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評會程序】

Q.9. 學校人事室要我的系開教評會,聽說打算要把我不續聘或強制資遣,卻沒有通知我出席答辯。它們可以這樣做嗎?

 

A: 當然不行。系、院、校三級教評會若要審議涉及剝奪教師工作權的解聘、不續聘、強制資遣案,都必須通知當事人前來出席說明答辯。當事人也有權利在說明前知悉被提案解聘、不續聘、強制資遣的具體事由為何,以有效對此答辯。若未踐行此程序要求,即構成程序瑕疵,不應受教育部核准;就是核准,也可透過申訴、訴訟等程序救濟。

 

Q.10. 學校教評會前兩天才臨時通知我出席答辯,可以這樣嗎?我可不可以不去參加?

 

A: 目前還無法令強制規定教評會通知當事人出席的期間。且會議通知送達可採用寄存送達,並非當事人「拒簽」、「拒領」能使之有送達瑕疵。我們建議收到通知的當事人,還是要盡力出席答辯,但可在答辯過程對此種匆促通知、剝奪答辯準備時間的做法,做出抗議,並將其納入答辯書狀之中,以供未來教育部核准、申訴、訴訟時有證據資料,質疑學校的作為不適當。

 

Q.11. 系教評會沒有通過我的不續聘案,但學校還是要開院教評、校教評會,硬是要把我不續聘。可以這樣嗎?

 

A: 這需要看各大學的教評會組織辦法。一般而言,各大學通常都允許上級教評會(如校教評會)推翻下級教評會(如院教評會、系教評會)的決議。然而,我國法令有要求,上級教評會若要推翻下級教評會的決議,需要有具體理由認為下級教評會決議違反法令,始得為之。

  我們建議,若系教評會未通過解聘/不續聘案,但院教評會、校教評會仍要繼續審議,當事人教師還是應出席答辯,但在答辯過程要求其提出認為下級教評會決議違反法令的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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