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法》需全盤翻修!大學教師站出來! 呼籲立法院:未杜絕「校產成私產」亂象,修法不過是「打假球」!

近日立法院將審議《私立學校法》修法。對於私校法修法,目前已有包括行政院版本、立委張廖萬堅等人版本、民進黨黨團版本、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參見附件一)。但據多方消息指出,原本立委張廖萬堅等人提出的私校增設「勞工董事」條款修法草案,竟要被民進黨黨團/教育部所刪除!而高教工會透過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的全盤修正私校法,以有效杜絕私校「校產成私產」亂象的版本,則可能根本不被併案審理!?私校法在立院多年才有一次修改的機會,難道又將辜負全國私校教職員生的期望?問題究竟出在誰身上?

 

    仔細觀察,教育部所支持的民進黨黨團版本,表面上同意要在私校增設「公益董事」,但卻維持了私立學校需領取政府補助達4000萬~8000萬元的門檻,才會增設一名公益董事。這導致一個弔詭的狀況:體質有問題的私校,一般來說能領取的獎補助款較少,不容易達到「4000萬~8000萬元之門檻」,按此規定不用增設公益董事;反而是體制較正常,領取獎補助款超過門檻的學校,才需要增設公益董事。試問:最該監督的反而不用監督,這種修法豈不是在「打假球」?

 

    對此,民進黨黨團與教育部或許會聲稱,他們在草案爭加了一個附帶條款(該版本新設之第15-1條),規定「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致影響學校法人或學校正常運作、師生權益者,…需加派一名公益董事」,能解決此一問題。但這顯然並非事實。試看,大多數體質不良的私校,其實平常都沒有被認定是「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致影響學校法人或學校正常運作、師生權益者」,如果真有此狀況,按照現行私校法第25條,主管機關教育部早有義務向法院聲請接管董事會,而不是任由其繼續「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師生權益」,而僅加派一名無濟於事的公益董事。再者,諸多私校未必公然違法,但其校董卻居心叵測,不斷思考學校退場後如何繼續握有校產,在此規定下,卻完全不需有公益董事監督?這到底是在為誰量身定做?

 

    相對於民進黨黨團形式性的修法,高教工會已經提出了全盤翻修的版本(參見附件二),要求修改包括:全面增設公益董事、監察人,勞工董事、監察人;董事會應公開資訊;學校應強化財務公開;降低董事血緣姻親比例、連選僅得連任一次,回歸無給職,其三等親不得擔任學校一級行政主管;當學校之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遭遇重大困難者,主管機關應聲請接管董事會;接管後無法改善,經一定期限才准予停辦;廢除轉型改辦,以維持辦學目的;解散清算校產應強制歸公,並成立「私立學校退場暨教育公共化基金」,以使校產回歸教育使用,擴充教育資源。

 

    這些訴求並不是工會第一次提出。相反地,在工會成立四年多以來,這些訴求都是私校教職員們面臨「私校遭家族惡性把持」、「校產成校董私產」等亂象下,早已不斷吶喊提出的改革呼聲。我們嚴正抗議,立法當局對私立學校法的改革悶不吭聲!只選擇象徵性地增列帶有門檻的公益董事條款,根本不足以解決當今私校的諸多問題!

 

    為了讓立法院不受私校董事們操弄,為了要讓他們聽到廣大私校教職員生的意見,我們需要您採取以下的動作:

 

(一)6月30日 8點30分,至立法院群賢樓參與由工會發起之「私校法修法場外監督行動」,讓立法委員們感受到全盤修改私校法的必要!

(二)以電話或傳真聯絡立委辦公室,表達要求全盤修改私校法的意見。(請見下方)

(三)加入高教工會,並嘗試在校內發起工會分部,以持續監督學校亂象。

(四)持續關注《私立學校法》修法,未達成訴求前,決不罷休!

>>>>>附件一、私立學校法各修法版本比較

>>>>>附件二、高教工會版《私立學校法》修法說明

 

 

附件一、私立學校法各修法版本比較

 

 

行政院版

立委張廖萬堅等人版

民進黨黨團版

高教工會

(時代力量版)

全面增列勞工董事、勞工監察人

(第15條、第19條)

(無規範)

(勞工董事維持政府補助達25%或一億元之門檻;無勞工監察人)

(無規範)

(全面增列)

全面增列公益董事、公益監察人(第15條、第19條)

(公益監察人維持現行規範,須政府補助達25%或一億元之門檻;無公益董事)

(增設公益董事,但維持政府補助達25%或一億元之門檻)

(增設公益董事,但維持補助達4000萬~8000萬元之門檻;除非「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致影響學校法人或學校正常運作、師生權益者」,才加派一名公益董事)

(全面增列)

遭列管輔導私校董事會應被聲請接管(第25條)

(維持現行,僅「得」接管)

(維持現行)

(維持現行)

(明定學校違法或辦學不能即「應」接管;時力版維持現行)

私校董事回歸無給職(第30條)

(維持現行,允許有給董事)

(維持現行)

(維持現行)

(全面回歸無給董事;時力版仍保留有給董事)

私校董事出席費交通費至多比照公務人員標準(第30條)

(維持現行,不超過350萬即可)

(維持現行)

(維持現行)

(強制比照公務人員標準)

禁止校董以轉型之名,繼續握有校產(第71條)

(維持現行,可轉型握有校產)

(維持現行)

(維持現行)

(回歸公有統籌)

私校停辦解散、校產強制歸公(第74條)

(維持現行,解散後校董指定捐助對象)

(維持現行)

(維持現行)

(解散校產回歸公共教育基金;時力版增加「依捐助章程決定」)

資料來源:立法院;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各版本來源,取自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2016/6/25):

行政院版: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word/09/01/08/LCEWA01_090108_00079.doc

立委張廖萬堅等19人版: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word/09/01/12/LCEWA01_090112_00011.doc

民進黨黨團版: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word/09/01/17/LCEWA01_090117_00052.doc

高教工會/時代力量版: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word/09/01/18/LCEWA01_090118_0004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