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學校長們莫成為全國最惡質的資方 我們對兼任助理勞動保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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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為大學校內兼任(教學、行政、研究)助理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以及隨之而來的社會保險(勞保與勞退)納保案,引發社會上許多的討論。根據我們的了解,全國160多所大專校院的校長們,已完成一份致行政院毛院長的聯署書,其中要求「勞動部將校內兼任助理排除在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外」(請參考附件一、二),並將於近日送達行政院。

附件一:全國大學校院校長聯名請願信函(致行政院院長)http://ppt.cc/ncwmw
附件二:國立大學校長協會理事長信函http://ppt.cc/sWxu9

針對大學校長們的這個行動,我們期期以為不可。因為,這不僅將創下全台灣首見的:「資方聯署要求勞動部排除本來已經適用勞基法勞工」的惡例,更將嚴重傷害學生兼任助理們最基本的勞動權益。而草率以大學自治之名,挑戰國家法律對於勞動者的基本保障,更是前所未聞的荒謬。我們嚴正呼籲:請大學校長們撤回這份聯署,以免傷及大學之名譽!若大學有經費上的困難,校長應該是團結向政府機關施壓要求擴大高教經費,豈有反過來要求犧牲基層學生助理權益之理?

以下是我們對於兼任助理納入勞基法與社會保險的基本看法:

一、兼任助理的確提供了大學運作的必要勞力

毫無疑問的,高等教育領域的知識生產與傳遞,除了各類教師與行政人員的付出之外,也必須仰賴於學生助理的諸多勞動。助理不僅在實驗室工作,課堂上帶領討論,在研究過程中收集與整理資料、書寫文字、甚至提出創新的觀點,也在報帳、核銷、安排會議、維護儀器、…等等,各種行政事務上提供必要的支援。每位在教學與研究現場的教師心理都明白,大學若缺乏助理的協助,所有的任務必然無以為繼。然而這些不可或缺的勞動,在2007年之前並沒有獲得制度上的肯認,從而使得助理被排除在社會安全制度與勞動保護之外,進一步使得濫用助理的現象成為常態。因此,承認助理與校方的僱傭關係,確認其在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內,可以說是遲來的正義,令之在國家勞動體系中,獲得了最基本的勞動使用、職災與退休等保障。從最基本的勞動權利保障來看,我們支持助理納入勞基法與社會保險。

二、大學兼任勞動者早應適用勞動相關法令

實際上,我國大法官於1998年做出456號解釋,就指明兼任受僱者也應納入勞工保險,勞工保險條例當時也已修正,要求兼任受僱者的雇主應為其投保勞保。而為了保障公部門的各類受僱者,2007年11月30日勞委會也發佈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宣告了公部門內非公務人員的臨時人員自2008年1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此時公立大學兼任助理(以及其他編制外職員)就已經明確適用勞基法了。

與最近的狀況一模一樣,當時勞基法的擴大適用,就是由公立大學校長開始反對的。在校長施壓下,勞委會於2008年6月23日以勞動1字第0970130317號公告中說,公部門內非公務人員的臨時人員中的確有15種類型不適用勞基法(如兼任教師、兼任研究人員、教練…);不過,兼任助理並不屬於這15類;換言之,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已是國家法令的基本事實。理論上來說,公立大學必須開始進行各種調整;但很可惜的,公立大學仍舊不願正視國家勞動法令。甚至2011年台大工會成立之初,台大校方都拒絕承認兼任助理的勞動權益,還以「兼任助理非勞工」的理由加以阻撓,儘管台大已於訴願會與高等行政法院敗訴。

相形之下,在2014年1 月17日私立大學兼任助理也經公告(勞動1字第1030130055號)納入勞基法後,部分私立大學(如世新大學)幾個月內便完成所有相關程序,全面為助理納保,並無困難。反觀公立大學依舊認為以「大學自治」之名便可以超越國家勞動法律。公立大學不願守法,更不願面對兼任助理在校園中提供了大量勞力的事實,實在令人難以想像。

