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邀參加「教師待遇法制化」研討會

籌辦緣由:

  在當代社會裡,教育是人民權利的一部分。為了培育人民的健全人格、公民素養與創造能力、更為了發展各類專業技能與維繫學術品質,當代國家透過各種政策工具,以公共資源建置了各級教育機構,負擔起教育公益性之責任。而為了執行如此的教育功能,國家也規範了各級校園教師一定的勞動保障;事實上,唯有保障工作權與勞動權益,教師才能有效的執行其教育的職能,而也唯有在不受干預的前提下,才能產生真正的自由思想。

  大專教師穩定的工作權與勞動權利保障,在教育法制中是由《教師法》、《私立學校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立大專校院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以及去(2015)年剛通過的《教師待遇條例》…等等,所構成的。而當前法制的困境之一,就在於公立與私立大專校院教師勞動保障之間的差距。而此差距,最核心的根源乃在於教育部的政策方向:它傾向於賦予私校管理者更多權力,差別對待私立與公立教師;即便從人民權利與國家的教育公益責任兩者來看,公私學校之間並無本質上的差別。

  雖然以《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來看,「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然則,教育部在其2013年的函釋中卻刻意說:「私校只有本薪準用公校教師,至於加給部分『只要經過教師同意,並納入聘約』則可以刪減」。此錯誤的解釋清楚的呈現了教育部將公私立教師差別待遇的意志,教育部更企圖在《教師待遇條例》的立法過程中貫徹這個主張。

  無論如何,此政策方向帶來更複雜的法律問題。第一,許多私校透過校務會議刪減教師薪資,並以此為教師同意之理由。第二,私校以定期換聘約的方式,刪減教師待遇,實質上以剝奪工作權的方式脅迫教師同意薪資刪減(「如不同意聘任條件,即為不應聘」)。因此,我們也面對了下列三個層次的法律問題:第一,即便法律用語「準用」的意思清楚而明白,何以教育部卻仍可以錯誤的解釋方式實質上改變了法律規範?為何教育部可以未經法律授權,自行將準用範圍侷限於實際薪俸一半不到的本薪?第二,大學自治的制度保障中,校務會議地位如何?其決議性質與效力為何?是否具有直接改變各別受僱教師勞動契約內容的權限與拘束力?第三,聘約更新過程中,教師處於現實上的弱勢地位,無法具有真正的議價與協商能力,此實與《教師法》保障教師工作權的意旨相互衝突,則教師待遇條例有關私校教師之「協商同意則得調降薪資」設計,是否違法違憲?

  本研討會要討論的,正是上述幾個核心問題。我們認為,必須基於人民權利與國家教育公益責任這兩個核心理念,來釐清當前公私立教師差別待遇的法律問題。這個研討會只是相關主題討論的開端,我們期望透過這個法律研討的方式,將來能開展出更多關於大學自治、公私大學法律地位與勞動法令相關的探討。

 

「教師待遇法制化」研討會 議程

活動時間:2016年5月21日(週六)13:30~17:30(13:10開始入場)

活動地點:世新大學舍我樓S1204室

主辦單位:世新大學法學院、政治大學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法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我要報名

研討會行政聯絡方式: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執行秘書 陳 佑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工會信箱)、[email protected](個人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