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窒礙,豈來難行?譴責勞動部錯誤解釋法規及漠視兼任教師勞動權益!

關於勞動部於年前(1月25日)之澄清稿「勞動部回應勞工團體有關兼任教師勞動權益之訴求,並將積極溝通處理」,本會有以下三點回應:

1.    勞動基準法第3條不應作為排除基礎勞動保障之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3條之立法原意為「規範最低勞動條件的根本,使全國勞動關係維持一定水準」,而現今於各校大量聘用兼任老師之時,勞動部更應負擔起全國約5萬人的勞動保障,本會已多次強調今日於高教產業中已有為數眾多的老師以擔任兼任教師為「專職」,其勞動保障卻成為法外孤兒。然而,由勞動部於其澄清稿中提及兼任教師之專業工作特性,而致使適用勞動基準法具有「窒礙」一事,本會認為勞動基準法作為保障勞動者最低度保障之法規,各大學之兼任教師與校方之間無論是一般認定勞動關係有無的從屬性判斷,或各校實際運用兼任教師此一人力之狀況,不但除具從屬性外其收入與勞動亦具有極高對價性,已明顯應為勞動關係。且由過往至今日,其他具高度專業性工作如受雇律師、會計師等皆已適用勞基法保障,何來因兼任教師基於發揮專業獨立從事教學工作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2.    兼任教師之工作內容並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窒礙,勞動部不應以其他附加之工作內容作為排除之理由
兼任老師以課程教學為主要工作已於教育部之兼任老師聘任辦法明訂,而各大學雖有額外加諸於兼任老師之工作,然而,觀諸各種勞動型態皆可能具有非主要職務之工作,工作時間亦可能額外延伸,工作職務亦可能臨時額外增加,此種於百工百業常見之情況何來作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理由?再者,目前科技部之研究計畫亦排除兼任教師之申請,兼任教師之研究申請權利受到侵害外,其他無論是教學工作、輔導工作等內容,同樣執行此等工作的如補教業教師、各種機構之輔導人員等皆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何以勞動部以需進行此等工作而排除適用?更甚者澄清稿中提及因兼任教師須擔任「導護工作」、「家庭訪問」等工作而無法適用,本會在此請問勞動部,莫非當兼任老師執行此類具較高危險性之工作時,不應受到勞動基準法之保障?本會於此重申,工作項目不應作為排除之理由外,勞動部更不應以各種理由搪塞兼任老師適用之可能!

3.    現行爭議處理機制對於兼任教師毫無保障可言
勞動部雖聲明於教師法外之事項可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調解仲裁,然因並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兼任教師縱使申請勞資爭議處理調解,仍將因校方自認並無違反法令之規定,而拒絕調解到場,工會近日即已接獲數通教師於此遭受權利侵害之情況,無論是延遲給薪、聘期未屆校方片面拒絕排課等事項,或是長久以來兼任教師遭到定期契約聘用的權利受損等事項,各校拒絕出席,兼任老師於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下根本求助無門!然勞動部此一聲明即再度重申了其對於兼任老師權利之漠視,放任其勞動權益遭受侵害之時甚至連爭議解決機制亦毫無效用,面對此種兼任老師求助無門之情況唯一解決方式即為立即適用勞動基準法!

本會認為,勞動者於勞動場域中之保障應全面且完整,然勞動部與教育部之作法卻使今日之保障陷入殘補式之態樣,且勞動部於過往開放兼任教師適用勞保、勞退之社會保險,已明確顯示兼任教師的勞動態樣明顯且因受保障,然殘補式之保障使得兼任老師須於寒暑假處於欠缺保障外,更使得於兼任教師於勞動給付中亦毫無保障!本會重申,兼任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應刻正適用方為正道!勞動部不應繼續推諉其責漠視勞動者之權利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