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166期】博士後的生死門:「6年期限條款」是督促還是扼殺?

文/孫嘉梁 中研院數學所助理研究學者、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會員

2018年7月31日,科技部修正《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其中對於博士後研究人員,增訂了「總補助期間最長為6年」的限制。在引發學界爭議後,又於8月31日公告「暫緩實施,生效日另定之」。

「博士後研究人員」屬於編制外的學術工作者,不受勞基法的續聘保障。事實上,政府對於編制外學術工作人員勞動機會限縮的政策,並不只這一樁:民國92年3月12日,國家科學委員會發布的《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中,對於研究學者人事費的「總補助期間」並無設限;但在民國102年10月29日的修正中,同樣增訂了「總補助期間最長為6年」的條款。

這些編制外的「研究學者」縱然獨立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但其勞動處境並無異於「博士後研究人員」。科技部高層希望以這項限制,鼓勵這些(廣義的)博士後「勇於承擔進入業界或學界」。

然而,這些每一至三年都要面臨一次「失業威脅」的學術「偽勞工」,真的不夠勇敢或不夠優秀嗎?這樣的「失業威脅」對於這些學術工作者的「研究質量」產生了何種影響、對於台灣整體的學術能量真的有所幫助嗎?

連同4年「博士後研究人員」(這當然是一份工作!)的資歷,筆者具有7年餘的研究工作經驗,曾經獲得「科技部博士後研究人員學術著作獎」,並於最近二度接受前述「延攬研究學者」補助,又同時身為重度障礙者,將以自身經驗與見聞為基礎,嘗試探討「編制外學術工作者」可能的產生原由,以及其缺乏續聘保障所造成的影響。

不受保障的學術勞工

「撰寫研究論文並獲得出版」,是一個學術工作者繼續留在這個業界的必要條件。對於編制內的工作者而言,它是一項具有某種程度效力的充分條件;然而,對於像我一樣的編制外學術「(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來說,它與「學術工作能否存續」之間的關連性,真可謂在虛無縹緲之間。

同時作為一名重度身體障礙者,我的身體情況在學術工作上造成許多限制(請參考我的自述);為了讓本文聚焦於探討學術工作者的勞動權益,我只舉出一個最明顯的限制:「我無法教書」

更精確地說,若我必須承擔與其他學術工作者相同或是相當比例的教學工作,很可能會耗去自己絕大部分的時間與精力,導致我幾乎不可能在研究工作上有所進展;這種情況並非我樂見,也可能是某種意義上的人才浪費。以上的困境雖然源於我身體的特殊性,但在某種程度上也適用於那些無法獲得「相對穩定」工作的「流浪博士教書匠」身上吧!

在「無法教書」的前提下,我的工作的「例行性」便降低了許多;說得更清楚一點,世界上當然有不少「一定做得出來」的研究問題,也幾乎不存在一篇「無法被任何學術期刊接受」的論文;但是把時間與精力耗費在那些「完全無聊」的問題上,其實根本牴觸了「研究」的定義。因此,學術界都知道,嚴格要求學術工作者必須有規律性的研究成果產出,是沒有太大意義的。

在編制內學術工作者員額沒有隨著博士畢業人數成長的情況下,學術管理高層發明了「編制外學術工作人員」的身份,其初衷是透過施加在編制外年輕工作者的續聘壓力,讓具有潛能的人產出「卓越」的研究成果,並淘汰那些沒有潛能的人。因此,學術界就產生了一批不受任何勞動條件保障的「勞工」;而其中無法成為一名教書匠的我,處境更是缺乏保障。

看不到未來,又該怎麼投入?

就薪資水準而言,大多數的編制外學術工作者當然是在整個社會的平均數之上;但是,你能想像,不論累積了多少研究成果,隨著短則一年、長則三年的研究計畫結束日期越來越近的時候,那種「不知道之後還有沒有工作」的奇妙的不確定感嗎?在這種處境之下,一個人很難對於自己的人生做出什麼規劃。

我看到許多研究能力不錯的博士畢業生,可能是因為這個理由,後來轉往其他國家(例如中國)的學術界發展,或者就直接離開了學術界。這個決定對於他們各自的人生或許是好的;但是對整個國家而言,不但可能意味著之前投資在他們身上的教育成本全都付諸流水(目前產業界有多少職缺真正需要博士級人才?這些被迫進入產業界的博士對於學士與碩士的職涯發展會造成什麼影響?),而且也大大地減損了台灣整體的學術研究能量:即使是一向被認為單打獨鬥的高等數學研究,近年來在國際上也出現了越來越多「團隊合作」而產生的研究成果。

編制外工作的不穩定性,除了造成學術人才的流失之外,還造成一個同樣嚴重的問題:編制外的工作者不敢投入需要較長時間才能有產出的深度學習與研究。試問:有多少人能夠在一個不知道是否能夠獲得續聘的職位上全力以赴並擘畫未來呢?

儘管資深的同事總是告訴我們:「先不要想太多,好好做研究比較實在」,但在這個對於青年勞動階層越來越不友善的時代裡,這些出於善意而「貌似實際」的建議聽來更像一種無奈的警告。另一方面,這個現象並不符合當初學術管理高層設置編制外職位的初衷:「去蕪存菁」。就我觀察,具有相當能力與興趣的學術工作者,即使沒有續聘壓力,也會做出水準之上的研究,而順利進入編制內。然而對於具有研究熱忱,但是能力(包含身體條件)沒有這麼好的人,不確定的勞動條件,只會成為阻擋我們增加學術研究深度及廣度的障礙。

我自己從4、5年前開始,就對一個與自己研究主題頗為相關的領域很有興趣;但由於自己在學生時期並沒有接觸過該領域,也無法預期在多少時間內能夠有具體的成果產出,在聽從資深同事的建議之下,我直到現在都還沒有弄清楚這個有興趣的領域與自己研究主題之間的關聯。

至於對於那些沒有興趣的學術工作者而言,我相信一個「以續聘為原則、不續聘為例外」的考核機制,就足以對他們產生壓力;再加上研究工作在本質上就較為枯燥,我並不認為在「學術研究工作」裡「尸位素餐」的可能性,比其他行業來得高。許多學術管理高層大概難以體會:一個研究者之所以持續搜尋新的想法、不斷檢查論證的正確性、增進論文的可讀性。憑靠的絕對是對於發掘知識的熱忱與責任感!

總結來說,一個最根本的問題是:為何學術工作者一定必須達到「卓越」才值得享有完整的勞動保障?如果是因為我們的薪資水準比其他行業高,那麼大家或許應該先來檢視這種說法是不是事實(記得考慮專案教師與兼課教師);或者甚至該想想,其他行業的薪資水準是否太低了?

*原文刊載於獨立天下評論讀者投書2018.10.03: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7331?fbclid=IwAR2um0e0ps5AC1fdJ7UMzyXVonjbOJ3QGSwsSwLgb-j4hy9OqtCFxe0WR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