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131期】大專教師聘僱權益系列二:學術研究費,不容苛扣!聘約加註,維護權益!

 

在大專院校教書的專任老師,您有領到「全額的薪給」嗎?

 

一般大專教師薪給當中,最主要都會包括「本俸」與「學術研究加給(或稱學術研究費)」兩部分。而按照我國2016年起施行的《教師待遇條例》,其中明訂,私立學校教師薪給應準用公校標準,以確保教育品質。

 

但截至目前為止,仍有部分私立學校存有不當苛扣教師學術研究費的情況,尚待教師的積極爭取。高教工會近來也接獲部分教師來訊,表示學校開始以各種方式,試圖刪減教師的學術研究費;按照現行法令,學校這些舉動多半存有違法的可能。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即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公立學校教師相關加給數額),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換言之,只要私立學校未與教師(或其工會)協議,變更學術研究費的支給數額,所有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依其職級,都該拿到等同公校同職級的學術研究費。按照現行的標準,即是在「本俸」外,還可以按月領取:

 

講師:    31,145元。

助理教授:39,555元。

副教授:  45,250元。

教授:    54,450元。

 

但根據向工會申訴的私校教師訊息,部分私校近來為了要達成「與教師協議」的表象,以「合法」刪減教師學術研究費、增加學校獲利的效果,開始在教師的聘約上屢屢變更,試著乘每年教師回聘時以此逼迫其「同意刪減」。例如在聘約上新增下列類似的條款(綜合自各校之實際案例):

 

  • 教師評鑑未通過,則同意學術研究費刪減兩成。
  • 未於期限內通過升等,則同意學術研究費刪減兩成。
  • 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則自學術研究費中扣除不足時數之鐘點費。
  • 系所註冊率低於九成,則註冊率每減少一成,同意學術研究費刪減一成,以此類推。
  • 系所若有超額教師(以系所未加權學生數除以30,計算出教師需求人數;系所實際教師超過教師需求人數,即為超額教師人數),每超額一名,則系所全體成員同意學術研究費刪減一成,以此類推。
  • 因學校財務困難,基於共體時艱,同意學術研究費刪減五成。
  • 學術研究費支給數額,按學校之XXXX辦法支給。(但XXXX辦法的學術研究費支給數額低於公校標準)

 

工會在此強調,上述類似條款,不論以何為緣由,都涉及到變更專任教師的學術研究費數額。而按照《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的規定,對於學術研究費,「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只要老師表態反對,都不是學校可以單方決定。

 

為了確保教師的權益,也防止學校假借教師回執聘約作為強逼其同意刪減學術研究費的巧門,工會強烈建議各校教師,每次回執聘約時,教師們主動檢查聘約中有無類似的減薪條款。如有,則可在旁加註以下內容後再回執,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人同意應聘。但聘約中第x、x、x條有關刪減學術研究費部分,因恐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對其本人恕難同意。」

 

如果您是高教工會的會員,則還可以再加註,「學校如仍認有協商刪減之必要,請依該條例規定,與本人之工會代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聯絡,由其代理本人進行協商。」當然,工會將替會員權益把關,不會同意任何應有薪給的刪減。

 

透過主動加註,將使學校不能再假借要求教師回執聘約,取得教師同意刪減學術研究費的假象。而且因為聘約是每一至兩年變更,儘管過去未加註,現在開始加註表示不同意,也將對未來發生效力。

 

而若爾後學校依然沒有按照公校標準發放全數薪給,則學校將構成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的規定,按該法第23條,教師得要求主管機關教育部命學校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若學校威脅「加註條款,就將把教師解聘、不續聘」,也別擔心。在《教師法》第14條的規範中,教師依其真實意願對聘約「表達意見」,當然不構成任何一款解聘、停聘、不續聘的事由。主管機關也不可能核准。

 

換言之,法律是站在教師這一邊的。但自己的權益要自己捍衛。而個人自己加註,總是會感到擔憂;我們建議串聯同事,集體做出相同的加註,這也才能突破學校針對個人的不當施壓。

 

當然,歡迎您們聯絡並加入工會,我們可以提供適當的建議與協助。可以將加註的副本提供給工會備份,若發生任何爭議,工會可以是您最堅實的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