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122期】: 教育部送私校校董50億,掏空校產1300億? 反對「損及公益、圖利校董」的私校轉型及退場條例!

 

近年來,大學退場議題因為少子女化持續延燒,師生和家長們都很關心,面臨山雨欲來的大學退場潮,學生的受教權以及教師的薪資、工作權是否能得到保障?校產是否能回歸公共使用,而非任由校董掏空?而國民黨時期飽受圖利校董批評之《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在蔡英文政府上任以後,撤回教育部重新研議;然而教育部新提出的轉型退場政策,是否真能符合師生的期待?

 

今(2017)年二月,新版本的《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以下簡稱《轉退條例》)出爐,教育部將於近日送交行政院審查。然而,高教工會檢視了新版的《轉退條例》草案,發現與國民黨時期的版本相比,根本是「換湯不換藥」,延續了「損及公益、圖利校董」的轉型退場政策!

 

不僅如此,教育部還比過去更進一步,打算在四年內編列50億元轉型及退場基金,提供融資和利息補貼,加速私校的轉型退場。日前在立法院專案報告時,教育部便荒謬地聲稱需要讓校董「尊榮退場」的誘因,[1]這50億元正是教育部送給校董們加速掏空校產的大禮!

 

根據教育部過去的資料,粗估至112學年度將減少20-40所大學。[2]而工會初步估計這40間大學的總資產,合計高達1,300億!換言之,如果《轉退條例》通過,等於是白白把50億元送給私校校董,讓校董能夠恣意倒閉大學、讓師生流離失所、高教環境更為嚴峻,卻還能從中掏空1,300億元的校產!

 

以下,高教工會將一一揭穿教育部《轉退條例》草案的五大謊言!

 

謊言一:《轉退條例》有針對嚴重損害師生權益之學校的課責機制?

 

沒有課責機制,只有假輔導!《轉退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私校若有「財務結構不佳嚴重影響教學及營運」、「積欠教職員工薪資或連續減薪達三個月以上」、「生師比不符合規定」、「教學品質未通過查核」、「違反《私校法》或有關教育法規情節嚴重者」等情形,將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然而,為何對於有欠減薪事實、違反《私校法》或相關教育法規等傷及師生權益的私校,仍是將其列為專案輔導,而非立即依據《私校法》25條接管這些問題私校,向法院聲請解散原董事會、重組公益董事會?

 

以過去第一批被教育部列為專案輔導的永達技術學院為例,從2013年輔導至今,不僅校務沒有任何改善、教職員欠減薪問題未獲解決,學校更是任由董事會說倒就倒,造成師生流離失所,董事會卻還能試圖挪用十五億校產在投資開發「台一天賞村」。由此可見,教育部的專案輔導,根本是「輔導」學校加速倒閉、任由校董掏空校產!

 

過去以來,董事會恣意違法的例子即層出不窮,例如高鳳數位內容學院於2009年惡意停辦,曾積欠教職員四千五百萬;2005年至2009年間,輔英科技大學董事長張鵬圖一家人的生活開支由學校公款買單;2004年,中華大學創辦人王榮昌借牌承攬中華大學工程,涉嫌詐欺案,不法得利四、五千萬……。這些案例都嚴重地傷害了師生的權益以及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如果教育部不負起接管惡質董事會的義務,如何堵絕違法、達到真正的課責?

 

謊言二:《轉退條例》的專案輔導機制能真正強化對於私校的監督與輔導?

 

專案輔導是幌子,錯把師生當傻子!況且,我們更要指出,目前草案中對於專案輔導學校的公共監理,根本是假的!《轉退條例》草案將出現辦學危機的學校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其監督輔導機制包括「設校基金及不動產信託」(第八條)以及「『得』加派公益董事以及公益監察人」(第十條)。

 

首先,設校基金和不動產僅佔校產的一部分,如果只信託了這部分的校產,其餘還有銀行存款、特種基金、附屬機構投資等校產,仍可能被校董恣意挪用!

 

再者,目前的草案竟只是『得』而非強制加派公益董監事,使得公共監理的機制形同虛設!同時,工會、教師團體和學生團體在私校改革中一直希望能深化校園民主與強化監督的「增設勞工董監事」,也完全不在教育部的草案中。

 

由此可見,目前教育部只打算用做半套的校產信託和非強制性的公益董監事,來謊稱有盡到監督與輔導的責任!

 

謊言三:《轉退條例》可以保障教師及學生權益?

 

師生權益淪無保障,優退慰助恐成空!儘管《轉退條例》草案明定私校因轉型致系所調整或減班時,對於仍願繼續任教之教師應優先遷調或介聘(第六條),但事實上,本條文僅改寫自《教師法》第十五條,甚至《教師法》第十五條本來明文規定教師的遷調介聘應為「學校」和「教育主管機關」的責任,在《轉退條例》草案中,責任卻只在學校、而完全省卻了教育主管機關本應積極保障教師工作權的義務!

