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聘僱權益】

Q.27. 我應徵某個學校科系的專任教師工作,結果三級三審通過後,校長卻突然告訴我,必須要先接受當一年的「專案教師」,之後才能夠轉為專任。請問它們可以這麼做嗎?

 

A: 學校原則上不得在「應聘廣告」和「實際聘任」上存有職位落差,否則有構成不實廣告之嫌疑。我們建議此類當事人據理力爭要求依據「應聘廣告」受聘為專任教師。目前已有多位誤信校方「先接受當一年專案教師」說詞,結果之後卻無法轉為專任教師,反遭不續聘的案例。

 

Q.28. 我是一位以校務基金聘僱的「專案教師」,一年一聘。請問我是否就沒有任何法令保障?

 

A: 儘管是「專案教師」,也受到一般的勞動法原則所保障。舉例來說,專案教師也受「解雇的最後手段性」保障,校方不得任意不續聘,且不續聘也須經相關教評會審議通過。

 

Q.29. 我的學校招聘我當「專案教師」,但結果為了填補員額,卻向教育部報我是「專任教師」,並幫我辦理「公保」而非「勞保」。請我那我的身分究竟是?我可以要求作為編制內專任教師留任嗎?

 

A: 有部分學校為了向教育部申請補助或填補帳面員額,開始出現類似的舉動。我們建議遭遇類似狀況的教師,在職期間就向教育部陳情,確認其具有「編制內專任教師」的身分權益。目前已有多位遭遇類似狀況的教師經過勞資爭議,已確定以「編制內專任教師」的身分留校任教。

 

Q.30. 我的學校新學期片面修改「專案助理教授」的基本授課時數,從10小時上修到16小時,而且還要求薪資要縮減為只能領「講師級」的薪資。請問它們可以這麼做嗎?

 

A: 「專案教師」雖未受《教師法》保障,但我們仍可主張學校不得恣意變動其基本授課時數或薪資待遇。然而,基於法律工具的相對缺乏,我們建議遭遇類似狀況的專案教師盡速加入工會,透過談判、協商、施壓的方式,逼迫校方不得利用專案教師的非典型聘僱地位,而恣意延長其工作時數或壓低其薪資報酬。

 

Q.31. 我是在某學校任職的「兼任教師」,學校可以隨便就把我們不續聘嗎?我們有什麼樣的權益?

 

A: 「兼任教師」已是當代大學最大宗使用來替代「專任教師」的聘僱方式。最核心的原因即在於,兼任教師的單位薪資廉價,且似乎容易彈性聘僱。然而,如同「專案教師」一般,「兼任教師」雖未受《教師法》保障,卻可以主張一般勞動法的原則,拒絕未達必要的恣意不續聘。另外,依據教育部訴願會台教法(三)字第1030109550訴願決定書指出:「兼任教師當認為學校對其待遇或聘任,有違法或不當的措施時,也可以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是故兼任教師若遭遇違法不續聘,可循管道提出申訴等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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