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教師薪給依法應準用公校基準調薪3%】

近日,關於私立大專院校學校教師應否按公校標準今年一同「調薪3%」,教育部發了一份函給予各大專院校:

教育部 函
主旨:所詢私立大專校院教職員待遇調整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6年12月5日大葉人字第1060002162號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第7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按:教師薪級表)規定。」爰私立學校教師之薪級架構,與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相同。次查本部102年10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45899B號令略以,私立學校教師薪額給與之月支數額,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爰軍公教人員107年度本(年功)薪倘調增3%,私立學校教師本(年功)薪亦不應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至私立學校教師各項加給之訂定與調整,應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將支給數額納入聘約,並依協議情形辦理。

三、本部將於行政院核定107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案後,另案函請各私立學校依上開規定辦理,併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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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2015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原已明訂:「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公校標準]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換句話說,法律已規定私校教師的學術研究加給要準用公校標準(當然包括其調整3%後的標準),然後訓示要求支給數額該載入聘約,並要求若要變更,學生要先與教師或其工會協議。

而若無額外協議,私立學校教師的「本薪」與「學術研究費」本來就都要按照公校標準。

然而,教育部這邊給各校的行文說:「私立學校教師各項加給之訂定與調整,應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將支給數額納入聘約,並依協議情形辦理。」可說是藏有玄機。

它不直接明說依法私校要「準用公校調薪後的學術研究加給」,反而只是要求「將支給數額納入聘約,並依協議情形辦理。」那麼,如果私校還沒將調薪後的學術研究加給納入聘約,以及沒有協議,究竟效力上認定是應準用公校調整後標準給薪?還是就視為可以不調整?

我們必須要表明,教育部這樣避重就輕的說法,是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的。既然該法明文私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準用公校標準」,則公校調整3%,私校教師就依法強制得準用調整3%,除非另有協議才得變更。而有無載入聘約屬於書面化約定內容的訓示要求,並不會因仍未將新數額載入聘約,私校就可不準用公校標準調整。

我們同時要呼籲,私校教師若被學校要求協議「自願放棄調薪3%」,請千萬不要簽屬任何的同意書!除此之外,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學校發新若仍發生了「未準用公校標準調薪3%」的情事,則請向教育部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提出檢舉,並且副知工會。

在高等教育風雨飄搖的今日,不分公私校教職員,權益實在得靠自身努力爭取。讓我們一起努力,阻斷教育部迴避法定「準用」規定,為私校製造不比照調薪的漏洞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