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不續聘爭議】

Q.1. 我是某大學的專任教師。學校這學期說我聘約(兩年)到期後要把我不續聘,卻沒有任何理由。它們可以這麼做嗎? 

 

A: 不行。大學專任教師皆受我國《教師法》保障,若要解聘、停聘、不續聘,前提是發生了至少等同犯罪行為的要件。單單要以「聘約到期」,或是各種如「教師評鑑表現不佳」、「研究不足」、「招生不力」…的理由,都不足以將大學專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校方就是提案,也必須經教評會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通過,且最後受教育部核准,才有效力。換言之,「聘約到期」若無法定解聘、停聘、不續聘事由,大學校方是有義務續聘教師的,否則即構成違法解聘或不續聘。

 

  參照《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其中,如第14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須具體事實違反教師工作義務的程度,如同其他各款「有精神病」、「有性侵害行為」、「褫奪公權」等同等程度重大,才屬構成該要件,並非得由校方任意解釋。

 

Q.2. 學校能否以評鑑不合格(例如連續2年乙等或丙等)為由,來將我解聘、不續聘?

A: 如前所述,除非評鑑結果的不合格之處,足以確定教師又構成教師法第14條的解聘或不續聘事由,否則無法單以評鑑未通過的次數為由,對教師做成解聘、不續聘的處分。

  教育部官員也曾公開表示,舉例而言,大學的教師評鑑若單單以教師「招生不力」為由,稱其評鑑未過,要予以解聘、不續聘,教育部在解聘、不續聘的核准審查上,通常不會通過。

 

Q.3. 我國法院對這樣的違法解聘/不續聘問題,有相關的判例支持教師工作權嗎?

A: 我國各級法院其實已有多起相關判決,確保教師不會因評鑑結果未通過或其他事項「違反聘約」而遭恣意解聘、不續聘或強制資遣。對於前述的規範,相關的法院多指出:行為單單「違反聘約」(如評鑑未通過),不足以解聘或不續聘教師;須達「情節重大」,等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其他各款的程度(如性侵害、犯罪、褫奪公權等),才可解聘或不續聘教師。同為片面剝奪教師工作權的資遣案,則當然可準用相關法理。

 

  舉例來說,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2年判字513號判決書的說明:

大學對於其自治事項所擬定之規章仍不能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且其相關措施應受教育主管機關適法性之監督。教師於聘任後,如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不僅影響教師個人權益,同時亦影響學術自由之發展與學生受教育之基本權利,乃涉及重大公益事項。是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該項各款法定事由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乃為維護公益,而對學校是否終止、停止聘任教師之契約,以及是否繼續簽訂聘任教師之契約之自由與權利,所為公法上限制。前揭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既將「違反聘約」與「情節重大」並列,足見是否「情節重大」,並非聘約所得約定之事項,學校不得於聘約中約定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屬情節重大,而應就個案違反聘約相關事由判斷該違反聘約行為,是否確達情節重大程度;如其於聘約中約定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得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於適用時仍應受「情節重大」之限制,不得僅以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除此之外,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其他相關判決:103判字290號判決書102,判字617102年判字23999年判字1182。都有類似的判決與說明。

 

Q.4. 學校沒有把我解聘或不續聘,但新的學期就沒發聘書給我,也不給我薪水了。我該怎麼辦?

 

A: 別擔心。「沒發聘書」和法律上的「解聘或不續聘」,全然是兩回事。依據我國教師法規定,專任教師在沒有構成教師法第14條的解聘或不續聘事由、學校未依法定程序決議解聘或不續聘、教育部還未核准之前,即為「續聘」狀態。此法律關係存續和有沒有拿到聘書無關,教師自然也有權利請求全額薪資。若有權益受損,教師可以循申訴、訴訟機制,要求校方發放聘書或追討遭積欠的薪資。

 

Q.5. 學校強勢操作各級教評會,在沒有法定理由的情況下硬是通過了我的解聘/不續聘案,不給我排課,也不給我薪水了。我該怎麼辦?

A: 學校通過解聘/不續聘案,還需要經過教育部核准,才會生效。在教育部核准生效前,學校對該教師都有暫時聘任義務,也有給付完整薪資的義務。不給予排課,屬於校方單方面拒絕支領勞方的工作,可進行申訴;但不論如何,此種情況下教師的不授課,是校方所決定,故不得影響教師的工作報酬或權益(如領取薪資等)。若無薪水,亦可進行申訴,或直接向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向所在地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得以「支付命令」先行為之)。法律上學校有義務給付暫時聘任階段的完整教師權益,不得藉故侵犯。

 

Q.6. 學校校教評會通過了解聘/不續聘案後,多久教育部會做出核准與否的決定?

A: 學校對專任教師做出解聘/不續聘(以及資遣)的決定後,依法須於10內報請教育部核准。教育部人事處將邀集業務單位(教育部高教司或教育部技職司)以及外部學者專家委員招開教師解聘、不續聘、資遣核准審查會。此會議通常為學校報部後3週至2個月內召開,做出核准與否的決定。

  該審查階段著重「合法程序」審查:審視學校對教師做出的解聘、不續聘(或強制資遣)處分時,是否合乎法定要件(如有無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的具體事由),有無依據各級教評會法定運行方式進行(如組成是否合法?表決門檻有無通過?推翻下級教評會決議有無附具體理由?有無通知當事人出席說明?)

  我們建議在教育部核准前,被校方報部提報解聘、不續聘的教師,若認為不服,可主動撰寫答辯資料,指陳學校作為有何「具體違法違規」之處,經「教育部部長信箱」送交教育部審查核准與否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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