之產學營運中心專員)

近日因《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草案報行政院審查所引起的是否出賣大學爭議,雖筆者僅在中部某國立頂尖大學待了不到三個月,但因承辦過該草案所提之「衍生企業」業務,藉此機會跟各界分享,這項政策在高教領域是怎麼被定位與執行的。

 

     103年9月,這所頂尖大學網站刊登了一則徵人啟事,產學營運總中心徵新事業發展群專員,條件為:「1、學士(含)以上法律、智慧財產、企管等相關學位,並具相關工作經驗者2、具創新思維、溝通協調能力及業務開發能力。3、主動、積極、細心、負責且能承擔成本績效壓力者。4、諳公文書處理及財務概念者優先。5、對商標管理與推廣及衍生企業創辦經營有興趣者。」因筆者在私人企業任職法務工作八年具有相關經驗,在經過三次共十五人次面試後確定錄取,之後毅然決然辭掉工作於11月中前往任職。

 

    面試時,面試主委即該校副校長,他說因為少子化及教育部補助經費減少,所以大學須另闢財源,他們希望能比照私人企業經營模式,整合學校營運單位,活化校產,辦理衍生企業,如果營運績效好,職員也能分配績效獎金。報到第一天,中心執行長開宗明義跟我說:「產學營運總中心以後就是一個見錢眼開唯利是圖的單位,一切以賺錢為目標。」

 

     在該校〈產學營運總中心設置辦法〉下,新事業發展群的業務是:「商標管理與推廣,促進本校研發成果商品化,新創衍生企業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展」。其中最有爭議的即是「新創衍生企業」這一項。

 

     衍生企業的定義原本在《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草案第23條第一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為建立辦學特色,提供學生教學實習機會,協助學校研發成果商品化與技術移轉,鼓勵師生創業及協助產業創新,得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以人員借調、資金投資、技術入股等方式推動衍生企業」。這一條因為相關配套未完成,所以在103年12月立法院第一讀就被刪除,原因是人員借調、資金投資、技術入股在國立大學有如《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等相關法規約束,而且衍生企業如有虧損如何設定停損也未有定論,因此此條被刪除。未料這條略做修改後,卻被搬到《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試辦創新學校為鼓勵師生創業並協助產業創新,得以人員借調、資金投資、技術入股等方式,透過創新計畫推動衍生企業,參與經營。」

 

    在103年12月20日我奉派至台師大參加「大專校院辦理衍生企業論壇」,當中有多位校長及教授報告,一派主張教育部應將所有配套措施規劃完整,其中一位私校校長提到:衍生企業各國成功案例幾乎一半資源集中於知名大學,其他學校之成功或失敗率無從得知。也有另一派主張等法規修訂緩不濟急,而且現行法規本來就未禁止衍生企業,只要不要違反現行法規即可,至於學校與衍生企業之監督利益分配,都可經由第三方專業律師協助合約擬定及見證簽約及會計師監督財務運作。因政策未明,在工作中我也多方了解相關法規及各校作法,試著尋找適合的方案提出。

 

    然而,無預警地,在104年1月中,我收到了不續聘通知書,原因是「不適任」。在跟中心執行長談話時,他說我雖然有法律背景,但是沒有業務背景,無法達成中心績效。但當時中心之經費預算尚未核撥,營運績效管考委員會尚未成立,績效考核辦法也還未訂定,實無從得知,校方認為我不能勝任工作的基準何在。而學校的作法令人心寒的地方則是:先以營運績效好職員也能分配績效獎金畫大餅,單方面強迫納入中心之員工重新敘薪甚至減薪,擅自變更薪資結構,對於勞動條件作不利益之變更,如果達不到業績即以不能達到績效隨意解雇員工;校方另一方面卻高薪聘請執行長,任由他不須打卡或每天出勤,認為這樣就叫做比照私人企業。頂尖大學所作所為,居然是比照無良企業的作法?

 

教育部目的雖是鼓勵師生創業並協助產業創新,學校卻是想藉由衍生企業的管道賺錢,但是創業的成功比例不是百分之百,甚至少於百分之五十,如果學校資金一再虧損,最後由誰買單?而且學校辦學的目的是提供受教者良好的教育資源,企業經營的目的是營利,定位不該混淆,否則教育及研究最後都將以賺不賺錢為最高準則。而國立大學對職員尚且如此恣意妄為,不難想像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若通過,對全體教職員勞動條件將帶來多大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