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130期】大專教師聘僱權益系列一:不要簽下去!學校威脅「改專案」、「改兼任」,切勿順應配合!

 

近來工會接到部分大專教師來訊,表示學校因欲節省成本,以各種理由勸誘或施壓專任教師們「自願接受」改以「專案教師」聘僱,甚至改為「兼任教師」。高教工會強調,大專專任教師受我國《教師法》保障,除有法定事由學校得依程序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強制資遣,否則皆應續聘。如教師仍有繼續任教意願,切勿順應配合,並請盡速加入工會以尋求保障。

    舉例而言,有某私立技專院校先透過在聘約中訂入「教師兼課需經學校同意,若未同意而在外兼課,則一律予以解聘」條款,並且藉由全盤否決教師的兼課申請,使得僅僅在非上班時段在他校兼課的教師也觸犯該聘約條款。學校再以此為由,要脅老師接受辦理「自願離職」或「自願轉為兼任教師或專案教師」,否則即按該條款「一律予以解聘」,並聲稱解聘將損及教師名聲與退休金,希望雙方「各退一步」、「好聚好散」。

    過往少數教師因不諳自身權益、輕信人事單位的說詞,竟就配合辦理「自願離職」或「自願轉為兼任教師或專案教師」,成為了權益受損的犧牲者;爾後後悔也難以救濟。工會期盼全國大專教師互相協助提醒,拒絕再有此種不當個案的發生。

    工會強調,此類「一律予以解聘」之聘約,已違反我國《教師法》第14條之規定,教師並無配合義務。基於「契約內容若逾越法律之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則該契約逾越法律之內容無效」之法律位階規範,學校儘管片面制定類似條款(不論是兼課一律解聘,或限期未升等、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一律不續聘),但仍應有《教師法》第14條之法定要件,例如該法第1項第1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至第14款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等事由,始得對聘僱之教師為解聘、停聘、不續聘,否則並無效力。

    相關解聘不續聘案,程序上也應依法經校內教評會三級三審,並報教育部經其核准後,才得通過,並非學校得片面決定(在工會抗議與法院屢屢判決教師勝訴下,目前教育部之審查委員會也已大幅減少核准)。儘管通過,教師也可再據此進行申訴、行政爭訟等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在102年度判字第239號即對一起某大專教師因於上班時間外兼課,即被學校惡意不續聘之個案,判決學校與教育部核准不續聘違法,確保了教師的工作權。

    最高行政法院在該判決中更明確指出,學校不得預先訂定「受聘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屬情節重大」等「一律予以解聘、不續聘之條款」。判決書中載明:「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註:即現行法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既將「違反聘約」與「情節重大」並列,足見是否「情節重大」,並非聘約所得約定之事項,私立學校不得於聘約中約定受聘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屬情節重大,而應就個案違反聘約相關情事判斷該違反聘約行為,是否確達情節重大程度。」換言之,只因為教師輕微的違規、尚無不適任的事實,就「一律予以解聘」,並不合乎我國《教師法》對專任教師的保障。

    儘管是將專任教師「轉任」,不論是「轉為兼任教師」或「轉為專案教師」,只要專任教師本人並無意願,法律上學校也需要先將專任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使其喪失專任教師之身分(與公保、退撫等相關權益)後,才可能再聘任為兼任教師或專案教師(適用勞保、勞退等規範)。而要將專任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同樣前提是有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的具體事由,而非學校得恣意預先約定或搪塞認定。

    相關大專院校為了節省成本、增加獲利,無所不用其極逼退教師,實非辦學正道。近幾年教育部之委員會也不再核准類似個案,對學校採取了相對過往嚴格的審查,按理而言,學校人事單位也知曉不得再如此恣意威脅教師。但至今不少學校仍看準大專教師不熟悉自身權益、不喜好衝突的個性,而用各類施壓或勸誘的方式,迫使其簽下「自願離職」、「自願退休」、「自願轉任」等同意書,並藉此迴避了官方或司法機關介入審查的機會,相當惡劣。

    為了維護大專教師的工作權益以及學生的受教品質,高教工會再次呼籲: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維護。除了不要配合學校辦理實質上非自願的「自願離職」、「自願退休」、「自願轉任」外,若有聽聞同事遭逢相關遭遇,請主動協助其維護應有之權益。在這之外,我們懇請各大專教師盡速加入高教工會,並可聯繫工會發起學校的工會分部,用集體的力量來節制校方的不當作為,也讓工會秘書處有更大的能量足以維護更多教師的工作權益。

    再也不要有下一個大專教師,「被自願」離開了他應有的教學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