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聘還未被核准,學校就停薪逼退教師,有「法」可管?

 

高教工會成立四年多以來,曾接獲多所大專院校教師陳情,表示其因未於限年升等、評鑑未通過、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等緣故,遭學校教評會決議不續聘。

 

儘管在工會的長期抗議下,目前教育部對此類不續聘案件,基於學校未能證明該教師「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多半已傾向不予核准。然而,工會仍接獲不少教師陳情指出:學校往往在教育部核准處分前,就先停發該教師薪資、不給聘約、不予排課…,以達到實質「逼退」的效果,使教師限於困境。

 

學校此種作為是否合法?若遭遇類似狀況,老師該如何因應?是否有何反制措施?工會藉此快報,再次提醒大專院校教師的法定權益:

 

一、公私立大專專任教師不續聘,依法要經教育部核准才生效:

依據我國《教師法》第14條的規定:教師除有第14條第一項之各款情事者(如犯罪、嚴重違反法令、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始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且程序上須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核准,才完備程序。換言之,儘管大專院校對教師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議,只要還未經教育部核准前,該處分都尚未發生效力,該名教師都仍是該校法律上的專任教師,權利義務不該有所變動。

 

二、教育部審議核准期間,若教師聘期結束,依法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就是歷經「聘期結束」,學校又「不發聘書」,教師權益也不受影響。依據我國《教師法》第14-1條規定: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所謂「暫時繼續聘任」,也就是指法律上教師與學校之聘任關係乃持續,尚未中斷,直到教育部若核准、導致不續聘處分生效為止。因此在該期間,該教師仍為正式的專任教師,其工作相關權益義務不應有所改變,包括:學校應發放完整薪給(包含本薪與加給)、教師之公保與私校退撫儲金不得中斷、學校應有繼續排課予教師之義務…等,學校都不得片面剝奪。此一法律權益並不會因「聘期結束」或學校「不發聘書」而中斷。

 

三、教師薪給應發卻未發,涉及遭違法欠薪,教師可提出檢舉:

倘若學校於聘任或暫時聘任期間,即片面中斷給付教師之薪給,此舉涉及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規定,「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教師可立即對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提出檢舉。若私立學校違反該規定,按該法第23條:「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私校董事會也得對欠薪負擔連帶責任,依據該法第24條規定,「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四、請儘速加入工會,讓工會陪伴處理其他不合理對待的救濟過程:

  除了停發薪資外,學校也很可能透過片面不排課、不邀請參加會議、不給予研究室…等方式,來惡性逼退教師。這些舉動多半違反前述的「暫時繼續聘任」的法律規定,但卻是學校經常出現的舉動。我們呼籲,大專院校的教師們請儘速加入工會,讓工會陪伴處理類此遭遇的救濟過程,提供專業的諮詢與協助。

 

  根據工會經驗,只要教師們站穩了積極爭取權益的腳步,學校種種違法不當的作為終究是站不住腳。讓我們一起努力,爭回一個正常的教育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