三、「學習型與勞雇型」助理分流措施已在進行

這一兩年,經過許多兼任助理向勞動部檢舉後,公立大學與教育部開始警覺到該是面對現實的時候了。經過教育部、勞動部與各大學校方多次的協調與討論,教育部與勞動部於今(2015)年6月17日同步發佈了「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與「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兩部會都明確將「學習型助理」(亦即,助理工作乃是純粹的學習)排除在勞雇關係之外。將來若在實務運作上產生爭議,無法釐清時,自然是透過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個案認定的程序加以解決。

而根據此指導原則,各大學於開學前後(2015年9月)也已著手進行「勞雇型」與「學習型」助理的分流程序。即便諸多學校作法不一,誤把「學習型」無限放大,或發明「師徒制」以刻意縮小「勞雇型」範疇來節省人事成本;即便我們也可預見,未來必有諸多爭議個案,尋求勞動部的認定;然而,這個分流原則也算是承認「勞雇型」助理適用勞基法與基本的勞動權益了。過去,大學校長們與教育部共同推動了「勞雇與學習分流」的原則,宣告了大學將保障勞雇型兼任助理的勞動權益,更在校內各系、所、中心、單位推動分流作業,怎會於此時又自我否認,要求勞動部從根本上「排除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從事教育工作者實在不應如此反反覆覆,應以成熟的心態面對國家法令才是。

四、請大學校長們撤回聯署!團結爭取高教經費!

從大學校長們要求勞動部「排除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的要求中我們可以看出,校長們對保障兼任助理勞動權益,其實是採取敵視的態度;即使是「勞雇型助理」的勞動保障,他們也不願意承認。我們認為,這個心態完全是不必要的,因為一個正常且良善的勞雇關係本身,是大學知識生產與傳遞任務能夠圓滿完成的基礎。

在現實上,沒有人能否認兼任助理是校園內必要的勞力;在法令上,從2007年勞委會公告、2008年確認不排除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到2015年的現在業已經過了七年的時間,大學實在毫無理由持續拖延兼任助理的勞動保障;在教育層次上,各大學校長自己也已承認「勞雇型」助理的勞動保障,實施了「學習與勞雇分流」的作業,教育者實不宜言而無信,做出錯誤示範。

坦白說,目前各大學實施上遭遇的困境,許多來自於經費不足的問題。長期以來高教經費並未計算入兼任學生助理的社會保險費用,導致現在全面落實助理納保,得遭遇財源上的困境。但無論如何,我們認為若大學有經費上的困難,校長應該是團結教職員向政府機關施壓要求擴大高教經費,不該反過來要求犧牲基層學生助理權益。根據高教工會推算,只要政府部門增加不到1%的高教補助,就足以因應各種助理納保的費用,也化解當前校園諸多的紛爭。換言之,大學校方其實應當與受僱者攜手合作,在勞動保障的前提下,共同建構一個更進步的學術體制。

最後一點,根據我們的理解,在我國勞動權益保障的歷史上,「本來已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從來沒有「資方聯署要求勞動部排除」的惡例。我們懇切希望台灣的大學校長們撤回聯署,莫成為全國最惡質的資方代表;畢竟此形象一開,對於大學名譽傷害極重,令人以為「大學自治」即是可以根據自己利益不遵守國家法令的代名詞。請大學校長們斟酌再三,撤回聯署,並遵守國家法令,以理性且務實的態度面對兼任助理的勞動保障。

我也要參與連署!


連署發起人(順序依姓名筆劃排序):

王金壽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專任教授
王順德 華夏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專任助理教授
何東洪 輔仁大學心理學系專任副教授
李偉俊 國立台東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李威霆 國立聯合大學資訊與社會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吳佳芬 高苑應用科大應用外語系助理教授
林佳和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林昱瑄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林敏聰 國立臺灣大學物理學系專任教授
林瓊珠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專任副教授
邱花妹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邱毓斌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徐文路 國立交通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郭耀中 世新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講師
陳君愷 輔仁大學歷史學系專任教授
陳尚志 國立中正大學政治學系專任副教授
陳信行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陳政亮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陳俊湘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健康照顧社會工作系專任助理教授
黃涵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英語學系專任教授
管中祥 國立中正大學傳播學系專任副教授
賴福林 前永達技術學院專任講師
楊慧玲 弘光科技大學護理系專任講師
劉梅君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專任教授
劉侑學 大同技術學院兼任講師
鄭斐文 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專任副教授
蘇震榮 華夏科技大學化妝品應用系專任講師

 

持續連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