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的差別對待,將帶來毀滅的結果! 編制外教研人員應全面一體適用勞基法!

為爭取大專編制外教研人員之勞動權益保障,高教工會自2015年便開始積極訴求:要求勞動部,應立即將全國編制外教研人員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以解決長年以來,大專兼任教師、專案教師、博士後研究人員、教練等編制外教研人員「既不適用教師法,也不適用勞基法保障」的窘境(原本公立學校編制外人員已於2008年1月納入勞動基準法,但其中的教學研究專業人員又於2008年6月遭排除適用,導致此一「法外孤兒」現象延宕至今)。

為期一年多的推動,原本以為教育部與勞動部終於願意正視編制外教師的勞動處境,給予其最基本的法令保障。然而我們卻發現,勞動部於上個月(2016/9/26)公告之「大專院校編制外未具本職之兼任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中,竟然僅願意將大專編制外之未具本職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對於其他編制外教研人員(大專專案教師、約聘教師、博士後研究、教練;以及中小學的代課、代理教師等),依舊將其排除在勞基法的適用範圍外,無視於他們長年缺乏法律保障而面臨的各種勞動惡劣處境(無退休金、無法請假、隨意遭解聘…等)!除此之外,勞動部甚至在「兼任教師」的範疇內,為了替學校節省人事成本,再度進行碎裂切割,於草案中僅讓「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受到勞基法保障[1]

 

高教工會對於勞動部此種違法切割作法,於10/19(週三)下午,召開記者會表達強烈反對之意!工會指出:在勞動部往年的歷次勞基法擴大適用公告當中,從未發生過像今日兼任教師之狀況,在公告擴大適用於某種職業別之中,卻又切割掉「具本職」的勞工,可以不受到法令保障。勞動部今日之作法,是史無前例第一遭(見附件一、歷年來擴大適用勞基法之對象)!而且,恐因此一不當的差別規範,造成「有保障者遭解僱,無保障者普遍化」的就業歧視後果。我們必須嚴厲譴責勞動部,身為勞動主管機關,竟礙於教育部與大學校方之壓力,制定出這樣一個違法的勞基法適用草案,簡直是荒腔走板!豈可不懸崖勒馬!?

一、切割「具本職」的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是違反平等原則的差別待遇政策

    是否適用勞基法,依法應考慮的是「該行業」以及其中之「工作者(職業)」有無不得適用勞基法的特殊情事(所謂「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否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之意旨,即應「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適用過程中,絕非考慮「該行業與工作者(職業)之外」的各種性質,例如根據受雇者「有無同時具有其他職業」,而僅將「未具本職」者適用勞基法,再把「具本職」者排除適用…;而應直接判斷該行業與職業有無不得適用勞基法之窒礙難行因素。也正因此,過去各種行業職業在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過程中,從未有此種依據「有無本職」而進行差別待遇之案例。此種區隔顯然違反我國憲法「平等原則」要求,屬於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二、將造成排擠效應,反導致「未具本職」之兼任教師失去工作!產生「有保障者遭解僱,無保障者普遍化」的惡果!

基於納入勞基法將會使受雇者確保「勞工退休金(由雇主提撥6%的薪資至專戶)」、「繼續性工作視為不定期契約,不得隨意被解聘或不續聘」、「若資遣應發給法定資遣費」、「享有勞工法定休假」等各種勞基法上的法定基本保障,若在納入過程中,將該類工作者中區隔出一特殊區塊不適用保障,將反而成為資方逃避勞動保障的「後門」,並產生「無保障者排擠有保障者」的就業排擠效應。如果按現行勞動部「僅保障『未具本職』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的做法,校方為了節省人事成本,將高度可能僅聘僱所謂「具本職」而不受勞基法保障的兼任教師,反而恐導致「無本職」兼任教師失去機會(通常即為「全職兼任教師」),造成排擠效果。

實際上,最近工會已經接獲許多來公私立大專院校的兼任教師反映,表示學校目前就已經開始進行準備工作,調查學校兼任教師當中,有誰「具本職」,誰「未具本職」,名義上是宣稱要提供調查資料給教育部,以做相關統計數據。但事實上,許多兼任教師卻也表示:已經遭到學校「口頭」告知,由於按照勞動部目前規劃的草案,日後只有「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會受到勞基法保障(換句話說,就是會增加學校人事成本),而「具本職」的兼任老師,卻可以繼續像以前一樣便宜聘任,不用提供任何法律保障,因此,學校已經預計下學期,會開始盡量只聘任「具本職」的兼任教師,來迴避法律規範,節省人事成本!