 

針對學生的轉學安置,草案第十二條也竟然只規定「得」補助學生轉學安置之相關費用,而非強制性的協助轉學安置。

 

更重要的是,目前的草案中,轉型和停辦計畫都不需要和教職員工、學生進行協商(第五條、第十二條)即能實施。過去以來,我們看到中信金接手興國管理學院後,大量資遣教師、要求部分學生轉學卻不顧其適應問題;在永達的案例中,我們看到攸關教職員工工作權益的停辦計畫,竟然完全是黑箱作業,乃至於教師是看到電視才知道自己的學校要停辦了。如果教育部的草案也不讓學校的轉型、停辦計畫有教職員生參與決策的空間,如何能真正保障學生受教權和教師工作權?

 

另外,對於資遣教師,草案第十七條明定之教職員工慰助金,其發放基準、條件及領取金額,教育部更是毫無規範,可任由學校訂定!這使得教師除了要為退場、轉型被迫失業,失業後也毫無法律明文保障的補償,更不用說在之前就因為校方威脅而離開學校的教師了!

謊言四:《轉退條例》能夠確保校產不落入董事的私人口袋?

 

校產不能公共,校董就能操控!高教工會一貫的主張是,私校校產是由興學為目的的捐資、政府補助,以及大量學生繳交的學雜費所組成的公共資產,如果學校非得退場,也應該讓校產回歸高等教育使用,而不是讓董事會把師生都趕走之後,得以透過校產謀取利潤。

 

以永達為例,學校停辦之後校董仍握有十五億的校產,能改辦成其他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將這些公共資產轉「投資」於下一個「非營利事業」中,讓董事會有五鬼搬運的空間。就算改辦計畫失敗,學校法人進入解散清算,依據現行《私校法》,校董也能自由決定校產歸屬,成了得以左手捐右手的後門。

 

然而,《轉退條例》草案仍維持了私校退場得以改辦為教文社福事業(第三條);對於清算解散後的校產歸屬,更是毫無規範,根本是為了讓私校董事能夠合法的掠奪學校最後的資產!

 

問題五:《轉退條例》能夠達到「改善高等教育品質」的立法意旨?

 

總結來說,我們可以說教育部的《轉退條例》草案,完全沒有記取永達和高鳳退場轉型的教訓,使得《轉退條例》草案根本不可能如其第一條所說的,能夠「改善高等教育品質」。在缺乏有效的公共監理和課責機制、又任由學校得以轉型或改辦為其他教文社福事業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想像未來將有更多的學校學習永達的方式,試圖轉「投資」為社福事業,使得校董可以坐擁校產獲取暴利,師生卻得被迫走人!

 

更嚴重的是,《轉退條例》草案意圖加速這個惡化台灣高教環境的過程,包括轉型、退場都無須經過《私校法》既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之意見」的審議程序(第五條、第十二條);改辦為其他教文社福事業之所需用地得以辦理迅行變更(第十五條);更進一步,教育部還編列了50億元的基金,提供融資和利息補貼等優惠以協助私校轉型退場(第二十條)!

 

我們認為,50億元的基金不論是拿來降低學雜費,或是改善生師比等促進高教公共化的用途,都比教育部白白奉送給校董掏空上千億的校產,還要能「改善高等教育品質」!接下來,我們將持續蒐集社會大眾認為50億元如何促進高教公共化的意見,提出高教工會版本的《轉退條例》,以反對教育部繼續圖利校董、造成高等教育的大災難!

 

針對私校轉型及退場,我們的訴求如下:

  • 教育部針對嚴重傷害師生權益之私校應有課責義務
    1. 針對危害師生權益、違反私校法或教育法令之學校,主管機關應負起接管,向法院聲請解散原董事會、重組公益董事會的責任。
  • 強化對專案輔導學校的監督及輔導
    1. 被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其校產應全數信託。
    2. 強制加派公益董監事並推選勞工董監事。
    3. 轉型、退場仍應經過私校諮詢會的審議程序。
  • 有效保障教師工作權及學生受教權
    1. 轉型、停辦計畫應經勞資協商達成共識後始能進行。
    2. 學校轉型應留用一定比例之教師。
    3. 慰助金之金額應比照勞工資遣費。
  • 確保校產不落入校董口袋、回歸公共使用
    1. 私校停辦後即應解散、校產捐入「高教公共化」基金。
  • 落實「改善高等教育品質」之立法意旨
    1. 私校轉型僅限於高等教育。
    2. 基金應作為促進高教公共化(如降低學費、改善生師比)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