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139期】: 學校刻意不排課給我,就可以扣我薪水嗎? ——不可歸責於勞方事由的「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依法不得減薪

 

 

工會近來接到不少大專院校教師會員來訊詢問:「學校近來開始找各種理由,刻意不排課給我,然後按照學校自訂的『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則要從薪水裡扣除未授課的鐘點費』條款,大減我的薪水,甚至勸我辦『自願離職』,怎麼辦?」

 

儘管2016年起《教師待遇條例》上路以後,該法第17條明訂私立學校教師薪給(含學術研究費)應準用公校同級標準,除經勞資雙方協議,否則不得變更。但至今仍有部分學校不遵守法律規定,甚至尋找其他藉口以遂行減薪與逼退。工會呼籲,面臨相關條款的教師切勿默不作聲,請主動與工會聯繫,並積極爭取自身法律上所保障的勞動權益,維繫基本的高教工作環境。

 

經過工會了解,部分學校可能透過修改教師聘約,訂定了相關條款,例如:「專任教師若授課未達基本時數者,以下列方式處理:第一學期未達者,可於次學期補足。未能補足者,其不足之鐘點費應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加退選確定後,每月平均核實結算繳回學校。」以為如此就能遂行「合法扣薪」?日後學校只要想刪減哪位教師的薪給,就刻意運作相關主管不給予排課,「一切合法」!?

 

實際上,這類聘約或內規,並不合乎《民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私立大專院校教師與學校成立私法上的僱傭契約關係,儘管目前尚未受《勞動基準法》規範,但仍受到《民法》與勞動法上的基本原則所拘束,並非校方得恣意而為。

 

而我國《民法》於第487條前段即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意思就是,如果是因為雇主(學校)的原因,例如招生狀況不佳而無法開班,或者刻意不給予受僱教師排課,這都屬於「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老師願意上課,但學校不給予排課),則依法效果應當是「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也就是老師沒有補課義務;或者就是老師願意在一定期間內自願補課,至少顯然沒有義務要被扣除鐘點費。

 

《民法》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是否安排課程予受僱教師,屬於學校經營上的雇主權責,並非教師自身能夠決定。如果學校安排的時數未達到約定的基本授課時數,這是其作為雇主的經營安排,不可歸責於作為勞方的教師。除非,授課時數不足的原因是可歸責於勞方自身,例如學校合理安排課程後,教師刻意不任課,這樣導致的時數不足,才可能產生勞方應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其實《民法》不只是針對僱傭關係,其對於各類契約都有依據其責任歸屬,分配不同的法律義務。如果是不可歸責於某一方的事由,原則上不得要求其承擔相關義務。所以,《民法》第267條第1項對各類契約關係就有通則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舉例:學校刻意不排課,導致沒課可上,教師仍然可以要求它付薪水),為了避免失衡,同法第2項也規定:「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舉例:教師如果因為沒被排課,因此在該時段能夠額外到他校兼課,則學校才可能請求從既有薪水中扣除該時段的兼課所得)

 

倘若校方仍置之不理,聲稱按照聘約或校內規定,授課時數不足就是要扣薪,怎麼辦?首先,我們要先釐清,法律位階上,契約不得抵觸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前段已明文:「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而進一步,面對學校要強行運作法律上理當無效的規定,老師該如何是好?

 

對此,工會清楚的呼籲是:不論是作為教育人員或作為受雇者,我們沒有義務要遵守違背法令的不合理約定。面對這樣的局勢,請各校的老師們主動與工會聯絡,受影響的個人不但不需配合「核算鐘點費繳回學校」等「自願扣薪」要求,而且教師集體應該透過各種會議、公開陳情、申訴訴訟…等歷程,質疑類似條款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爭回我們應有的基本權益來。就是自身還沒被扣薪,但已有類似條款或同事有類似遭遇,我們都需要團結挺身而出,工會也將相挺到底。

 

只要有一位老師遭到不當扣薪,甚至被藉此惡性逼退,就是潛在對所有大專院校教職員工生的壓榨與侮辱。息事寧人並無法遏止不正辦學趨勢的蔓延。法律上保障的權益,本需要人們願意捍衛才能確保。請加入工會的行列,讓我們一起努力對抗這樣惡劣的扣薪條款,捍衛教職員工生應有的權益與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