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教師年金應向上提升! 改善私校教師退休年金,促進公、私校平等待遇! 反對延後退休方案、阻礙教育人力新陳代謝!

年金改革,應當改善私校教師的退休年金,促進公、私校平等待遇!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日針對「年金改革」喊話,偕同公、私校教師代表一同召開記者會指出:現行私立學校教師退休年金,與公校落差過大;私校教師是各類年金制度中「所得替代率」最低的一群,應當大幅改善,「向上提升」。

 

工會的公校、私校教師代表,在記者會上提出質疑:現行私立學校教師的本俸與加給,依據《教師待遇條例》都已明文準用公校標準[1],目的無非就是要拉齊公校、私校教師的待遇。為何在退休年金一塊,兩者間卻仍存有如此大的落差?這樣如何鼓勵優秀人才長期於私立學校任教?

 

表一、公立、私立大專院校教師月退年金數額推估(以純新制,工作30年計算)

公立、私立

公保

退撫儲金

合計

公立大專教師

191萬(一次退)[2],折算每月領取6632元[3]

63,690元[4]

70,322元

私立大專教師

20,699元(月退)

17,494元[5]

38,193元

資料來源: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網站。整理: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工會根據現行公校與私校教師年金制度推估,若以「純新制」,工作30年,未來以正教授最高薪額770(年功俸53075元)退休的大專教師來推算,若其是公立大專院校教師,約可領取70,322元的月退(含公保191萬一次退,折算每月領取6632元;以及公務人員退撫儲金每月63,690元)。但若其是私立大專院校教師,則僅可領取38,193元的月退(含公保養老年金月退20,699元;以及私校退撫儲金年金保險每月17,494元)。以此推算,私校教師年金僅約為公校教師的54%!

 

若以工作30年退休的「所得替代率」觀之,私校大專教師的確屬各種年金制度類別中,所得替代率最低的一種群體,僅有約35.5%。遠低於公立大專教師的所得替代率約65%,也低於勞保投保年資30年的勞工,其所得替代率約55%~60%。

 

工會主張,政府當前推動的年金改革,應當優先處理此一問題,「學校有公私之別,師生權益不該有公私之分」,應透過改善私校教師的退休年金,促進公、私校教師平等待遇!何況,私校教師與公校教師提撥同樣的薪給數額至公教保險與退撫儲金,兩者間豈可在退休年金上有如此大的落差?

 

與會教師也以實例指出,此種公校、私校間的退休年金不平等狀況,已導致我國高等教育的傾斜,對私校的妥適發展也不公平。實際上現行公校已享受到較私校為多的高等教育資源,退休年金一端應當適當改善此一落差,才合乎公平正義的資源分配。

 

除此之外,政府目前規劃將大專教師領取退休年金的年齡,一律延後至65歲。工會表示,在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前,對此議案表達強烈反對。目前大專院校已普遍出現「流浪博士」、「工作機會大幅限縮」的趨勢;若再要求教師延後退休,將使得年輕教師的工作機會更加雪上加霜。除非政府能夠透過強制改善生師比,使得新進教師員額不受既有教師延後退休影響,否則不該貿然執行此一危害教育人力新陳代謝的不當措施。

 

除此之外,政府本可透過修法禁止公校教師退休後至私校擔任「雙薪教授」,來節制提早退休的不當「誘因」,自然能夠改善退休年金的財政困難;不該尚未評估或嘗試這些手段,就直接採用最強烈的一律延後至65歲退休。何況此種作法對本來年金保障已稀薄的私校教師,更是不公平。現行私校教師的公保養老年金原訂投保滿25年,60歲即可開始領取;若要再延後到65歲才能領取,形同再次減少私校教師的年金給付,使私校教師處境更加雪上加霜,工會必須表達明確的反對意見。

 


[1] 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第1項後段與第2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並未區別公校、私校。而同法第17條前段:「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公校標準]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

[2]資料來源: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資料:〈私校退撫儲金新制現況報告〉(教育部)頁11。

[3] 以60歲退休,按最新我國簡易生命表平均餘命約24年,共288個月計算。

[4] 以正教授工作30年,於最高級薪額770、年功俸53,075退休推算。

[5] 以「保守型」投資報酬率2%推估,合乎當前的實際投資報酬狀況;未採計增額年金。資料來源: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資料:〈私校退撫儲金新制現況報告〉(教育部)頁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