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令規章、機關連結

一、權益保障相關法令規章

教師法

大學法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

勞動基準法

工會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團體協約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二、社會保險、退撫相關法令規章

公教人員保險法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適用公校)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退休金條例

三、關於退休、資遣的相關規範簡介

說明:教育人員的退休制度幾經修改,往往牽涉到年資、退休金必須依新舊制分段計算的問題,因此,以下簡介僅為大要參考,如須精確估算退休金,或關於退休資格的詳細規定,建議還是要請當事人直接洽詢各項保險、退撫業務的承辦機構。

(一)公教人員保險(公保)

  1. 申請養老給付資格:年資滿15年且滿55歲以上,一次給付。
  2. 未符合申請養老給付資格而離職退出公保者,可保留年資,但後續如果沒有繼續參與公保,則須擁有勞保年資並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後(具有退休的事證),方可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3. 公保養老給付=當月保險俸(薪)給x累積基數;基數=保險年資x1.2個月(最高以36個月為限)。

(二)公教退撫

  1. 公校教職員退休資格:(1) 任職五年以上,年滿60歲;(2) 任職滿25年。年滿65歲者屆齡退休。
  2. 教師年資可與私校退撫合併計算(私轉公、公轉私皆可)。

3.  符合公校教職員月退資格者,可選擇一次領、月退或兼領。月退資格正逐步從七五制過渡 到八五制。

4.  一次金:本薪*2*(年資*1.5)基數,年資最高35年、基數最高以53個為限。

5.  月退

民國85年之前的舊年資:本薪*年資*5%+本薪*(15 -舊年資)*1%+930;

民國85年之後的新年資:本薪*2*(年資*2%),年資最高35年、70%為限。

6.  公校教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而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一次發還。

(三)私校退撫

  1. 私校退撫儲金管委會由會員學校所組成,退撫申請必須經過學校送件。
  2. 民國99年(2010年)之前為舊制(恩給制,由校方提撥),之後為新制(儲金制,由本人、學校及政府共同提撥)。
  3. 教師年資可與公教退撫合併計算(私轉公、公轉私皆可)。
  4. 退休資格為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如學校辦理人事精簡,退休資格可降至任職滿20年或任職滿10年+年滿50歲。任職15年以上,可選擇一次給付、定期給付或兼領。
  5. 符合資遣條件者採一次給付,年資結清。
  6. 未符合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可一次領取其新制儲金(但領不到舊制提撥金);或選擇保留年資,但後續如果沒有繼續參與私校退撫(教師可轉成公教退撫),則60歲時一次發還新制儲金(一樣領不到舊制提撥金)。
  7. 私校退撫舊制退休金=(最後本俸+930)x累積基數。
  8. 基數的計算

15年以下:(年資x2)-1;年資15年以上:(年資x2)+1。

教師最高為81(61+20)個基數,職員最高為61個基數。

9.  私校退撫新制儲金=本俸x 2 x 12% x月數。

四、機關網站

教育部

教育部法制處(主管教師再申訴及訴願業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臺灣銀行公教人員保險服務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主管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