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81期】: 《教師待遇條例》上路  公、私校薪資不脫鉤!高教工會提出「二不二要」教戰守則

 

《教師待遇條例》於去年五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已於104年12月27日正式上路[1]。而其中最讓私立大專院校將近3萬名教師期待的,莫過於《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私校教師的薪資(含本俸與加給)準用公校標準的規範,終於能夠在法制層面上確立[2]

 

這幾年間,即便有私校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要求私校教師薪資與公校不脫鉤[3],但「細則」僅是法規命令,不及「法律」的位階,也因此讓主管機關教育部總是有各種藉口,不正面介入私校片面刪減薪資的各種亂象。也因此,我們四處可見,不少私校以「財務狀況」為由,想方設法地刪減教師的各項加給數額,導致同樣是在大專院校任職的專任教師,薪資毫無保障。高教工會在此強調:《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各私立大專院校校方,自今年(105年)1月起,依法[4]應立即將教師薪給數額(本薪與加給)調整與公校標準一致!(表一)

 

表一、《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大專院校之教師薪給(每月)

公、私立大專校院教師職級薪給(含本薪與加給)
教授 92,365元
副教授 77,675元
助理教授 69,070元
講師 55,815元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因此,包括工會日前曾招開記者會指出的[5],大華科技大學與亞太創意學院,將教師學術研究費打兩折,導致每位教師每月遭減薪25,068~43,782元,這樣的胡亂砍薪亂象,至今年一月起,都須立即改正,比照公校標準發放全薪給教師。此外,許多私立大專校院,如明新科大、僑光科大、景文科大、台北城市科技大學、德霖技術學院…等,在民國100年全國教師調漲薪資3%時,卻沒有比照調漲私校教師薪資,使公校與私校間的薪給產生了1~3%的落差,也得在教師待遇條例實施後改正,應「準用」公校之教師薪給。(表二)

 

表二、《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前後的部分大專院校薪給落差(每月)

每月薪給

( 本俸+學術研究費)/

大華科技大學

&亞太創意學院現行薪給

部份私立大專校院現行薪給

ex.明新科大、僑光科大、景文科大、台北城市科技大學、德霖技術學院…等

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全國公私立大專院校教師應準用之薪給
教授 48,583 91,255 92,365
副教授 41,283 76,715 77,675
助理教授 37,250 68,190 69,070
講師 30,747 55,055 55,815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換言之,在這段時間,不論私校以各種「綁工作權」來逼迫教師接受打折薪資的爛招,自《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都將通通無效。私校教師「薪給」應立即按照公校標準發放,否則按《教師待遇條例》第23條:「若私立學校違反上述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面對現行諸多私校試圖以各種方式壓低教師薪資,高教工會提出「二不二要」教戰守則,呼籲私立大院校教師小心提防校方不肖手段,以確保個人薪資權益!

 

一不:不接受「校務會議」作為薪資協議程序!

 

針對《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之規定:「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在高教工會向教育部抗議之下,教育部人事處已明確表示,條文中所謂的「與教師協議」,需指實質協商,校方不能片面僅以「校務會議」議決,來宣稱與教師協議。因此,高教工會在此呼籲全國各私立大專院校教師:倘若校方在《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以任何方式宣稱,因學校財務狀況不佳,經「校務會議」通過決議刪減教師薪資,這樣的做法是無效,教師也無須接受的![6]

 

二不:不接受刪減薪資的聘約內容!

 

《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校方日後可能透過每年或每兩年與教師簽署新聘約之際,將校方欲刪減之薪資數額訂入聘約,當老師簽名應聘時,校方便可宣稱該刪減薪資之決議,是經教師同意,作為合法減薪之手段。

 

工會要提醒各位老師,倘若教師本人並未同意校方刪減薪給,請不要輕易簽下遭減薪的聘約,應在聘約上向校方提出異議,並要求學校另外發放新聘約。教育部也已明確表示:學校不得以教師未簽署校方提出的減薪聘約,來做為教師不應聘之依據,或構成解聘、不續聘教師的理由。

 

一要:要領取準用公校標準之本薪與加給!

 

《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各私立大專院校校方,依法應立即將教師薪給數額調整與公校標準一致。請各位老師留意自己今年一月起所領取的薪給,是否等同公校標準。(如表一)

 

二要:要加入工會,委託工會與校方進行實質協商!

 

我們知道在現實情況中,私校教師作為個人,要能與校(資)方有對等協商管道是非常不容易的,也因此,所謂的「協議」,到頭來很可能只是教師為確保工作權,而被迫接受校方的單方意思表示,簽下各種「同意書」。

 

因此,高教工會也在此呼籲各位私校教師,請善用《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的後項規定,針對薪給數額的協商,切莫在校方的施壓之下輕易放棄、輕易達成「合意減薪」之決定。請加入工會,履行自身在法律上的權益,若遇校方變動聘約薪給內容,將薪資協商權委託工會協助處理。依法只要受委託之工會代表並未同意校方刪減薪資,校方便不得單方宣稱「與教師協議」,當然也不得單方的變更教師的薪資數額!

 

最後,假若私校教師今年一月起,仍舊領到低於公校標準的薪資,請立即向工會反應。同時,工會也將會在法律上路後進行全國性的調查,針對依舊違法減薪的私校,我們將公布名單,並向主管機關進行檢舉行動。

 


[1]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243/ch01/type1/gov01/num1/Eg.htm

[2] 《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公校標準]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3]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條:「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4] 按《教師待遇條例》第8條與第17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