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限年升等條款違法再獲確認!邀請大專教師參與高教工會,捍衛工作權!

 

各位正在高等教育中努力的老師、行政人員與關心高教議題的夥伴大家好:

 

  許多在高教領域老師長期以來所關心的限年升等議題,在過去一年間除了開南大學、東吳大學等案例在經過行政救濟程序後,由教育部或行政法院認定不能僅由限年升等未通過而以教師法第14條解聘、不續聘一事,在近期更傳來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蔡明秀教授、國立臺灣大學園藝學系李國譚教授在透過行政救濟程序後,亦經救濟程序下獲得勝訴!

 

  李教授與蔡教授兩位皆係因為校方認其限年升等未過,而以教師法第14條「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一事予以不續聘,但此二不合理之限年升等規範下剝奪教師工作權的「惡例」,先後於今年4月經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及今年8月教育部訴願會撤銷!從已公開的屏科大蔡教授的訴願決定書,我們看到訴願委員認為:「(原處分)未就訴願人因未能如期升等,致其不能提升教學內容良好品質,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大學教育之公益目的,故須剝奪其於學校之工作權提出具體事證。」[1];同樣的在台大園藝系李教授的案件中,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亦提出相同觀點,認為校方僅依研究成果未能升等而斷然不續聘,但卻未實際考量李教授有無教學不利或不能勝任工作。由上二位教授之案例可再次證明法院過往的判決已經實際的影響行政主管機關的見解,更可說是整個行政救濟體系已確立校方不得僅因限期升等未過而不續聘大學教一事!。

  

  高教工會從過往至今持續關注限年升等此一問題,回顧過往於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至教育部訴願會、申評會的判決與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中,已多次對於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的「教學不利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作出解釋,如最高法院103年度判字583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判字501號判決、北高行103年度訴更一字71號判決、最高行102年度判字617號判決、皆再三強調教師法第14條的「不能勝任工作」與「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係各自獨立的要件,各校不得逕以違反聘約則認有不能勝任工作事實外,違反聘約的情節重大與否也不應僅考量研究成果!

 

  最後,高教工會在此再次呼籲各校應廢除現行的限期升等條款,給予各校教師們更多自由開展研究領域的空間外,同時高教工會也歡迎若各位老師因限年升等條款而有自身工作權遭到侵害的情況,歡迎各位加入工會並與我們聯絡,我們將持續提供建議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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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訴願會臺教法(三)字第1040110413號訴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