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廢除「限年升等」條款的正面啟示

大專教師的「限年未升等,則不續聘」條款,除了法院多次質疑其效力外,透過教師集體參與校務會議,也能是一個有效解決問題的途徑?

東吳大學於2015年12月的「104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104.12.9)」,正式通過了教師的集體提案:廢除限年升等條款,以及限縮教師評鑑辦法。邁向了更加合理保障教師工作權,讓升等與評鑑制度回歸本質的正向辦學。

而能促成這樣的改變,關鍵在於東吳大學校內一群教師的積極作為。東吳教師們在2014年底得知最高行政法院已有多起判決質疑「限年升等條款」效力後,多位教師開始在校內討論,透過向校務會議提案,付委規章委員會,要求修改東吳大學的「限年升等條款」。這群教師們也積極參與了校務會議與規章委員會,於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1月19日召開三次規章委員會會議討論後,通過該提案;之後提交校務會議,經過會議上的多番討論,正式通過:廢除限年升等條款,以及限縮教師評鑑辦法。

東吳大學教師們的提案如下:

在多位東吳大學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的發言支持下,針對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第15條之1的「限年升等」條款,通過教師提案,確定做成「刪除」決議。校務會議決議僅在修正說明中,將原先措施屬「違法」的評價,用詞改為「不當」。然實際上確定已刪除「限年升等」條款,使東吳大學教師升等制度,回歸鼓勵教師追求更高學術成就的制度,而非作為一種懲罰條款。

除此之外,該辦法第15條之2的「連續兩次未能通過評鑑,則不續聘」條款,校務會議也通過修正案,終結了該條款的絕對性。該修正案在說明中指出:應依據教師法規定,學校須提出教師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所列十四款」其中的相關事實,才能夠予以不續聘;而非只要「連續兩次未能通過評鑑」或「再評鑑未通過」,則不續聘。而校務會議則將該條文的修正內容,從原提議的「再評仍不通過,且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聘期屆滿後,不再續聘。」,濃縮修改為「…依教師法相關規定,不再續聘。」但仍維持該修正案的說明,確定存有教師法第14條的事實要件,才能是不續聘教師的前提,而非僅憑形式性的升等或評鑑不通過,就一律認定應不續聘。

另外,校務會議也針對教師評鑑辦法與教師聘約做成了相應的修正,完整內容,可參考東吳大學校務會議記錄第一案。

此次東吳大學從善如流,大幅修正教師評審辦法,廢除限年升等條款,以及限縮教師評鑑辦法,可以說是回歸教師勞動保障趨勢的合理作為,足以作為各大專校院參考。而在這過程中,再次顯現,校園民主或大學自治的前提,需要有一群教職員工生在有充足的資訊下積極參與校務,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促成大學的正向發展。對此,工會高度肯定這群勇敢站出來的東吳大學教師們,其經驗值得當今在各大專院校中遭逢諸多不合理規定與對待的教職員工生們參考。只要我們團結行動,諸多問題中有被改變的一天。

高教工會也再次邀請各校教職員工加入高教工會,讓工會作為大專院校教職員工的靠山,提供最即時的資訊與諮詢,共同為維護台灣高教環境的正常化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