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科大拒絕與高教工會協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違法定讞 第一起大專院校遭判定不當勞動行為,確認工會之團體協商權

由大學教職員組成的「工會」,能否有權和學校協商限年升等、教師評鑑等聘約內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來做成了確定判決,若恣意拒絕工會協商,學校將被判定為違法。

高教工會在華夏科大自2015年5月起,正式成立了高教工會華夏分部。其中加入工會的專任教師,更已達全校的三分之二之多。華夏老師們大量加入工會的目的無他:要求遏止華夏科大對教師權益一連串的不合理要求。自成立起,工會即向校方提出訴求:不得片面變更教師聘約與相關規定、不得制定更嚴苛且不合理的教師評鑑辦法或升等辦法;任何教師權益變更,都應當先與工會協商。

然而,對於華夏過半數的教師加入工會,以及提出的四項團體協商要求,華夏科大校方卻置之不理,毫無正式回應。對此,高教工會於2015年7月向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促使勞動部作成104年勞裁字第30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由主管行政機關確定華夏科大「拒絕回應工會之協商要求」屬違法行為,且須在學校官網公開揭示裁決書。

本來,在工會提出裁決申請後,華夏科大雖未正式回應,但針對工會訴求,校方已暫時趨緩,不再強推限年升等條款與不合理教師評鑑;工會本也想就此打住,維持校園和諧。然而,華夏科大卻對此一「拒絕回應工會之協商要求」屬違法行為的裁決,浪費學校教育資源聘請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意圖聲稱其拒絕工會協商之作為屬合法。

但黑的畢竟無法說成是白的,透過訴訟,反而再次確定了華夏科大原本的拒絕協商確屬違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來對華夏校方的訴訟,以105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確定了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104年勞裁字第30號)的正確性。此案華夏校方終知理虧,未再上訴,確定了此一裁決已有定讞效力。這是第一起大專院校被裁決認定不當勞動行為,且受行政法院審查後維持處分,具有相當的象徵意義:大專院校不得恣意拒絕教職員工會所提出的協商要求,集體勞動法對「工會」的法定保障,同樣及於大專院校!

為了要進一步保障華夏科大教職員的其他多項權益,高教工會於2016年8月再次提出了團體協商要求,並擴及為十項訴求,包括:

(一)    廢止華夏科技大學開課配課排課辦法有關「新進專任教師前三年及專任講師不得超鐘點」之規定。
(二)     廢止華夏科技大學開課配課排課辦法對專任教師「超鐘點超過三小時則列為『義務鐘點』不支領鐘點費,以及教師同一學期內於同班級之任教課程至多以二科目為限」之規定。
(三)    廢止華夏科技大學專任講師進修升等暨精進專業能力獎勵辦法有關專任講師未進修精進,則酌減或不發給年終獎金之規定。
(四)    廢止華夏科技大學學術主管遴聘辦法以及華夏學校財團法人華夏科技大學組織規程有關校長與董事會得介入遴聘與解任學術主管之權力,並修正現行之遴選辦法,以回歸教學單位專任教師透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其學術主管。
(五)    修正華夏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教師委員由校長直接遴選之規定,改為由全校專任教師民主選舉產生。
(六)    修正華夏科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有關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由校長直接遴聘之規定,改為由全校專任教師民主選舉。
(七)    本校、院、系、中心舉辦各級各類會議時,應事前於網路上公布相關行程與議程。
(八)    公佈各級各類會議記錄時,應包含應出席與實際出席之人員名單。
(九)    廢止本校「新聘教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十)    廢止本校片面要求專任教師於暑假到校特定日數與輪值之規定。

 

截至目前為止,華夏科大依然還拒絕與工會針對這十項訴求進行協商,但工會並不會就此縱放。近期內,若華夏科大依然未有正面表示,工會將再次向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要求主管機關作成更嚴厲的懲戒;除此之外,工會也將要求教育部對此種違法連連、屢屢違背教育與勞動法令的無良校方,進行必要的介入與監管!

工會很清楚觀察到,當前的大專校方日益形同資方一般,屢屢無視或削弱受雇者的發聲與意見。面對眼前的少子女化危機,這更加劇了校方不當剝削或犧牲教職員工的可能。因此,我們更有團結起來,採取各種行動,積極爭取一切應有權益的必要。

歡迎各大專院校的教職員們,加入工會,並援引法院判決和勞動部的裁決,要求自身的學校與工會協商,一一改革種種不合理的規定或措施。高教工會樂意與全台的大專院校教職員工們站在一起,為應有的權益而奮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