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175期】首例!法院裁定:教師與工會代表為亞太臨時董事 痛批教育部「輕忽怠惰」,要求保障私校公益性!

  自2016年8月怡盛保全公司入主亞太學院後,師生權益嚴重受損、爭議頻傳超過兩年。近日,苗栗地方法院終於做出裁定(107年法字第14號裁定),針對全面廢弛職務、僅剩3位董事的亞太董事會,新增選任了包括亞太教師、工會代表、及律師學者等6位為亞太臨時董事,以重組董事會。並且在裁定書中強烈表示:不同意既有董事會「自行補選」,批判教育部處理過程「輕忽怠惰」,要求董事會納入教師代表、工會代表…等意見,皆屬史上第一遭,成為私校退場危機中的指標性裁定。

  為此,三位獲法院裁定選任為亞太臨時董事的亞太教師與高教工會代表,召開記者會公開此一法院裁定內容,警告教育部與私校勿再輕忽師生權益,而應如法院裁定所指「以實踐教育事業為國家興衰大計,私立學校仍具有公益性,及私校校產為公共財等普世理念」。

  法院裁定特別針對教育部期望「尊重亞太董事會自主選任之人為優先」,提出嚴厲批評。裁定指出:「果如聲請人(教育部)所言應尊重相對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董事會)之自主選任,則何須立法由司法機關介入?又法院如不實質審核評選,僅就聲請人所提不完足之名單選任,豈不淪為橡皮圖章?再者,相對人董事會之運作已成效不彰,經新聞媒體披露諸多瑕疵(是否屬實非本院審究範疇),導致師生至聲請人(教育部)所在處靜坐、夜宿抗議(見卷附電子媒體報導),故而引起社會關注,倘再任由董事會補選之董事擔任臨時董事,則董事會恐有淪為一言堂之虞,且所做決議無論妥適與否,勢必因董事會成員產生過程(自行補選),而無法獲得社會各界、學校師生之信服,徒增紛擾,浪費社會與司法資源爾。」

  法院裁定並且批評教育部遲未提出合適專業背景之董事供法院選任:「…選任有教育學術專長之董事加入,不論將來停辦與否,對於學生受教權之設計規劃或轉校輔導等事務,自有助益而屬必要。詎聲請人(教育部)逕以系爭學校業經董事會決議停辦為由,拒不提供本院命補正具教育學歷之人選(將擔任教職之經歷混淆為教育學歷,卷第233 至235 頁),誠屬失責。綜上,本院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及所提名單,適足以凸顯其輕忽怠惰,其不思本件選任攸關眾多師生及國家權益,亦未記取社會各界對此之批評與建言,拒絕協助本院探求其他特定專業人士供選任,實不足取。」

  是故,法院依職權發函請求包括高教工會、律師公會等團體推薦合適之學校臨時董事候選人,而選任包括教師代表、工會代表、律師學者等六位亞太臨時董事(名單如附件一):「…本院審閱被推薦人之學經歷、現職資料,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人,或有管理私立大學、政府執行機關之經驗,或所擅長為本事件日後所亟需之勞工、民(商)事等法律及社會學專業,或為任職於系爭學校多年之現任教師,熟知系爭學校校務運作與所存爭端,並均具有多年之專業實務或參與公共事務之經驗,堪認其等均為具有相當專業能力、社會經驗之人,其等亦自陳無政治及財團背景,應足以反應社會各界對系爭學校未來走向之多元意見。」

  目前教育部與亞太學校董事會並未提出抗告,故裁定已獲確定生效,有關單位皆應確實遵行。此一裁定突破了過往私校董事會職務廢弛,教育部做為主管機關又不妥適介入、或繼續選任不合適學校董事之治理困境,並且採用工會與學校教師代表作為臨時董事,讓教職員之意見有機會參與到董事會之決策過程中,誠屬一大突破。對目前政府面對私校退場危機應如何妥適因應,具有相當的啟示效果。

  出席記者會的工會與教師代表也呼籲,亞太董事會改組後,將致力成為「私校因應退場危機的典範」,依照(一)、公開透明運作,(二)、教育資產公共化,(三)、保障與補償師生權益,等三項原則運作,為風雨飄搖的台灣高教環境共同努力。也號召面臨不正辦學的大專校院教職員儘速加入工會,一齊改正高等教育的治理狀況。

  目前亞太學院仍有學生尚未畢業,但先前校方一再威逼學生轉學,不履行確保「原校畢業」的學校責任,應當立刻改正;而對於過去被強迫轉學而造成教育權益受損(包括:學分不被承認、延長修業年數、增加交通住宿花費等)的學生,也應儘速擬定補償措施;亞太學校目前仍有二十多位在職教師,遭欠薪達第5個月,應立即清償;惡性逼迫資遣退休的決議應撤回,並與教職員積極協商相關工作權益;亞太學校未來的發展方向,應讓亞太師生等利害關係人參與討論,堅守教育資產公共性,擘畫共同未來成為私校因應退場危機的典範。