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129期】高教『亞泥案』!學校停辦三年挖掉四億元,政府再給三年繼續挖!? 教育部=礦務局 黑箱制定「永達條款」,偷偷展延永達解散清算時程?!

高教工會於上個月(5月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按照我國《私立學校法》第72條(註1),與教育部公佈之〈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15條(註2)規定,永達技術學院即將於今年八月停辦屆滿三年,教育部應立即提出解散清算的具體時間表、讓十億校產回歸公有。未料,於記者會結束後,教育部竟對外表示,永達技術學院將不會在今年解散清算,政府決定多給校董三年的時間,延長至109年1月才進行解散清算!?

究竟為何教育部可以違法放任永達校董繼續掏空校產,而不需遵守三年未復辦即應解散的法律規定?高教工會經調查始發現,教育部竟已於今年一月偷偷修改了〈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為永達技術學院特別量身訂做第34條第三項(註3),企圖透過黑箱作業放水,讓校董多擁有三年的時間繼續把持十億校產,默許永達不用按法令規定進行解散清算!

教育部技職司司長楊玉惠言甚至公開對外散播謊言,表示過去的規定本來沒說永達如果三年內轉型不「通過」就要解散,而是三年內只要「提出」轉型計畫就可以不解散。但是我們只要稍微查看一下過去三年來在教育部還未偷偷幫永達校董修改辦法之前,教育部官員對外的說法是非常清楚的(詳見附件一與附件二),也就是按照法律規定,永達技術學院在今年的八月後,只要沒有「通過」轉型方案,沒有「成功」轉型,學校就必須執行解散清算。。

高教工會過去不斷揭露:永達技術學院於三年前宣布停辦以來,無法提出合乎社會期待之改辦計畫,三年之間在沒有任何校務會議、任何社會監督之下,校董卻已經挖空消耗了逾四億元累積自師生與社會公共資源的剩餘校產,然而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非但未善盡職責立即將永達解散清算,協助校產回歸公共,並徹查董事會是否有涉嫌不當使用,卻反其道而行,在未經民主審議與公共討論之下偷改辦法,黑箱制定了「永達條款」。

原本應該收回公有,好好利用於改善台灣高教環境的公共資源,就讓教育部雙手奉送給董事會,實在很難不令社會大眾懷疑,其中是否涉有利益輸送之嫌疑。教育部此舉形同讓永達技術學院成為「高教版亞泥案」,停辦三年已挖掉逾四億元,政府還再給三年繼續挖!?倘若學校解散清算時間可以任由教育部僅僅修改行政命令便可一延再延,誰能保證等到109年1月時,教育部是否又會與永達董事會故技重施,透過再一次修改辦法,讓董事會退場時間無限期延後,直至十幾億校產被燃燒殆盡,董事會吃乾抹淨後,才心甘情願留下殘破不堪的校園給社會大眾。更嚴重的是,教育部此例一開,無異於直接傳遞明確訊息給未來可能退場的40家私立大專院校董事會:無論辦學再如何不濟,教育部都允許他們繼續長期把持超過1,300億的鉅額公共校產!

然而工會必須在此強調,縱使教育部私自修改〈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然其第34條第三項的內容,與〈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以及《私立學校法》第72條並無競合而只須擇一適用的關係。換言之,修改〈停辦辦法〉並不影響〈實施原則〉與《私立學校法》的效力。永達技術學院於103年8月7日宣布停辦起,按當時之法律規定與停辦計畫,不論是要復辦、改制或改辦,其限期都是按停辦日起算之三年內應為之,若於停辦期限屆滿後(106年8月7日),仍未恢復辦理或是改辦其他事業,則應依私校法第72條之規定,由主管機關(教育部)命其解散。倘若教育部於今年8月7日後仍遲遲未依規定解散永達技術學院,就已明顯瀆職並為違法行政。

我們堅決反對教育部此等圖利校董、漠視法令,將原屬於公共的教育資源雙手奉送給私校董事會。台灣高等教育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公共資源的嚴重缺乏、也在於私校校董將大學視為家業、將校產視為家產,根本無心正向辦學。然而教育部卻不思索如何讓大學退場後的鉅額校產回歸高教資源使用,不力圖強化對於私校董事會的公共監理,反而與此交相賊。對此,高教工會於6月22日前往教育部表達嚴正抗議,我們要求:

一、教育部應於今年8月7日永達停辦屆滿三年之日,依《私校法》與〈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之規定,立即解散清算永達技術學院。同時應將清算後之全數校產回歸公共教育所使用,嚴禁落入永達董事會任何所屬之非營利組織等白手套。

二、徹查追回永達自停辦以來,其董事會涉嫌不當使用、遭掏空溢流的巨額校產。

三、全盤檢討既有大專院校退場機制,學校無法合乎辦學目的則主管機關應立即聲請接管,確保師生權益與教育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