    之所以導致「有保障者遭解僱,無保障者普遍化」等亂象,問題不在於勞動基準法等保障本身,而是主管機關惡意地針對同類工作者中採取不當的差別對待所致。屆時若造成大量「未具本職」的教師失業,而能獲聘的兼任教師僅剩有本職、依然無勞基法保障的狀況,豈是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之本意?

三、辭本職就突然有勞基法保障?錯誤區隔必將造成大規模混亂!

    何況,倘若勞動部堅持兼任教師是否受勞基法保障,取決於在這工作外「有無本職」來認定,而影響其是否享有「勞工退休金」等法定基本保障。那麼兼任教師在任職期間,倘若出現工作外「有無本職」的轉換,例如從原本兼課時仍有一份正職工作(有本職),中途辭去正職工作改為單純兼課(未具本職),難道學期中學校就變成要為其提撥勞工退休金?並且才享有各種勞基法權利?

    這種錯誤區分導致的法理謬誤,適用上必將造成大規模混亂。勞動部若執意而為,不但是踐踏自身的勞動專業,而且全然無助提供編制外教師應有的保障。

四、並無合乎理論與事實的差別對待理由

    固然截至目前為止,勞動部並未公開提出合乎理論與事實的區隔適用理由;其於正式公告之「總說明」中亦未說明差別對待之必要。然而據工會了解,教育部與勞動部對外的私下說法多為:「這些已有本職的兼任教師,本職可能都是大老闆或者是大教授,不需要再額外有保障,不然會享有雙重保障」、「這些已有本職的老師多半已有公保,適用勞基法將會額外再享有勞保」、「我們優先重點應該放在幫助這些『未具本職』的弱勢兼任老師」…。但實際上這些說法,都不合乎事實。

1.    「兼任教師」此份工作,目前並未受教師法或勞基法保障,此一需要法律保障的事實,與任職者是否有其他份工作,或是否是大老闆或大教授無關。
2.    再者,就是大老闆下班後到麥當勞打工,一樣在麥當勞該份工作享有勞動基準法保障,但這無涉於他擔任老闆時作為雇主,自然並無勞基法保障。顯然所謂的「雙重保障」並不存在,而只是針對不同的工作身份,提供不同的保障。
3.    至於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也與是否要投保勞保無關,我國勞保局早已明確要求各大專院校對兼任教師應投保勞保,也早已普遍適用;至於若已加入公保之人士,則可選擇聲明放棄勞保,或者同時加保將生放棄公保之效力,也無「雙重保險」的可能。
4.    至於「應優先保障『未具本職』」的說詞,若非是缺乏管制上的基本專業判斷,就是惡意要透過操作操別待遇來讓適用勞基法全成一場空,並非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之意旨:「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我們要再次重申:我們要求勞動部應修正於9/26所公告之「大專院校編制外未具本職之兼任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並廢止其於2008年6月對「公立學校編制外教學研究專業人員」、以及2014年8月對「私立學校僅從事教學工作之編制外教師」排除適用勞基法的命令(可參考附件二附件三),立即指定「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人員」(包含兼任教師、專案教師、博士後研究、代課老師…等)全數適用勞動基準法,拒絕任何毫無勞動保障的「法外孤兒」繼續在校園中出現!


[1] 按勞動部公告之「大專院校編制外未具本職之兼任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總說明」,所謂「未具本職」指不具有下列人員身份:(一)具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身份者。(二)具公教人原保險被保險人身份者。(三)具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者。(四)具勞工保險身分之全時工作者:1.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2.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1)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2)雇主或自營業主。(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五)未具上開身分但符合勞工保險最高投保級距者。(六)其他經主管基關認定屬從事全時工作者。(七)已依相關退休(職、伍)法規,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